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27
摘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都需要法治筑基、规则护航,首当其中的便是刑事法律制度体系和刑事辩护制度。本文立足于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探究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及未来完善方向,以期有助于法治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早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完善
张航
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阎千里
山西中吕(长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法治现代化的含义与意义
(一)法治现代化的含义
法治现代化,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道路在法治领域的表现,更明确而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现代化问题上的理论展开。
一为法治,即不同于人治,亦不同于法制。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说了算,也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内涵也更加丰富,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而是范围更大、追求更多、地位更高的一种思想,就像是二维平面进化到了三维立体。
二为现代化,有别于古代的法律思想、制度。将不符合现代法治思想的连坐、八议、肉刑、法自君出等落后制度思想坚决摒弃,将法布于众,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等优秀制度思想继承并发扬光大;
三为中国式,区别于外国的法律思想、制度。虽然近代以来外国的法学发展要领先于我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全盘学习外国,我们既要保留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要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充分发挥中国智慧,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与发展状况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二)法治现代化的价值
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其独特的魅力,它向世界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治文明形式。它立足于中国实际,继承了中华数千年来的优秀传统文化,移植了外国的法律发展精华,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更有近些年来的伟大改革,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这是继中华法系让周边国家纷纷前来取经学习之后,我国拿出的在世界法律史上又一让世人为之赞叹的宏伟篇章。
其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幸福安康,保障人民应有的各项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充分重视和依靠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强大力量,紧紧抓住公平正义这一价值追求,使得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人民性更加突出。
最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有利于党执政兴国,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坚持法治思想为统领,以完善法治体系为根基,以建立法治国家为目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毫不动摇推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发展程度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考量,也是一个国家整体法治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尺。我国于1979年和1980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正式拉开了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大幕。经过了四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现如今已有了长足的进步。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有通过专业人员如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为了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人权,推进法治现代化,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和《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但这只是针对审判阶段的全覆盖。在此之后,202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四部门要求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之后,我国整体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稳步上升,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修改精神相呼应,更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举措。
(二)从获得帮助到有效辩护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得了律师帮助之后,是不是就算保障了他们的辩护权了呢?很明显,并不是。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律师是否尽职尽责的问题,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的不仅仅是律师参与进来提供帮助,更为重要的是律师要成为积极的权利捍卫者,而不是消极的程序参与人。于是,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渐渐引入并接纳了有效辩护这一理念。为了实现该理念,我国法律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律师的辩护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通过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了当事人的权利而对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例如通过修改刑诉法,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的原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引入了交叉询问机制、解决了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等问题、赋予了律师无障碍进行会见的权利等等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为律师进行辩护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增强其辩护效果。
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律师承担的义务,督促其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典型如2017年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当中要求律师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此外,通过在各级律协中设立奖惩委员会,并严肃处理针对律师的不尽职投诉等等,也都体现了从对律师施加义务的方面督促律师进行有效辩护。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标志着协同型司法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主要组成之一。从政治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意味着要缓解矛盾、缓和对抗,让司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而保障最好的政治效果的实现。从文化效果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历史中所追求的和合文化相一致,即不喜对抗、抑制对抗、注重和合。从司法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简化庭审程序、加快诉讼进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也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开拓了新的道路。
三、法治现代化对刑事辩护提出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现代化两步走的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这其中,刑事方面既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又是我们作为一个自古以来就是公法体系发达的国家的优势所在。在当前新时代、新背景、新形势的条件下,社会治理也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简而言之,就是要求我们第一要扩大辩护覆盖面。通过律师的全程有效介入,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办案机关,若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使办案机关由消极的不侵犯权利转向积极的保障权利;第二要提高辩护质量。高质量的刑事辩护,不仅是法治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市场化发展的趋势,律师辩护应当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同时不断提醒自己这不是案件,这是他人未来的人生,做到尽职尽责,不负所托;第三要转变辩护思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发布后,律师也要相应的转变刑事辩护思路,从对抗辩护到协商辩护,从被动辩护到主动辩护,只有充分行使权利、清晰认识定位,才能更好行使辩护权。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
通过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显示,现在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达到了70%左右,在北京等发达城市,这个数据已经超过了90%。这意味着我们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我们也要看到仍有不足的一面是因为律师资源、经费保障、工作衔接、认识不足等问题使得全国各地效果不一,在一些偏远困难地区,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全国整体辩护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要继续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攻坚克难,全面覆盖,使得全国整体辩护率达到发达国家水准。还有仍需我们注意的一点便是截止至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仍然未将侦查阶段包括在内,侦查阶段又是被追诉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危险的阶段,没有律师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独自面对掌握国家权力的侦查机关。如果有辩护律师参与的话,一来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二来也可以监督侦查机关,防止侦查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完善以上两个方面,这样的全覆盖才是真正的全覆盖,才能实现对辩护权的完整保障,才能满足法治现代化的要求。
(二)通过法律法规落实有效辩护
目前,我国对于有效辩护的讨论与研究,更多的还是只存在于学术界,实务届中虽然也注意到了相关的问题,但并没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于权利保障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试想一下,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是不敬业的,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好的辩护结果,甚至还失去了获得尽职律师的辩护机会,这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在制度中对于律师的辩护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其尽到应尽的努力,哪怕最终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这应当是由于客观事实所决定的,而不能是因为律师的辩护不及时、不充分、不全面所导致的。另一方面,应当制定规则对于律师的不尽职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例如列举出无效辩护的情形,当律师的辩护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辩护时,应当及时让其退出案件辩护,解除委托关系,施加相应惩罚,同时重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新的辩护律师,直至其得到有效辩护为止。如果是在判决之后才发现无效辩护情形的,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将此次裁判结果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进行司法程序,以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有效辩护中得到保障。
(三)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需的权利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免不了进行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等等,这些权利是律师能够顺利进行刑事辩护所必不可少的。首先,为了了解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律师的会见权应当在必要的限制内得到尽量的满足,例如会见的案件范围、人员、环境、时间、设施、保障以及会见权被侵犯时的救济等;其次,对于律师取证难的问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批准等等,同时应当赋予律师对此申诉的权利;最后就是阅卷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律师没有全面的阅卷权,是很难针对性的进行有效辩护的。由于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远大于控方机关,所以应当进一步加大控方的举证责任,同时应当适时组织双方查阅对方的证据,以便律师能了解到案件的最新进展。此外,在实践当中,律师尤其是值班律师在查阅、复制案卷时常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这一权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势必会使得律师的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结语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它的完美落成离不开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同构建。刑事法律体系理所当然是工程里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毫无疑问是其中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撑断裂,哪怕别的法律体系构建的再好,也必然会有整体倒塌的风险。只有不断变革与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不断推进刑事辩护走向科学性、专业性、先进性,才能确保辩护职能充分发挥,确保合法权益完整保护,确保法治现代化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