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07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 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
委员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一、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的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了“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死刑复核案件,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迄今为止,从社会公开征集,经集体研究后纳入援助项目的共有14起案件。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正式施行,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迄今为止,尚权律师已经接受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7起案件的指派。
目前,“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共援助案件31件,其中暴力犯罪17件,毒品犯罪14件。其中1件(李美林抢劫案)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3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1件因特殊原因终止援助;14件已完成阅卷、会见等工作,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报了辩护意见;其余12件仍在办理之中。
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案件查询
1、存在的问题:
高院二审结束后,案子一般要一个月以上才能移送到最高法院,有时要经过几个月才会移送到最高法院,具体原因多种多样。向最高法院查询案件,目前只能是打各所属刑庭内勤电话,要等案子在最高法院立案并分配到各所属庭后,才能查询到。但是案件会偶有调剂,且这个调剂是没有规律的,也就是说不一定会调剂到哪个庭去,如果打原本所属的庭电话总是找不到案子,那就只能挨个打其他刑庭内勤的电话查,以免调剂到其他刑庭没有及时查到而耽误了。虽然最高法院也公布了立案庭的电话,但打这个电话根本没人接。曾有一个案子,律师每周一挨个打五个刑庭内勤电话问,查了三个月才查到。
2、改进建议
建议最高法院五个刑庭应设一个统一的查询案件电话,这样无论案件分到哪个庭都可以通过打这个电话查询,只要这个电话还查不到,就是案件还没到最高法院。这个电话可以设在立案庭之下,方便统一管理。
(二)递交律师委托手续
1、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辩护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提交手续”,但这个“十日”的规定显然不切实际,因为接受委托后十日,可能案件还没移送出高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可以将律师委托手续“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但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如果不是原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甚至是该案高院所在地之外的律师,这个方式就很不方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也规定“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但如果以这种方式,等案子到了最高法院时可能已经是几个月后了,律师委托手续可能都已经找不到了。司法实务中律师更习惯查到案子到了最高法院之后,才在阅卷时一并提交律师委托手续,但也遇到过某些法官要求必须先邮寄律师委托手续给他,他确认了律师身份后才给安排阅卷的情况。
2、改进建议
从实务经验来看,最合理的方式是改为在查询到案件已到最高法院之后提交律师手续,具体可以考虑改为“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在查询到案件已在最高法院立案后十日内提交手续”。
(三)阅卷
1、存在的问题
从最高法院阅卷,需要等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并分配了承办人后才能被允许阅卷,具体还得听承办法官给安排时间。而过去三年受疫情影响,最高法院更是动不动就不接待律师,阅卷甚至可能要拖好几个月才给安排。
到最高法院阅卷,纸质案卷可以拍照,但有时案卷很多几十本乃至几百本案卷的情况也经常有,导致律师拍照案卷的工作很大。而更为恶劣的是,讯问录像和监控录像不给复制,只能在最高法院阅卷室用他们的电脑来看,理由是担心律师把讯问录像上传到网上。但有时视频很多,看的话得看几天几夜,而且看一遍还不行,得看多遍,律师也不便一连几天去最高法院看,何况还得要法官给安排时间才行。另外讯问录像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经常是以当地方言进行的,律师如果不是当地人,也根本听不懂,如果不允许律师复制视频以便找懂这种方言的人听,则根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还有技侦监听录音也通常不允许查阅,这在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中很常见,也至关重要,因为技侦材料往往是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最关键证据。对于技侦材料,通常会有一本专门的保密卷,其中会有监听录音的文字摘录稿,但也与下级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同样不会主动出示给律师阅卷,如果辩护律师自己知道存在技侦材料卷,经专门向法官提出查阅要求,法官可能会同意拿给律师看一下,但不让复制,甚至不让摘抄;而如果辩护律师本身就不知道存在技侦材料卷,则法官就会故意隐瞒该卷,在给律师查阅的案卷中根本没有技侦材料卷,导致律师无法针对技侦材料提出意见。而如果需要听监听录音原声的话,由于经常因为录音音频未移送到最高法院,还需要经向法官申请,法官同意后发函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官给协调当时的技侦机关,再专门安排时间让律师过去听,当然也不让复制。即便是监听录音移送给最高法院了,也会像前述审讯录像一下,只允许在最高法院用他们的电脑听,不允许复制。
2.改进建议
在阅卷这一事关被告人生死的重要环节上,如果不能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则会直接导致该阶段律师辩护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辩护。最高法院也更应积极地为下级法院作出表率,以实际行动推动司法公开、公正和律师权益保障。首先最高法院应积极推进电子案卷制度,如果检察机关一样给律师提供拷贝电子案卷,而对于讯问录像、监控录像、技侦材料等,最高法院应积极主动地提供给辩护律师拷贝,如为保密需要可以要求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律师应承诺不得公开、不得上传到网上、不得用于案外用途,如有违反将投诉至律协严惩等。对于监听录音,在没有技侦文字材料,或是即便有但确有必要去听取监听录音原声的情况下,应要求技侦部门将相关监听录音复制后移送至最高法院,并允许律师复制,或至少是帮助协调律师去技侦部门听取录音原声,并允许辩护律师邀请懂当地方言的律师一同参加辩护工作,听取该录音。
(四)会见被告人
1、存在的问题
