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2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安保红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安保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
各位老师、法律界的同仁,大家好!很荣幸受到邀请参加此次高端论坛,也很高兴能见到各位法学大家。
我长期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今天就结合我的工作谈一谈减刑假释案件的律师介入机制问题。
我们平时都关注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如何辩护,如何得到满意的判决,但对当事人服刑改造如何、相关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跟进关心得怎么样呢?提出这个问题是想说,当我们在诉讼环节为了当事人一两年的刑期而认罪认罚、努力控辩协商时,其实在服刑改造阶段还有一个很大的空间,让认罪悔罪、改造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建议给予其减刑假释,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但是在现在的形势下,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律师很少参与进来。如何建立相关机制和路径,让律师充分参与到刑罚变更执行中,是司法文明的进步和罪犯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下面我分为两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律师参与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
一是符合法的精神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我们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管场所本身具有封闭型的特点,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参与人除了罪犯本人,其余都是国家机关,即使在开庭审理中也是监狱提请,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最后裁定。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素质,如果律师能够介入到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既能够充分地代表罪犯表达意见,有效弥补其因失去自由、行为能力受限的天然缺陷,又可以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增加办案透明度。
这里延伸出一个问题,关于减刑假释是奖励,还是权利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一度存在分歧。奖励说认为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制度,既然是激励,当属于奖励;权利说认为减刑假释是法律规定的,既然是法律规定,当属于权利义务范围。我认为减刑假释首先是奖励政策,除了法定的死缓减为无期,条件是两年期满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这是硬性规定,除此之外,其余都是可以减刑的范畴,是柔性的规定。我认为,当该规定普遍适用于每一个认罪悔罪、认真改造的罪犯时,那就成为罪犯要求“公平公正对待、有权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减刑假释也是罪犯的权利,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
二是更有效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2021年底,“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着重指出切实防止将罪犯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就是要求避免机械司法,不能仅凭改造得分,而应当结合服刑表现、退赃情况、财产刑履行等综合审查判断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在实质化要求下,律师参与到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有三个现实需要:1.全面审查需要。实质化审理,要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各项因素,如职务犯,罚金如果不能缴纳,会影响到减刑;但如果其没有能力缴纳,这就需要另外考虑。此外,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还要审查罪犯表扬、立功的真实性、再犯罪危险性等各项因素。现在监管干警警力有限,很难外出开展实质性调查,对罪犯有没有财产履行能力的审查,也往往是监狱干警依据罪犯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而这些证明材料往往是居委会、村委会盖个章,这个章是怎么来的,证明的内容真实性如何,也打个问号。但律师一旦介入以后,依据法律权限,可以更好地帮助罪犯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而增强证据的证明力。2.庭审实质化需要。律师参与庭审,能更好体现庭审构架的问题,这里就不多谈了。3.破除减刑假释案件提请过程封闭性的需要,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现在提请程序基本属于监狱内部自我审查、纠错,除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外,一般没有其他社会人员参与。律师参与进来,不仅可以促进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公开性,而且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源头上保障公平公正。
三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具有司法属性。刑事执行本身具有刑事性与行政性、诉讼性和非诉讼性的特点,刑事性和诉讼性是针对生效刑事判决的实际交付执行;行政性和非诉讼性是针对监狱对罪犯日常的监管改造而言。减刑假释案件事关罪犯的剩余刑期及失去人身自由的天数,因此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应当属于司法属性。律师参与司法属性的活动中,在法理和情理之中。
第二部分:律师参与刑罚变更执行的方法路径
1、大胆设计一个制度,改变现有的审理模式,赋予律师减刑假释代理权和提请权。刚才分析了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权,从性质上是一种司法权而不是行政权,因此,让减刑假释提请权从监狱民警行政执法中分离出来有着应有之义。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干警因同时拥有狱政管理和司法提请权而产生的腐败;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监狱民警将精力专注于教育改造。在具体的方式上有两点建议。一是赋予检察机关,而不是目前的监狱行政机关减刑假释提请权,这能进一步保障封闭环境下综合表现好而长期得不到减刑假释的弱势罪犯的合法权益。二是增设罪犯本人和法定代理人,尤其是律师可以提请减刑的启动方式,作为检察机关提请建议权的必要补充。
2、在现有模式下,可以探索、开放律师代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服务。通过以下路径,尽可能赋予律师相关权利,如律师可以查询服刑人员的积分考核,律师可以到监区与罪犯谈话、调取证据,可以出席庭审,可以针对不同意见提请减刑假释或者针对减刑幅度发表律师意见。另外,对于检察机关或者监狱不同意减刑假释的,要强制性规定必须律师介入听证中来,罪犯没有委托律师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参加。
3、帮助罪犯罚金刑的减免。现实案例中,有些法官判决时没有充分考量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造成罚金空判。罪犯服刑中常常因为没有执行能力,而又缺少相关财产证明从而影响到其减刑。《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遭遇不可抗拒的、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罚金减免。这个时候律师介入,可以帮助罪犯获申请减免,完成证明的责任,保障罪犯相关权益,促进罪犯更好改造。
各位同仁,作为刑事诉讼最后一个环节,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关系到刑事诉讼、刑罚执行目标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减少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罪犯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甚至成为新时代祖国建设者,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目标。作为检察官,我们愿意和各位律师朋友一道,共同努力,用我们的负重担当换来千家万户的岁月静好、幸福安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