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11
摘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于广袤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践履中,以实现公正审判为聚点,硬核助力我国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进程展翼更为辽阔的盛景。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需要全面渗透于刑事案件,方能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出扎实铺垫,笔者试探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新内涵,审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耦合关联,进而探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实务路径。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辩护;有效辩护;实务路径;高质量发展
王忍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2]4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细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拓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外延,以进一步强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于刑事司法领域点亮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的熠熠灯盏,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何以成为撬动深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杠杆的支点,则需要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实现促进公平正义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刑诉法治宗旨之间构建起精准缜密的衔接链条,即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基底促使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来勾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实务耦合关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囊括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以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为驻点进而全面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拓延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中有效辩护的实务举措,诸如此,笔者试从以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多维延展面,以律师实务视野展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务路径。
一、以四部委联合出台的本次《意见》为基点汲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新内涵,进而拓展并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视域下的律师辩护空间。
本次《意见》把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边界从审判阶段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以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等举措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础上,从律师辩护的实务视角铺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界面:首先,明晰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维度空间,从程序层面开启实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即以于审查起诉中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法律服务均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为目的而完善启动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用率颇高的司法背景下,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更多可能,凸显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重心地位,实现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耦合,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适用,进而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从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次,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更有利的屏障,针对法律援助律师和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律师提出规制细则;再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把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大程序性决定向辩护律师透明化,促使辩护律师可以及时有效获得案件流程信息;明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职责;细化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处理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衔接,明晰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缜密衔接细则,赋予并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控告申诉权。本次《意见》拓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内涵的外延,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重心地位凸显的基础上,促进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落实,从而促使刑辩律师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高效力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现有效辩护的“有效覆盖”。
二、以律师实务视角审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耦合架构中的缜密关联。
对“有效辩护”进行条分缕析,国内学界对有效辩护内涵的界定已然百花争鸣,而从律师实务视点出发,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实体性有效辩护和程序性有效辩护提供了必要且周密的前提条件,只有促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实到位,方能为有效辩护提供可能。譬如,有观点认为:“有效辩护应同时具备以下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拥有辩护权;为了确保被追诉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其可以聘请具有履行辩护能力的人员承担辩护人的职责;为了确保被追诉人有效行使辩护权,应制定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1]。而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辩护的效果来看,“有效辩护既要满足形式标准又要满足实质标准,只有确保实质与形式上都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才是上述目标的全部实现”[2]。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权责义务的角度,有效辩护的内涵则是“辩护律师具有忠诚委托人的义务,其在行使每一项诉讼权利时应当尽职尽责,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也应当具备及时性、精确性,应当通过与相关部门开展协商等活动帮助委托人”[3]。
三、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视角,检视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视域下有效辩护的困境。
在四部委联合出台本次《意见》之前,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深度回看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历,笔者感悟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通往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上存有诸些实务堵点。首先,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等权利受限,已然成为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典型堵点,比如,在调查取证时律师缺乏应有的配合,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律师于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等权利区域的困境会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达到实质性的效果设置阻碍;其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存有困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指派标准、指派程序、指派方式有待优化,已存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能够促使有限的专业刑辩律师资源高效对接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供给,从而降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辩护率和辩护有效性;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性常被忽视。
四、展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辩护高质量发展的耦合联动路径。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须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实体性有效辩护和程序性有效辩护为落脚点,进而力促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迈入新的锦绣篇章,刑事辩护律师是辩护中为“护”而“辩”的重要角色之一,刑事辩护亦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关键词之一,所以,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维度探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如何实现“全覆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时代使然,亦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的应然。笔者条分缕析实务经验,进而试从以下视点,铺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务路径。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保障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以信息化和电子化为技术主导,从多个层面为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建立有效屏障。
