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26
摘要
证人远程作证制度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以及被告人对质权的保护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极为有限。我国对证人远程作证应持积极态度,但在制定远程作证制度、选择适用远程作证时,需要在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影响、限制被告人对质权与远程作证的优点之间进行权衡。在实践中,阻碍证人远程作证制度落实的主要是远程作证的技术依赖性过强、花费过大。在建立证人远程作证制度时,应当遵循后补性原则与当事人同意原则。远程作证的适用范围包括证人线下出庭作证可能危及自身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应当适用在异地法院作证的模式来构建我国的证人远程作证制度。
关键词:远程作证;直接言词原则;对质权;后补性原则;当事人同意原则
王茹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2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引言
证人远程作证是指在证人无法线下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传输手段,在庭审过程中建立证人和法庭之间音、像的互联,使证人充分参与法庭审理的一种作证方式。1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司法与大数据、互联网的结合也日益加深,加之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线上诉讼比预计更快地进入了司法实践,证人远程作证也随之走进公众视野。如今,我国已经因时因势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但证人远程作证却并未退出历史舞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作证方式,证人远程作证在互联网时代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也将会面临着许多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因此,有必要厘清证人远程作证与刑事诉讼理论的矛盾之处,并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司法发展现状,提出适合我国的证人远程作证方案。
一、证人远程作证的理论挑战
研究证人作证有证据制度以及正当程序两种角度。2证据制度的角度主要关注不同作证方式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类型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影响,包括相关的证据规则与审查判断规则。正当程序的角度主要关注法律的正当程序,主要是包括被告人对质权在内的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3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逐渐重视人权保护,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之一,故而对证人作证制度的研究也不应当远离这条主线,也应该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探究。
(一)证人远程作证对证据法原则的挑战
证人通过视频、电话等手段在不亲自到达法庭的情况下,可能会违反传闻证据规则及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是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指除非有特别规定,提供证言的人在法庭以外所做的陈述需要排除。4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可以分为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出判决的法院需要自己审理案件,言词原则是相对于书面审理原则而言的,指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裁判的原则。5虽然二者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裁判者对原始证人证言的直接审查。6我国立法并未直接规定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条款体现了相同的精神,但是实践中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的现象仍旧屡见不鲜。
虽然我国尚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但从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动向以及法治发展的规律来看,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是必由之路。证人远程作证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制度,自然应当符合法治发展的规律。但有学者提出,在远程作证中,证人并没有在法庭当场参与诉讼过程,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7
言词原则强调的是与书面相对的证据提供形式,要求证人证言不得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在法庭,而是需要证人在法庭口头表达证言。要想检视证人远程作证是否符合言词原则,就要考察各类远程作证的方式是否能够达成同样的目的。目前远程作证的方式主要有电话语音作证、电视视频作证与互联网视频作证。根据案情的需要,可能会对证人的面容及声音做隐匿处理。但不论是哪一种方式,都可以达到证人与法庭在场人员进行实时口头交流的目的。至于证言是通过什么介质传递到在庭人员耳中,不影响言词原则的落实,故而远程作证并不违反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的目的是使得裁判信息直接来源于庭审活动,要想判断证人远程作证是否违反直接原则,就是看远程作证的各种方式是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证人提供的裁判信息不仅仅包括其证言,还包括面部表情、神态举止等。除去因案情需要刻意隐去证人面容的情况外,电话语音作证显然不符合直接原则的要求,而电视视频作证与互联网视频作证基本可以满足这一目的。尤其是随着5G互联网与硬件设备的发展,视频直播的延迟大大降低,电子设备清晰度不断提高,互联网视频作证传递的信息更加接近于证人线下出庭作证。但是,直播画面是由摄像头框定的固定区域,它所体现的信息在很多情况下依旧不如面对面交流完整。并且,证人隔着设备面对在庭人员,其心理与在庭直接面对法庭人员肯定存在不同,法庭的威严感被削弱,这也会影响证人作证时的状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远程作证对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突破,这种突破的大小与远程作证的方式和技术水平有关。随着科技的进步,远程作证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会逐渐降低。那么在制定远程作证制度,以及选择适用远程作证时,就需要在限制适用直接言词原则与远程作证的优点之间进行权衡,在必须践行直接言词原则的情况下,避免适用证人远程作证,例如:关键证人必须线下出庭作证,事实证据存在争议案件的证人必须线下出庭作证,死刑案件的证人必须线下出庭作证等。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所要达成的目的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二)证人远程作证对正当程序的挑战
刑事诉讼程序以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为基本内核,因此,我们不应忽视从权利视角来探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也即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以及包含其中的对质权出发,来探讨证人作证制度的相关问题。8
