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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丨卢君:“排除合理怀疑”的有关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6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卢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非常感谢潘老师给我这样一个学习和表达的机会,我将站在实务者、站在审判环节、站在法院角度谈这个问题。

 

一是关于标准的高低问题。从2012年修法到现在十多年来,司法实务者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关注度并没有理论界这么高,大概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不论是实务界人士还是一般民众,都始终追求客观真实,追求得出唯一结论。在这种对唯一结论的要求之下,司法实务者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知并不会具有太大起伏,最多就是在写判决书的时候有一个新的依据和理由。至于法官是否欢迎这个标准,我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给了法官一个非常复杂的场景,因为此前公众对于内心确认的关注度可能并不高,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后,对于合理怀疑,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这可能从媒体、体制机制等方面带给法官一定压力。另一方面是关于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本身就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要件之一,如果认定了证据充分还要怀疑,那证据确实充分地认定就有问题了。

 

二是关于谁来怀疑、针对什么怀疑和谁来排除的问题。刚才其他学者所提到的案件不是由法官内心确认,是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观点存在一定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谁做判断就由来怀疑,审判环节则只能由主审法官进行怀疑。而对于针对什么进行怀疑的问题,我认为在审判环节不可能对全案所有事实进行怀疑,如果有这种情况,这个案件不可能成立。真正更有可能的是针对某一个案件或者是一个具体的案件存在的疑问提出怀疑。当然法官排除合理怀疑有很多的方法,可以利用经验,可以查阅相关的材料,或是综合全案相关证据,要求公诉人进行补证,或要求做出合理的解释。而就排除的手段来讲,还是谁做出判断,谁来采取方法。

 

三是我国的证明标准问题。其实在整个立法上就只有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个标准,即立法上该标准应当是一致的,但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区别。由于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法院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比如一般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掌握尺度,会比死刑案件要低一些。所以我想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证明标准在立法上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对证据的充分度、确实充分认识的掌握度、轻重程度仍有所区别。以上是我的一点感想,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