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24
编者按
2023年4月15日下午,第十四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
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京城“刑辩十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
同时,本次论坛还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作为点评嘉宾。
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实务界及法治日报、法治网、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7300多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樊老师、高老师、宏耀教授,还有线下线上的法律同仁们,大家下午好!我的发言题目是想谈谈二审的回避和管辖问题。这个问题怎么提出来的呢?其实前边卫东主任在发言的时候提了,刚才程晓璐也讲了,都是让人遗憾的请示制度引发的。
确实,在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这个关系上,一直是个难题。资料显示,最高法院最早在1958年就下过文,随后在1986年、1995年、1999年、2011年等等,还下过若干个单行规定,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特别涉及到请示问题。因为请示问题确实是如大家所观察到的那样,由于它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广泛存在,而其所产生的弊端也显而易见,而且是非常严重的。也就是说,在有些案件请示的场合,经常会使我们的审判两审终审制大打折扣,甚至使二审虚置,也是导致二审不开庭的原因之一。
因此,我想能不能从其他的,比如从回避和管辖制度上,对二审具体的制度进行一些改造。一方面是确保二审制度本身的公正性,避免出现了影响到案件审理公正的情形,而相关人员不回避这样的情况。同时,反过来又能够对请示制度本身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虽然,前面所讲的最高法院下发的一系列文件里面明确规定了请示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可以请示,而且请示仅能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向上请示。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法律适用和证据、事实的认定很难严格地区分开来。所以说有时候表面上请示的是法律问题,实际上还是触及到了证据、触及到了事实。
案件既然拿到二审法院请示了,二审也拿出了意见,甚至有的案件都不仅仅是二审法院,而是高院乃至最高法院对案件都有了相应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更高的法院不说,就说这个二审法院,如果说已经请示过了,二审案件上诉以后或者抗诉以后,又到了二审法官手里,原来请示的时候该法官或法官们就对这个案件做过研究、做过答复,无论根据我国刑诉法29条到32条,还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的第23条到34条,都对这种请示情形,也就是二审遇到了曾经做过批示的或者做过研究、做过答复的法官,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我看来,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就必须回避。否则的话,二审已经带着先见,自己曾经在请示的过程中已经有过意见了,还让他或者他们审理原来的案件,能审出个什么公正来?肯定是不行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坚持的观点是,必须要回避。
那为什么又牵涉到管辖问题呢?有些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案件,可能请示的过程中,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的,都不是某一个法官,或者某几个法官,有可能都上过二审的审委会了。那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在我看来二审任何一个法官审理都不合适。如果要上诉,如果要抗诉,这个案子我认为应该由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比如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来管辖,就不应该由这个二审法院来管辖。
还有,比如说原来请示时虽然没有上二审法院审委会讨论,但这个案子是在请示的时候直接报给院长了,二审法院院长也拿出了具体的意见给一审。一审最终按照上级答复的意见做出了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院长也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但是我认为由于涉及到院长,又因为院长的意见在整个法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院长原来曾经接受过请示、拿过意见的案件,我认为也应该指定管辖,不应该由这个二审法院继续审理。
当然,二审还涉及到一般的回避和管辖,在刑诉法第二章、第三章都规定得很清楚了,这些都不说了。我就是针对请示案件应该如何回避、管辖谈这么几点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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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十人”论坛简介
“刑辩十人”论坛,在2018年初由京城十名刑辩律师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包括: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毛洪涛等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担任论坛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担任论坛副秘书长。
该论坛设立的宗旨是: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刑辩十人”论坛成立后,先后围绕“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会见难的现状与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解读 ”“金融类犯罪辩护实务”“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第十一届‘刑辩十人论坛’暨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研讨会”“《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诈骗犯罪辩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及其改进”等刑事司法领域热点、前沿问题,举办了十四期专题论坛。每期论坛均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专家、刑事法学者、知名刑辩律师以及关注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参加,从多维视角解读、审视刑事辩护实践,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和实务问题,助推刑事法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