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16
编者按
2023年2月18至19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死刑复核权收归十五周年暨法律援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承办。共有3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在现场出席了本届论坛。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死刑复核制度四十二年的变迁与改革——以1979年两法施行为起点》的主题报告。与会嘉宾围绕“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与改革”“死刑政策与死刑威慑力”“死刑复核案件有效辩护的实务思考”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白冰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白冰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
感谢主办方的邀请!结合主讲人、与谈人发言与此前参加的相关学术研讨会的学习成果,我主要谈一谈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两个现象和一些我的个人感慨与困惑。
第一个现象,《法律援助法》和2007年《律师法》实施后的不同境遇体现了这些年法治建设的成果。法律条文在实践中被异化、虚置的现象在刑事司法中绝非鲜见。例如2007年修正《律师法》时,虽然在规范层面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导致这些问题直至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才有所好转。而作为同样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立法,《法律援助法》中关于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的规定能否得到落实,起初我是很有忧虑的。但从过去两年展开的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实践来看,尤其是今天各位老师介绍的各方面情况来看,我之前的忧虑属于过虑了。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整体的法治建设发生的显著变化。
第二个现象,对于死刑复核的程序定位问题,今天很多老师已经谈得很充分,学界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升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水平,但这种观点目前看来并不为最高法院所接受。在这一问题上,其实2013年河北“杨方振案”极具特殊意义,法院在该案中首次下到地方法院,采用类似“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甚至询问证人。虽然这一做法由于媒体的渲染性报道被紧急叫停,但该动作的作出与被叫停本身就值得关注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和实务界深入挖掘、研讨。
第三,关于律师辩护权受限的根源是如何看待辩护律师的问题。通过各位与会律师的分享,可以看到,过往研讨会中所提及之实务问题至今仍有诸多遗留,如电子阅卷、会见困难、约见法官难,以及过去两年大家都很关注的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讯问录音录像律师仅可查阅等问题,背后的核心问题是否信赖律师。在这一点上,德国传统理论上对于被告人阅卷权的讨论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在德国法传统上,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不被承认(当然这一情况已经由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而改变),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则应予以充分保障。其理论根基是所谓的“信赖差异论”,即被追诉人虽然不值得信赖,但在立法上,辩护律师是值得信赖的。此一点在我们经常谈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话语下,尤其值得深思。更进一步说,如何看待辩护律师是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的必答题,我们究竟将律师看作促进公正的帮手,还是影响效率的障碍,这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身尤为关键。
第四,我的一点个人困惑。当下对于“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呼声已经极为微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力推行遮盖了我国庭审中存在的部分弊病,对此应当持警惕态度。正如今天很多老师提到的一样,我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很多讨论,实际上根在一审,没有真正实质化的一审,后续的所有程序均将受到拖累。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