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0-30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郭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非常感谢尚权律所和毛主任的邀请。刚才我还和方权教授交流,尚权论坛已经办了十六届,此外还举办了尚权所刑事司法青年论坛,一年办两次,已经办了十八九次。总觉得一个论坛能够赓续这么长时间,本身就值得祝贺、赞扬。
本单元主题是轻罪治理和刑事辩护,刚才我特别仔细聆听了樊老师的发言,樊老师给我们最大的印象是从不固步自封,观点永远因应着学术发展或者自己思考而与时俱进,每次讲话都给我们很多启发。樊老师特别强调刑事司法现代化实现要有其发展阶段和规律。我理解的是,尊重或者多大程度上尊重刑事司法规律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实现或何时实现。
会前我和许多老师、高朋、律师界的大状们交流,大家普遍认为刑事辩护在当下遇到了很多困难。按照吴宏耀老师的话说,可能有三个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个因素是犯罪结构的变化,也就是刚才樊老师提到的轻罪时代的到来;二是律师数量激增,从一二十万到现在将近七十万;三是认罪认罚制度深度展开。这三个因素我们都同意,但是具体的微观分析还是要展开。
第一,犯罪结构变化。樊老师刚才说到轻罪治理时代的到来,这个命题当然是成立的,但还要看到它的另外一面。轻罪治理时代,大体的指标主要是指百分比,原来重罪占比比较高,而现在轻罪占到80%,有的地方占到90%,原则上这么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还要注意,比例一定跟着具体数量来。我是2000级的本科生,对比2000年全国刑事案件数量,现在已经翻了四五倍,在150万往上,如果把这个数量乘回去——绝对数量恐怕不是单独强调二八开就可以的。更何况,现在主流观点是轻重罪划分标准三年,我自己觉得划分在一年比较好。也就是说,轻重罪绝对数量是多少,是重要参考因素,不是一个比例能够涵盖。
第二,律师结构的问题。律师数字的问题,除了时间线上的纵比,还要看横比。例如对比美国,2020年美国有130万律师,美国公民比是1000名居民中有4名律师;中国有14亿人,律师以70万计算,每1400人只有0.7位律师;此外,纽约州1000名居民有将近10名律师,每100人就对应着1个律师;马萨诸塞州,1000名居民中有12名律师。而对比这些数字,北京的律师占比也远远不够。所以我们现在的律师市场不是饱和,而是远未饱和。
第三,认罪认罚深度展开。和一位大律师聊天,他认为认罪认罚可能已经产生了事实上的冤假错案。我觉得这个观点非常值得重视,回应我最开始提到的,樊老师提醒我们说刑事司法现代化要合乎于司法规律的展开。这个观点非常重要,我自己理解是不能“越级”,司法规律与司法现代化必须同频共振。
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类似制度美国叫辩诉交易制度,德国叫认罪协商制度,甭管名字叫什么,理论上起了个名字叫做“弃权审判”。弃权审判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在正当程序发展非常饱和基础之上去发展弃权审判。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就能够大概解释当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很多乱象。刚才樊老师给了我们一个指标,即一审关键证人出不出庭,二审能不能够开庭;樊老师和吴老师也都提到了当下一个案子,9点开庭,8点47分法官庄严宣告庭审结束了。
由此可见,审判正当化程序远未完成的情况下,我们就大力强调弃权审判需要反思。现在按照官方数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已经达到了90%以上,如此迅猛发展,大家需要思考其中原因。审判程序从1996年就试图引入对抗制的因素,效果怎么样,每个人心中都有数。2018年开始实行认罪认罚制度,到现在是第五年,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过去五年或者试点以来七年的认罪认罚改革到底为什么出乎意料的成功,这是为什么?
秦宗文教授今天也在这儿,在2018年、2019年我们讨论过这个证明标准问题,我们当然承认,无论从刑事诉讼法来看,还是从2019年的指导意见来说,认罪认罚制度都没有降低证明标准。宗文教授的观点是认罪认罚没有降低证明标准,它降低的是证明难度。但是,五年来的实践情况如何呢?
美国学界有一个共识,普遍将辩诉交易和“酷刑”相提并论,实证研究表明,80%的后来被证明是冤案的被告人说,当初做的辩诉交易是在律师不当的引诱之下产生的。这其中的逻辑值得我们每个人反思。
我的基本观点是:1.正当程序尚未饱满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弃权审判可能使其缺点成倍放大;2.尊重司法规律的程度决定了刑事司法现代化能否实现;3.“辩诉交易与酷刑相提并论”,来自比较法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