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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裴炜: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考量与名实回归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08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裴炜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谢谢主持人,今天非常荣幸再次来到尚权青年论坛。听了吴老师的分享,我有三个方面的学习体会。

 

 第一个学习体会是,我国犯罪学发展受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基础数据的缺失。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我们进一步去分析某个立法行为背后的影响因素,以及立法行为可能在未来产生的社会影响,并且难以事前预测和事中评估立法的科学性,只能交给社会实践去检验。在死刑的语境下,基础数据的缺失也使得我们难以有效地判断某项社会因素或社会现象与死刑之间的关联关系,这就形成了学术研究的一个现实瓶颈。

 

 第二个学习体会是,基于我们朴素的认知,关于死刑存废的探讨或者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或者基于报应主义的考量。前者与威慑力紧密联系,后者则与个人作为一个社会道德载体密切相关。两种价值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死刑的存废和适用范围,例如,如果我们以报应主义的思路去审视当前中国的死刑犯罪类型,那么诸如经济犯罪等犯罪类型可能就需要从死刑犯罪中排除出去;而如果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去考量,那么死刑的威慑力有可能会被扩张性解读,进而推动死刑案件类型的扩张。可以看到,在我们当前涉及死刑的罪名设置上,这两种考量因素同时存在,而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并不一定必然清晰。

 

 由此引出我的第三个学习体会,以及我们当前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也是多种价值考量因素的混杂体。这种价值混合普遍地存在于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程序定性和功能设置的混乱。之前的研讨已经关注到了我们当前面临的死刑复核程序性质不明的问题,即这一程序究竟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类似的情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少见,例如立案前的调查核实程序,在一些案件中会认定这一阶段所采取的措施是刑事司法措施,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则会将其视为是行政措施。具体如何认定,往往是以如何便于规避法律责任为导向,在需要扩张立案前的调查措施范围时,可以将其视为行政措施,因而不受刑事诉讼法的限制;而在需要规避行政诉讼程序时,又会将此类措施定性为刑事司法措施,这种定性不明事实上造成了程序规制上的困难。针对死刑复核程序,在理论层面我们采用的是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模式,而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我们又硬生生地在这两种模式之间创造出一个灰色地带,使得此类程序的设置总在二者间摇摆不定,并且容易服务于实用主义的考量。如果在立法上我们无法明确地给予此类程序一个行政属性或司法属性的定性,与其将这一类程序安置在灰色地带,不如将其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外的第三种模式,讨论这种模式的构成要件、正当程序规则以及权利保障机制。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