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0
编者按
2023年4月22日,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
论坛围绕“信息网络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研究”两个研讨主题,深入地探讨了“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取证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适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作为一个理论工作者来谈一下司法适用的问题,我觉得理论工作者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总结提炼出发现合理怀疑的具体途径,学界已经有一些探索,也提炼了一些类型和具体途径,但还比较模糊和抽象。实际上一个基本的点在于发现合理怀疑首先要认识合理当中的“理”,我们发现合理怀疑就是要借助这个“理”。从我的认识角度来讲,这个“理”不仅包括常情常理等一般的经验法则,还应当包括证据法中的相关知识和其他专门知识,后两种知识我们可以把它叫做特殊的经验法则。现在学界对运用一般经验法则来审查判断证据已经比较重视,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其他专门知识、证据法知识、以及其他行业的专门知识来发现合理怀疑的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比如我最近在研究有关犯罪行为分析的国家社科课题,我发现实践当中对犯罪行为分析知识可能不太熟悉,导致在发现合理怀疑方面有所欠缺。因此我以犯罪行为分析这种特殊的知识为例总结了几条途径。
第一条途径,如果案犯在现场实施了侵害性比较强的犯罪标记行为,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质明显不符合这种犯罪标记行为反映的人格特质,应当引起合理怀疑。比如说云南的孙万刚冤案,案犯在现场实施了多个侵害性的标记行为,这反映出案犯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大,犯意坚决,性格残忍。但是警方锁定的嫌犯孙万刚是一个胆小怕事、性格软弱的大一新生,而当时又没有引起合理怀疑。还有山东的张志超案件,案犯在现场也实施了多个侵害性的标记行为,被害人的肛门处被插入了一根小木棍,这些行为也反映出案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性格比较沉稳,但是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张志超却是一个不满16周岁涉世不深的高一学生,也没有引起相应的合理怀疑。
第二条途径,如果案犯在现场实施了再犯可能性较高的犯罪标记行为,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却并没有实施系列犯罪的可能,应当引起合理怀疑。比如聂树斌冤案,案犯在现场实施了收集纪念品和战利品的标记行为,被害人康某某的内裤和连衣裙失踪,这不能简单认定是图财的顺手牵羊行为,从我们犯罪行为分析的角度,这是一个收集纪念品和战利品的标记行为,一旦有这种行为,强烈提示案犯实施整个系列案件的可能性比较高,这个情况更符合王书金的供述及其人格特质。
第三条途径,如果经过对被害人的风险评估,评定被害人是高风险被害人,但是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熟人,而犯罪嫌疑人变成无罪缺乏客观证据,应该引起合理怀疑。比如在浙江张高平叔侄案当中,被害人王某某凌晨1:30到达杭州市,人生地不熟,还要孤身一人前往另外一个地点和其朋友会合,结合时空环境以及被害人性别年龄的情况分析,王某这个时候应当是一个高风险的被害人,她成为机会被害人的几率比较大,不排除有被陌生人侵害的可能性。但是在本案当中,司法工作人员却忽视了这种可能,即使出现了有利于张高平叔侄的客观证据,也视而不见,酿成了冤案。
第四个途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与物质交换原理、鉴定意见矛盾应当引起合理怀疑。比如说辽宁李化伟冤案,当时认定李化伟的重要嫌疑的依据是在他的领口发现了一滴被害人的喷溅血迹,但是根据李化伟的供述,他作案的手段除了有钝器击打以外,还有锐器连番捅刺,如果按照物质交换原理,在他的身上应该有多处喷溅血迹,而不应该仅仅是只有一滴喷溅血迹,这不符合物质交换原理,也应当引起合理怀疑。
最后是案犯供述的某些伪装行为不合情理。伪装行为的目的是要逃避打击、要误导侦查,但是有些案件中布设的伪装行为不仅没有达到这个目的,还增加了暴露的风险,这个案例我就不举了,大家可以看一看刑事审判参考第83集,最高法公布的一个案例,晏朋荣故意杀人抢劫案,当时觉得伪装行为不合理,认为这个案件有合理怀疑,最后没有进行死刑复核。
我举的这个犯罪行为分析的例子,实际上就是一种类型,我希望理论工作者再结合其他的知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发现一些具体的途径,一旦出现类似的情况,就可以寻找相应的合理怀疑,再通过我们进一步的证据分析来印证或者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