刑辩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是精炼辩护思路,提出辩点,而辩护思路的精炼源于律师缜密的研判案情,研判和掌握案情的具体方法囊括:会见被告人、阅读卷宗、询问咨询和现场调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的新形势下,应强化于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刑辩律师辩护权利的司法理念,疏通律师阅卷、调查取证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堵点,摒弃对律师阅卷时间的不合理限制,运用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建立阅卷预约平台以促使对律师的阅卷时间、阅卷场所和设施都提供合理安排,且在案卷材料已经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情况下,亦可对各方阅卷时间作出统筹安排,以下载、刻录案卷材料等电子化阅卷形式提高律师的阅卷效率。从刑辩律师的辩护通向有效辩护的微观执业环节角度讲,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步骤分为:研判案情,精通法律,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与辩护律师共享的重要业务信息,庭审中的有力辩护。可以通过建立高效、快捷的现代化平台机制以推进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享案件流程信息及重要业务数据。调查取证分为自行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律师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囿于调查取证权本质上不具有司法强制性质、当前诉讼职能模式的禁锢、权利实现方式的局限性,所以调查取证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彰显其应有的作用,可以通过加强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到合理的配合。
(二)扩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有效辩护空间。
“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方式分为被追诉人自行委托辩护和国家提供法律援助,我国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初步塑造了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二元法律援助体系[4]。”扩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有效辩护空间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元素。扩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有效辩护空间亟需提高有限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资源的运用效率,可以尝试由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所全面收集的专业刑辩律师详细信息等建立全国或者区域性的法律援助机构、被追诉人、办案机关、刑辩律师的信息共享平台,被追诉人根据执业律师的执业专长选择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或者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派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促使其擅于根据专业刑辩律师信息资源精准指派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指派过程中,亦应注重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机关的缜密对接,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信息共享平台保障信息的严密对接,进一步提高有限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资源运用的有效性,并且,为保障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辩护有效性的实现,可由公权力机关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以强化公权力机关维系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辩护权利实现的司法理念,从而促使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履职。
(三)弥合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间的工作衔接链条。
虽然本次《意见》首次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明晰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权,但值班律师毕竟是在各个诉讼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所以要注重弥合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衔接链条。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行使会见权获得案件基本信息,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通过阅卷掌握案件基本事实,而值班律师无法直接转化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如若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衔接出现断层,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案件信息不能用于后续的诉讼活动,就会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效辩护的诉讼成本增加,且实现有效辩护的时间节点也会被延迟,所以,可以设立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机制,促使值班律师把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或者案件基本事实通过书面证据材料的递交或者办案机关设立的办案信息共享平台的某一程序等渠道传递给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从而拔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现有效辩护的效率。
(四)以强化刑事辩护律师的审前阶段的权利为渠道,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区域向侦查阶段延展。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顾名思义,“全覆盖”可以涵盖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果增加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性权利,或可以防范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立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从而更利于在侦查阶段维护法律意识淡薄、人身自由受限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五)强化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性,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路径之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然攀升至85%以上,律师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宽度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律师在精通认罪认罚业务的基础上介入认罪认罚案件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效路径之一。从刑罚评价的角度,纵览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时间梯度,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优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优于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所以应重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认罪认罚案件时,首先应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有罪,律师需要以核实犯罪嫌疑人是自愿供述有罪等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真有罪,律师才可建议其认罪认罚,若其假有罪,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其他意见。若犯罪嫌疑人尚未供述犯罪事实,律师要向其详细阐述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在之后律师通过行使辩护权利而阅读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研究和商量的基础上,进而圈定下一步针对认罪认罚是否认、认什么、怎么认,从而实现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在合理范围内认罪认罚的效果。
(六)为拔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达到有效辩护的效率,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办案技能等多个维度提升自身实务水平。
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征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文化程度、专业素质以及执业素养,是促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实现无缝对接的催化剂。虽然辩护质量同时受整个诉讼进程中的实体性因素、程序性因素的影响,但是律师的辩护水平直接关联到辩护质量的高低。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秉持精益求精的理念,做到法律服务流程的标准化,明确并遵循刑事辩护工作的时间节点、权责界限,进而,进行精细化的具体辩护工作操作,即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深挖具体辩护的深度、提炼具体辩护工作的精度,为提高有效辩护的精准度,可以让辩护工作实现可视化。刑辩律师每办理一个刑事案件都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提炼办案经验,提升办案技能,进而为促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贡献专业刑辩律师的力量。
结语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5],必须让被追诉人充分享有辩护权,才能让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洋溢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法治视野中的良好社会效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的之一是以专业的刑事诉辩对抗来查明事实真相、精准适用法律法规进而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以推进法律援助法的贯彻落实和完善而助力扩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覆盖范围,以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是有效辩护的实现的前提条件,有效辩护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探寻以实现有效辩护为实务指引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务路径,笔者从四部委联合出台的本次《意见》挖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新内涵,以洞察“全覆盖”视域下的律师辩护空间,进而以律师实务视角探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耦合架构中的缜密关联,并以刑事辩护律师实务视点检视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视域下有效辩护的困境,继而,笔者尝试在刑事辩护律师实务空间内铺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辩护高质量发展的耦合联动路径,譬如,从多个层面为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建立有效屏障,扩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有效辩护空间,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区域向侦查阶段延展,剖析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性,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实务水平等,进而尝试多维度探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辩护高质量发展的实务路径。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樊崇义,叶肖华:《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的辩护制度改革》,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10期,第61页。
[3] 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第10页。
[4] 王迎龙:《值班律师制度的结构性分析——以“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为理论线索》,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第98页。
[5] 卞建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化与流变——以海峡两岸刑事司法改革为线索》,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第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