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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张锦前: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19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张锦前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谢谢主持人,能回到母校并上台发表我的体会,十分激动,感谢主办方,感谢潘金贵教授。

 

 我分享的内容是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上周接到与谈任务之后,我在“阿尔法”上做了一个检索。因为2022年的判决书比较少,所以我检索的是2021年福建省将近23000份刑事判决书。这23000份刑事判决书对应的案件中,有151件辩护人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14件案件辩护人提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14件辩护人提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当中,有8件案件的辩护人仅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意见。4件提出被告人的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意见;仅有2件案件,辩护人详细地论证了全案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得出“有其他结论的可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由上可见,辩护人还是习惯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理由,一般也是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起使用;即使提出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理由也主要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内容具有合理性;仅有极少数的2件案件针对全案的证据展开分析,而在这两件案件中,辩护人也仅论证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而没有进一步讲自己的故事,提出真正不合理之处,更不用说提供相关证据对怀疑进行补强验证。我顺便检索了法官的意见,也只有5个案件的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展开了说明。所以我得出一个跟卢君院长很相似的结论,就是实务界没有理论界这么重视“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

 

 站在辩护人的角度,我更多的不是把排除合理怀疑看作证明的标准,而是当做证明方法或者辩护策略使用。一是刑事辩护当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说服事实的认定者,促使怀疑的产生。二是对怀疑的合理性的论证问题。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动态延伸,它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是合理怀疑,第二步是排除方法,第三步才是事实裁判。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第一要素就是合理怀疑,而提出合理怀疑又是辩护律师利用证明标准进行辩护的关键一步,也是证明标准发挥实质作用的一步,所以辩护人提出的事实能不能让事实的认定者产生怀疑,事实认定者会不会认为提出的怀疑具有合理性,就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所以辩护人一方面要对证据体系的矛盾进行分析,依靠逻辑经验法则对事实认定的真实性提出怀疑,说服事实认定者对指控事实的结论的唯一性产生怀疑;另外一方面,因为说服对象是事实认定者,所以要站在事实认定者的角度确定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审判阶段事实认定者当然是法官。只要辩护人提出的怀疑能够动摇认定者的内心,认定者认为指控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即达到了说服认定者的标准。事实上合理怀疑至少包含了以下两个特征之一:第一是可以对其进行补强验证,第二可以对其进行补强说理。当一个怀疑出现的时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供有关证据进行验证,这种证据既可以是新的证据,也可以是卷宗里面原有的证据,如果能够对怀疑进行补强验证,那么该怀疑就是合理的;如果怀疑不能够被相关证据补强验证,也可以结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对其进行补强说理,说明该怀疑在细节上的合理之处,使其具有现实的可接受性。只要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之一就可以动摇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进而使事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没有达到这个要求,这种怀疑只能停留在想象的层面,没办法转化到现实的层面,不能说这种怀疑具有合理性,事实认定者就可以排除这种怀疑。

 

 在实践当中,还会出现这么一个问题,其实刚才韩旭老师和陈宁主任也提到了,即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或者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的认定,不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因为在刑事辩护当中经常出现跟讨论的问题相反的情形。正常情况下,律师提出合理怀疑,由控方或裁判者来排除;但在实践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律师提出一些量刑方面的怀疑,或者律师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意见时,控方提出合理怀疑,认为辩护意见提出的事实还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不能采信。比如说像一些滞留现场自首的案件,辩护人通过合法的举证或者在案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没有明显的逃跑意图,提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的辩护意见。控方认为现场有较多围观群众所以被告人无法逃脱,辩护人认定的事实没有达到排除上述合理怀疑的程度。虽然理论上大家还是达成一致的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的证明的标准应借鉴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的原则,但是我们在刑事辩护当中经常出现上述类似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当坚持主张适用优势证据原则。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