全国绝大部分看守所对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不成问题,律师持“三证”会见即可,但也有个别看守所会要求最高法院换押后律师才能会见,甚至有的看守所直接拒绝律师会见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
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据此死刑复核阶段是应该进行换押,但应是由高院换押,而不是最高院,但这一规定比较偏,很多最高院、高院的法官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去换押了,这导致案子移送最高法院后迟迟不能换押,而如果又遇上当地看守所非要求换押后才允许会见,那么问题就产生了。
而像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就更恶劣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根本就不让死刑复核阶段的委托律师会见,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则要求必须得经上海高院同意才能让死刑复核阶段的委托律师会见,理由是他们认为二审终审,刑事程序已经结束,不能会见了。
2、改进建议
关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都有受到换押问题的影响,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定换押问题不影响律师会见,而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也应尽早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五)提交律师意见的时限
关于递交律师意见的时限问题,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对于委托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但这个规定显然也不切实际,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半月,可能这个案子根本还没到最高法院,此时就提交为时过早,提前交给立案庭也容易发生遗失的事。而对于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也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当面反映辩护意见。”但这点同样不现实,前边说过,最高法院的电话经常打不通,律师联系上法官就往往需要耗费很多天的时间,而即便好不容易联络上,什么时候能阅卷还要看法官什么时候方便才能给安排,而这其中法官经常因为各种理由不能很快安排阅卷。因此从律师接到指派,到能够阅到卷,可能就已经一个半月过去了。
2、改进建议
最高法院刑四庭原庭长周峰法官曾说“对律师要打开大门,关上后门”。律师是法官的助手,在死刑复核阶段这点尤为明显,最高法院理应在律师与法官沟通问题上积极提供便利,并能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意见积极回应与反馈。关于律师提交意见的时限问题,建议改为“接受委托或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在查询到案件已移送至最高法院后应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阅卷,承办法官应在七天内安排律师阅卷,承办律师于阅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案件疑难复杂,或案卷材料较多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六)宣判不先期通知律师
1、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是核准了死刑一般是由中院先通知被告人家属,即中院某天突然电话被告人家属,通知他们某天几点上中院或看守所来,也根本不说让其来干什么,这一般就是核准了,通知被告人家属去见最后一面了。而律师们得到通知却是在被告人家属之后,也就是被告人家属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后转告律师的,而后在法院对被告人执行完死刑之后才通知律师邮寄裁判文书,宣判之前根本不通知律师。这就导致委托人严重怀疑律师根本没有认真辩护,否则不可能连法院何时宣判都不知道,甚至认为律师是骗子。
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宣判应该先期通知辩护律师,而只规定“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于是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就都采取了不事先通知律师就宣判,紧接着就执行死刑,之后才联系辩护律师邮寄裁判文书的方式。
2、改进建议
对于一审案件,《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尚且规定“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于涉及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宣判更应先期公告宣判时间和地点,并通知辩护人。以保障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知情权。
(七)裁判文书载明律师姓名、律所和采纳律师意见
1、存在的问题
在2022年之前,即便是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死刑复核裁判文书上也不载明辩护的姓名和律所的,也不会表述律师的辩护意见。但2022年颁布的《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辩护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并表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要求从2022年在最高法院立案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起应写明律师姓名、律所,并表述其辩护意见,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要求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进行说明理由。同时目前对委托律师的死刑复核案件尚无法规作出以上规定。
由于疫情的影响,在2022年立案,并已经做出复核结果并宣判的案件有限,但从我们尚权所收到符合这一条件的裁判文书来看,上述规定执行的并不好。首先比起往年这一问题确实有了变化,裁定书上律师姓名和律所的确有了,但是没有像一二审判决书那样专门列一栏注明律师姓名和律所,而是出现在了法院办案流程的这一段中,表述为“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XX律师所律师XX为其提供辩护”,仅此而已;更严重的是并没有表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有一句“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这种方式是明显违背了前述规定的要求的。
2、改进建议
最高法院理应在各方面为下级法院做出表率,而不应在很多下级法院已经实行的很好的方面畏首畏尾、扭扭捏捏。死刑复核裁判文书也应与一二审裁判文书一致,既然允许律师介入该阶段的辩护,就应在裁判文书上明确地将律师姓名、律所列为一栏,并载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时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回应,充分说理,以示对辩护律师的尊重。且不管是法律援助案件,还是委托的案件都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