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6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感谢潘金贵教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能够重回母校,能够和各位一起学习、交流。
其实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我没有太多的研究,我只能结合自己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经验感受谈一点对这个问题的粗浅体会。
排除合理怀疑本来是一个舶来品,如何去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虽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但我觉得在英美法系中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强调妥适的确定性;二是强调这种标准并非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要求一种高度的盖然性。在英美法确定的标准当中,如果一个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非常有力,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那么,此种可能性可由判决加以消除。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经得起理性论证。
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经验主义,我国理论界对于是否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一直也存有争议,直到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才增加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其实,我特别同意刚才卢院长所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不是代替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不是和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所并行,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二者是一个包含的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律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觉得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抽象化或者是客观化倾向的缺陷,但在实践中这一效果并不明显。
我个人感觉,在此标准引进之后,法官写判决书的时候确实多以此为论点,律师辩护时也可能会提到某一事实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成为一个重要辩点。但是实际上这个标准是不是真正能够被法官所接受与采用,我认为并没有。
比如我们曾经办理的一个抢劫案件,其中关于是否存在持枪抢劫的情节存疑。从证据上看,有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仅说看到有人拿枪了,并没有确定是我们这个当事人拿的,而且对于枪的形态描述也不清楚;而被告人一直对此予以否认,不承认自己拿枪。同时,在案并没有物证。那我们辩护人就认为这不能排除我们的当事人没有持枪的可能,但法官却认为有被害人陈述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认定本案存在持枪抢劫的情节。
由此可以看到,现在虽然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乱象,即法官在评判的时候既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时对于什么叫合理怀疑,也还没有统一认识。
个人认为,排除合理怀疑虽然强调自由心证与内心确信的过程,但其目的还是为了在刑事司法中发现事实真相,以假设构建一种正当性和合法权利,从而使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当一味夸大主观性,应该更多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排除这种怀疑,从而对待证事实形成了一个相对确定的认知。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目前在理论上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实践中仍存在各种分歧,所以,更加需要研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这也是下一单元所要讨论的话题,期待和大家共同研究、共同学习。以上就是我一点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