对质权,指二人同时在场,面对面互相质问之义。故对质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被告与证人或共同被告同时在场彼此面对面的权利;第二,被告与证人或共同被告互为质问的权利。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质权被规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例如美国。9在美国,关于对质权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防御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对质是对抗式诉讼制度下保护被告人防御权的需要,而发现真实只是与证人对质权的附带产品;第二,真实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对质的唯一目的在于发现案件真实,在于通过对对质主体的质证来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第三,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理论。该理论认为,对质的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控方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的行为。第四,增进对国家权力公信力理论。该理论认为,赋予被告方以对质权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案件裁判、作出裁判的程序以及法律的信任。10由此可见,对质权具有多种功能,不仅仅是被告人的核心权利,也在保障程序正当性、发现案件真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在我国,由于证人出庭率较低,作为被告人的核心权利的对质权无法落到实处,但我们在构建证人作证制度时,仍需要考虑对质权的保障,以期为未来的制度进步留有空间。
客观地说,一方面,远程作证会使得被告人与证人彼此面对面的权利会受到影响。如前所述,虽然电视作证与视频作证可以保证被告人与证人在互相看到彼此的情况下交流,但是由于画面的局限性以及证人心理上的偏差,被告人与证人当面对质的效果会有所减损。其次,被告人与证人互为质问的权利也会遭到损害。虽然证人远程作证并不会使被告人丧失与其之间言语交锋的权利,但由于远程作证可能存在的网络延迟等问题,被告人质问证人的效率会受到影响。另外,由于被告人及辩护人与证人不在同一空间,许多辩护策略无法施展,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的心理博弈也会由于隔着屏幕而大打折扣。故而,证人远程作证可以有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在制定远程作证制度,以及选择适用远程作证时,同样需要在限制被告人对质权与远程作证的优点之间进行权衡。
但另一方面,虽然证人远程作证会限制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对质权,但我国立法既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与对质权,实践中也常常因为极低的证人出庭率而使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与对质权精神的条文无法落实。在我国的司法现状下,推进证人远程作证反倒会因为降低证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而促进直接言词原则与对质权有限度地落实,辩方通过多媒体技术与证人在线对质,也好于单纯对证人证言笔录开展质证。故而笔者认为,在我国,不应以限制直接言辞原则与对质权来否认远程作证的适用,只是在制度设计与选择适用时应当进行权衡和考量。
二、我国证人远程作证的立法现状与现实阻碍
远程作证制度的设计不仅仅要在理论上自洽,更需要与我国立法与实践的现状相适应。本部分将考察我国证人远程作证的立法现状与现实风险,以期为我国完善证人远程作证制度指明方向。
(一)我国证人远程作证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证人远程作证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253条规定了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视频等其他方式作证。该条将远程作证作为证人因客观条件不能线下出庭的补救措施。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提到必要时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询问证人。11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可以采用线上庭审的类型,并强调了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该通知明确指出线上庭审只能采用视频形式,不能采用语音。12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指出了法院可以采用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的方式保障证人远程作证。并且规定在当事人对在线作证提出合理质疑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线下作证。13
从上述法律规范及司法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刑事证人远程作证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时间上来看,关于远程作证与线上诉讼的规定多为近几年发布。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为了配合疫情防控政策,减少人员流动,多次发布有关在线诉讼的规定。第二,关于远程作证的规定十分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对于证人远程作证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将证人远程作证作为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线下出庭作证时的补充,且在一定条件下,例如核查有争议的重要事实时,仍然要求证人应当线下出庭作证,强调证人出庭的优位性。
针对以上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关于证人远程作证的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立法需要充分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互联网与司法的深度结合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此背景下,立法要积极回应实践,积极吸取理论与实践中的成果。其次,要将相关规则系统化。针对证人远程作证的案件范围、方式、各专门机关的职责等内容,进行系统的、细致的规定,并整合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同时需要注重配套规则的建立,从人员安排、设备安排等方面确保证人远程作证制度的落实。
(二)我国证人远程作证的现实阻碍
证人远程作证制度是依托于通信技术与设备的制度,如果要大规模推广证人远程作证,必须有技术与资金的支持,这两方面是制约证人远程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落到实处的现实阻碍。
1.技术依赖性
证人远程作证需要依赖互联网与电脑或电视等硬件设备,音视频传输的稳定性、清晰度、延迟率会直接影响证人远程作证的效果,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随着5G技术的发展,网络在线直播交互功能已经十分成熟,理论上完全能够承担证人远程作证的任务。但建立和维护这样的平台需要较高的技术能力和资金投入,如果时常出现网络卡顿、音画不同步等情况,将妨碍诉讼进程。中国幅员辽阔,也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法院都有这样的资金与技术实力来购置相应的设备,这会使得证人远程作证的适用范围减小。另外,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一大隐患。如果有人通过技术手段阻碍证人作证,或者侵入网络获取不公开的庭审信息,这将会给审判程序推进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
2.经济成本
如果要保障证人远程作证的效果与安全性,就必须建立独立的网络作证平台,配备远程作证室,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试和维护。在我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尚且因经济原因无法做到全覆盖,证人远程作证所需的设备、地点与人员更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如果不能实现跨地域建设远程作证室,那证人远程作证制度存在的价值势必大打折扣。
三、我国证人远程作证制度的方案设计
如前文所述,证人远程作证制度虽有便捷、高效、提高证人出庭率等诸多优势,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量适用的范围、方式等,以确保其不过分限制直接言辞原则适用并保障对质权不过分受侵害。另外,由于技术与经济方面的现实阻碍,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用以保障证人实施远程作证制度的收益高于成本。为达成以上两个目标,笔者尝试为我国构建证人远程作证制度提出方案。
(一)证人远程作证制度的原则
1.后补性原则
后补性原则是指,证人远程作证是在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或者非关键证人不便线下出庭作证时才能适用的作证方式。如前文所述,即使现在的网络技术与设备已经较为完善,但证人远程作证仍旧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直接言辞原则适用并损害被告人对质权,故而在能够保证线下出庭作证时,不宜采用远程作证。
