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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汤建彬:死刑复核辩护中的一些问题及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10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律师在论坛上的致辞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汤建彬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家好,感谢吴宏耀老师及毛立新主任的邀请,由我作为第三单元“死刑复核有效辩护”板块的与谈人。下面我结合主讲人张雨律师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中的问题做一些补充:

 

 第一,关于提交委托手续及辩护意见时限的问题。刚才张雨律师讲到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一个半月要提交辩护意见,时限短不利于律师有效辩护,我认为在不修改现行时限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接受委托”做狭义的解释,即接受委托是指死刑复核被告人给辩护人签署委托书,这样就能够避免发生辩护人尚未会见被告人就要提交辩护意见影响有效辩护的问题。实践中,家属委托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后,仍需要被告人进行确认同意,这样辩护才能合法有效开展,若被告人不同意委托,辩护人则失去了给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资格。所以,我们将接受委托的时间从被告人给辩护人签署委托书更为科学,在辩护人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后的一个半月提交辩护意见,也能够让辩护人更充分地了解案件后发表辩护意见。

 

 另外,法律规定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但并没有规定只能提交一次辩护意见。因此,如果遇到接受委托一个半月内,尚未阅取完整案卷或尚未会见到被告人,不能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时,可以在一个半月之内,根据现有掌握的案件情况先行提交一个初步辩护意见。我在死刑复核辩护工作中,也常采取先行向法官提交相对完整的初步意见,并和法官沟通好,待法官提审完被告人,且辩护人再行会见被告人了解有无新的辩解意见后,再向法官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

 

 第二,阅卷问题。其一,电子案卷的问题。从我2013年开始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不能提供电子案卷,很多办理过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应当都有体会,用手机一张一张地拍几十本上百本的案卷,是多么痛苦的事情。案卷多了,一天拍不完,要和法官多次约时间,或多带两个助理拍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可以从下级法院获取电子卷,给律师提供电子卷,既提高了律师的办案效率,也节省了法官和书记员的时间。其二,关于光盘的问题。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卷,纸质案卷一般都可以拍照,但复制光盘很难,绝大多数法官不同意复制,而且这还不止是讯问录像光盘不准复制,对其他以光盘为载体的案卷材料也不准复制,如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等。限制律师复制光盘的法律依据,法官认为是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该条说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即使按照限制权利的理解,只能查阅不能复制的也只是讯问录音录像,其他以光盘为载体的电子数据等案卷材料,不应当限制复制。其三,技侦材料的问题。技侦监听录音无法有效查阅,这在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中比较常见。我办理的一个湖南的死刑复核案件,技侦监听录音虽然一审开庭时作为证据播放过,但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整理稿被放到了保密卷中。这个案件被告人一直做无罪供述,这个作为证据出示过的技侦监听录音就成为关键证据。死刑复核法官起初不给看,后经反复争取,法官同意了,但仅同意翻阅,不能复制、拍照,也不能摘录,这下就考验律师的记忆力了。因为要核对录音文字整理稿内容的真实性,就要听监听录音,后来法官也同意给听了,但录音中的声音都是湖南道县方言,听不懂,怎么办呢,死刑复核阶段也不允许给律师提供翻译呀。我就想了一个变通的办法,让家属在湖南道县再委托一名懂当地方言的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听监听录音,比对录音与录音整理文字稿内容是否一致,加入进来的方言律师不负责其他辩护工作,这个办法符合法律规定,也顺利解决了技侦证据阅卷不通方言的问题。

 

 第三,法官助理办案的问题。个别死刑复核案件存在法官助理提讯被告人、法官助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导致死刑复核合议庭的三个法官,在没有见过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合议,作出了死刑复核裁定。这种情况,我认为不仅违反了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基于辩护律师约见,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也限制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信力。我认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重视。

 

 第四,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对于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举报材料等,法官一般不会向律师反馈后续调取、查证情况,在律师多次打电话、寄申请催问后,偶尔会有回复,甚至有的案件到复核结果出来了都没有回复。从保障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角度,律师申请调取和补查的材料,应及时告知律师结果,并听取律师对新材料的意见。是否调取或调取后的结果,律师应当有知情权和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这样,才能让辩护人更好地对案件做补充辩护,避免法官和辩护人在重要案件事实和证据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来作出一个案件的裁决结果。

 

 第五,视频提审问题。在疫情期间,法官也无法到看守所现场提审,所以,此期间法官办理案件应该都是在办公室视频提审。现在疫情结束了,到看守所现场提审不再有障碍,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是不是已经习惯了在办公室视频提审?这是我担心的一个问题,如果视频提审形成一个惯例的话,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律师会见的过程中,我们能够非常明显的感觉到,通过视频跟被告人交流和面对面交流,效果差别非常大,面对面交流时,被告人更愿意去谈案件,更愿意敞开心扉的交流,而视频会见就明显产生距离感,难以迅速建立信任。死刑复核阶段虽然是不开庭程序,但仍然是全面审理,是通过提审被告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两个关键环节,实现庭审的效果,所以,法官提审被告人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死刑复核案件审理环节。因此,我建议在疫情结束后,法官要尽量不适用视频提审的便利,更多地到看守所面对面去提审被告人,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

 

 另外,法官提审完被告人,意味着一个重要的审理环节完成,律师需要及时跟进会见被告人,了解提审情况,并基于提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法官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无法及时将法官提审的情况告知律师,如死刑复核法官能够及时告知律师,将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及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