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08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
谢谢洪淇教授。刚才听了我们这个单元的张栋老师以及其他几位嘉宾的发言,我很受启发,尤其是几位来自实务部门的同志,在发言中介绍了一些我们平常不太了解的情况。
但是我感觉,刚才几位发言人可能是因为来自实务部门,所以发言都比较谨慎,没有对我们这个单元的题目“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过多聚焦。刚才魏老师切入到这个正题,谈了一些很有意义的观点,我也很受启发,所以接下来我还是按照本单元的主题,顺着魏老师的观点再往下进行一些延伸。
自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以来,死刑复核程序在严格把关死刑判决,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实现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滥杀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同时,死刑复核程序也一直遭受一些质疑和诟病,主要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不清。具体而言我认为有三个原因:
一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级归属不清。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在刑诉法的审判章节之中,却游离于审级制度之外,不属于任何一个审级,审级制度不明确。
二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不合理。死刑复核程序采用全面审查的审查方式,这与一审、二审的审理方式完全一致,即死刑案件的初审、终审和复核的审理方式是柱状结构。一个案件到了最高审判机关仍然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时间,承担查明事实的纠错功能,这并非是一个值得称道的事情。
三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构缺陷。死刑复核程序虽然称为审判程序,但采用非诉讼化的单方审查结构,不开庭的阅卷合议审查机制,这与审判程序的内在结构不相符。
因此,以上三个方面都表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不清,存在诸多与审判制度基本原理不合,与审判程序基本规律不符之处,呈现出内部性与外部性兼有,司法性与行政性同构,是一种“四不像”的审判程序。
那么,这就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未来怎样改革、发展方向如何的问题。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前提要对其性质进行合理定位。如何合理定位死刑复核程序,首先要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需求。根据公开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率应该维持在90%以上,部分省份报请的死刑案件连续多年保持100%的核准率,长期处于一个极高的水平。而且,在不核准的死刑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的占比又很低,不核准的主要理由是死刑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我国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基本得以稳定。
当然,这里有一个悖论,就是刚才魏老师提到的,不能因为核准率高,就认为死刑复核的案件一定是正确的、一定没有冤假错案,因为实际上没有更高的审判机构可以再予以纠正。当然,我们可以假定审判质量是比较高的,从经验上也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实际上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以来,证据规则不断完善,当前死刑案件的质量我觉得还是基本稳定的。
因此换句话讲,在纠正错误的死刑判决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这两个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功能中,前者的功能基本已呈衰减之势。当然,这并不是指死刑复核程序就不应该具备纠错功能,而是说,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应当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为主,以纠正错误裁判为辅。如此,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该趋向于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即定位于法律审。另外,从应然角度来讲,对死刑案件最后一道把关程序,也不应再过分关注事实问题的查明和审理,事实审的程序功能应该下沉,由初审和上诉审程序来承担。
由此,可以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框架,也即我们可不可以采行“三审终审制”?初审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程序,应当贯彻充分实质化的全面审理。二审作为对一审的补充,可以在两个方向上选择,复审制和续审制。复审制二审,即和初审一样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理。续审制,即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再复审,而仅对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另外,二审是否采用强制上诉制,也可讨论,我个人倾向于支持。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最后一道把关程序,主要是法律审,即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构改革。在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之后,也变得较为清晰。如果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于三审制度之法律审的性质,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开庭审理。就事实审和法律审而言,需要开庭审理的,主要是法律审。事实审需要对事实问题进行查明和认定,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是一个认知问题,控辩裁三方诉讼化的开庭审理方式对于事实认定具有天然优势。法律审主要是对法律规则的适用,不是认知问题,而是对规则理解和价值判断问题。当然,这不是说法律适用问题就不需要开庭审理,而是开庭审理的需求不如事实认定如此迫切。
如此一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应该是以不开庭审理为主,而以开庭审理为辅。即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复核不需要开庭,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诸如涉及与事实问题交织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控辩双方存有较大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开庭的,还是应当采取诉讼化的开庭审理方式。
这样也更贴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死刑案件的被告人羁押在地方,如果采取诉讼化的开庭审理,面临的巨大难度可想而知。即便可以考虑采取远程提讯或者巡回开庭等方式来解决交通和地域的问题,但是开庭审理毕竟牵扯到控、辩、裁三方,耗费的资源巨大,在死刑案件总量不大幅缩减的情况下,其难度也是难以想象的。
我就简单说这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