但笔者认为,对于《刑诉法解释》规定的因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采取适当宽松的解释。对于非关键证人,距离遥远、花费时间较长等,都可以作为合理理由。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远程作证的便捷性,提高证人出庭率。
另外,“后补性原则”是指远程作证相较于线下出庭作证是处于后补性的地位,而远程作证相较于书面作证,应处于优先地位。
2.当事人同意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证人远程作证有异议,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该原则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中也有所体现,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要求当事人有异议且要有合理理由,法院才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就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首先,当面与证人对质是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天然的诉讼权利。证人远程作证是后补性的作证方法,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减损,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任何理由。其次,何为合理理由,标准难以界定。尤其是在与证人对质时,当事人可能出于感性上的判断,认为证人有回避躲闪的嫌疑,从而要求线下当面对质,这样的理由法官该如何界定是否合理呢?如果界定为不合理,是否有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嫌疑?因此,在证人远程作证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当事人同意原则,证人远程作证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二)证人远程作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1.线下出庭作证可能危及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在证人远程作证时隐匿证人的声音、容貌,隔离证人,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在各国的法律中,对特殊证人的保护都是限制被告人对质权的合理理由。例如,在美国,少年证人或者性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的对质权进行适当限制,采取转播等方式替代面对面对质。因而,在线下出庭作证可能危及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远程作证对于直接言辞原则与对质权的挑战不再是值得被质疑的问题,远程作证具有完全的合理性。
2.因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
《刑诉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无法线下出庭作证,可以采取视频作证的情形,并规定了兜底性条款。这三种情形分别是: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这几种情形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司法解释的撰写者使用了“严重”“极为”等词语来将可以不线下出庭作证的情形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但笔者认为,这个范围应当适度扩张。首先,远程作证对于庭审的不利影响是有限的,没有必要做过分限制。其次,我国的证人出庭率过低,实践中证人证言多以书面的方式呈现,该条规定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不如进行适当扩张,让更多的证人用远程作证的方式参与庭审。
(三)证人远程作证制度的模式
根据证人作证时所处的地点不同,远程作证可以分为在公证处进行远程作证的模式、在异地法院进行远程作证的模式、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远程作证的模式、在庭审现场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远程作证的模式。14
笔者认为,为方便核验证人身份、保障视频音频传输效果以及证人作证时不被干扰,在异地法院作证的模式更为合适。该模式下,案件有两个法院参与案件庭审,主审法院为该案的管辖法院,负责案件庭审,协助法院为证人所在地法院,负责提供远程作证室、核验证人身份、监督证人签字。
四、结论
证人远程作证制度对于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以及被告人对质权的保护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极为有限。并且,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背景下,证人远程作证制度可以帮助提高出庭率,反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于被告人对质权保护产生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对证人远程作证应持积极态度,只是在制定远程作证制度,以及选择适用远程作证时,需要在限制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限制被告人对质权与远程作证的优点之间进行权衡。
我国目前有关证人远程作证的立法应当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应当制定更加系统、详细的规则。在实践中,阻碍证人远程作证制度落实的主要是远程作证的技术依赖性过强、花费过大。我国在建立证人远程作证制度时,应当遵循后补性原则与当事人同意原则。远程作证的适用范围包括证人线下出庭作证可能危及自身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其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出庭作证”的条件应当适当放宽。最后,应当适用在异地法院作证的模式来构建我国的证人远程作证制度。
注释:
[1]欧龙松。远程作证制度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2]熊秋红。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以对质权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5)。
[3]熊秋红。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以对质权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5)。
[4]参见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比较法研究,2003(5)。
[5]参见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比较法研究,2003(5)。
[6]参见何家弘、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比较法研究,2003(4)。
[7]参见何军兵、黄敏、周斌。论远程诉讼——以能动司法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2(12)。
[8]参见熊秋红。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以对质权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5)。
[9]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得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地方的公正陪审团迅即予以公开审判,该地方应事先根据法律加以确定;取得关于告发事件的性质和理由的通知;准与对方的证人对质;理应获得对本人有利的证人为其作证,并受辩护律师的协助。”
[10]参见陈永生。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法商研究,2005(5)。
[11]《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12]《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八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1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14]参见欧龙松。“法院协助”远程作证模式及其证明力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