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3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朱桐辉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朱桐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
尊敬的各位法律人:
下午好!
毛主任要我们这个单元讲证据分析,证据分析中的图表分析法有威根摩尔图表分析法、图尔敏图表分析法,我结合自己较熟悉的电子证据来讲一下准“威根摩尔”图表分析法。
一、准“威根摩尔”图表分析法的关键
毛主任几年前在尚权组织的第一期“梦想启航”刑事辩护公益培训上,在最后点评环节之前,就在培训现场大约用了十几分钟就画了我PPT上展示的“梁某某贩卖毒品案”的证据架构图。毛主任画的这个图就是其实就是威根摩尔风格的图表,从案件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行为对象四个方面对贩毒行为进行了分析,每个方面都有证据支持,每个证据又有辅助证据、过程证据支持。当然,更完善的威根摩尔图表分析法还会对每个证据标以不同形状的符号,赋予不同的值,证据之间的关系还有不同的方向。
但是,这个图表仍然告诉了我们巨大的关于证据分析要点和关键——最重要的是,我们在做具体案件证据分析时,要有定罪量刑要件来引导的意识和思维。下面我分享下电诈案件的流程、要件及证据分析的思路。
二、电诈的流程
现在,大多数电诈分子很专业,结成了专业团伙,例如,为了“养号”,他们可以1400个手机同时刷单,让自己的号吸引更多的人,然后再把这些号卖出去。缅北、缅东那边的诈骗手段更是专业化,有的团伙专门负责“养好”微信号、“养大”公众号;有的团伙专门负责搞到手机号或者维护好网络手机号和网络短信发送设备;而国内的团伙,有专门去抢有转钱和提钱需求“订单”的,当然他们也不论这些钱是诈骗来的还是传销来的,他们只负责抢单、转钱和提现,以获得好处和“回扣”。
现在,不少人认为电诈呈现出了“链条化”形态,其实结合上面的描述,我们会发现“链条化”这个词已不足以准确形容了。我认为更准确的词是“分段化”和团伙间的“陌生化”和“非接触”。这些互不认识的团伙有卡商、号商、菜商、车商、技术团伙等。
那么作为控方,要证明这些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帮信的行为,也要按照这个流程来证明,他们干了什么,承接了什么,辗转了什么,有什么样的承接和辗转行为。相应地,辩方也可以参照这个流程来进行打破和突破。
我今天展示的PPT里有一张手写的“PPT”,它来自于缅北诈骗集团的老窝,是我们公安部从那里缴获的“战利品”。一共有12张。时间关系,这里只展示一张。这是他们内部“培训教材”中的一张。主要是说,如果想冒充公检法诈骗,就要遵循这个“PPT”或“笔记”上的流程:首先是“拿料”,二是“亮身份”,三是“控制”,把接电话的人引导到独立封闭的房间,让其打开摄像头和“配合调查”。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提到了从“灰色渠道”“拿料子”,这是这个笔记上的原话。我猜测这里的“料子”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信息,掌握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加“善用”,才能让接电话的人更加相信其所说。
三、诈骗案件和电诈案件的要件
所有诈骗案的定罪量刑要件是:行为人隐瞒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因此,对普通诈骗和网络诈骗案件,在证据搜集、审查和分析时,就一定要注意定罪要件证据和自首、立功、未遂、数额等量刑证据的搜集、审查和证明问题。
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不同的具体案件会有不同的焦点和争点。从辩方角度讲,只要把一个要件或环节上的证据打掉,或者充分论证了其无法证明,例如,交易的东西无法证明是毒品,被害人“钱没有被转出去”等,就可以取得辩护的胜利。当然,诈骗案件,根据司法解释,在特殊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即使没骗到钱,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只是是未遂,在量刑上会予以减让,但这也是辩护的“小胜利”。
四、电诈案件焦点举例
在当前的电诈案件办理中,有一个焦点和争点经常出现——那就是这些非正犯的犯罪人或团伙构成的是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的共犯?这是当前控辩双方经常争夺一个战斗胶着点。我这里要说的是,仔细的电子数据审查和证据,是有助于增加自己的证据和火力的,例如,假如刚才手写的PPT是侦查人员在电诈分子电脑或手机里找到的,里面提到的从“灰色渠道”拿到“料子”,就可以证明其持有人是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诈骗活动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诈骗罪的共犯,而不是简单的帮信人员。
广而言之,如果是诈骗罪的共犯,基准刑会高,但是如果只是帮信罪,基准刑会低。而这里展示的“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还指出,即使不够诈骗罪的共犯,但是如果有相应的行为,并找到了支持的证据,就可以定掩隐罪,而掩隐罪的量刑是比帮信罪的量刑要高的。
该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接着,下面列举了很多项。而且这些项就是引导我们取证和进行证据审查与分析的重要焦点。这里仅以第五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的方式套现”为例进行说明:如果侦查、检察人员能找到这样的证据及电子证据,就非常有利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的成功。
当然,作为辩方,如果能找到相应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只有卖银行卡和银行账号的行为,并没有参与上述各项规定的转账、套现行为,那最多只是能定帮信罪,也就取得了辩护的成功。所以这些类似的焦点,非常值得在证据审查和分析时关注。
另外,上述《意见(一)》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就说,如果侦控方在搜集证据时,能搜集到嫌疑人“事前通谋”的证据及电子证据,例如找到了微信聊天记录,并从中分析出支持“事前通谋”的主观和客观内容等,那么,我们就可以恭喜他们,定性就会更升一级,他们可以去拿“一等奖”了,可以把这些人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了。
我经常在各个讲座中讲到,在一般的网络案件中,要件和主线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用什么身份及虚拟身份,以什么样目的,在什么样的网络架构下,用什么硬件和软件,对什么人和物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
同样,上述的冒充公检法电信诈骗的主线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从哪里获得“料子”,冒充公检法,引导被害人到独立房间刷脸,获取手机银行信息,转账到了哪里…… 那么,对这种案件,控方就应当严格按照这个主线和逻辑搭建证据和证明体系,而辩方也可以相应去选择其中可能的断点和断裂去扩大和突破,以取得辩护的成功。
我看到很多人写的文章,都用“人的关联性、物的关联性、时的关联性、事的关联性、空的关联性” 来分析网络案件电子证据的证据和证明问题。这种体系,乍一看很好,但其实会把人搞晕,看完后更迷茫了,更觉得电子数据证明分析复杂和深奥了。其实,大可不必,我们就用上述的“什么人,用了什么设备和软件,采取了什么行为,产生什么后果”去组合和分析电子证据和证据,更有助于理清头绪,找到关键和焦点。
五、电诈案件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分析
我这个八十页课件的后半部分是电诈案件电子数据四个层面的“技术”与法律审查和分析。与证据分析有关的是第二层和第三层,即多个电子证据及证据的纵横结合审查和海量数据的特征提取、模型搭建、数据检索、人工甄别、数据画像、数据碰撞、数据挖掘、数据穿透式审查,时间有限,只展示下,不再讲解。
而第四层是通过电子数据的查看和检索,实现进攻性“数字辩护”,这可能和电诈案件的证据分析关系不大。应该说,一般情况下,电诈案件,“匪窝”里是没有服务器及数据的,侦控方和辩方也就拿不到这种全样本或大样本的数据了(当然,不排除有些电诈集团有服务器及有资金等数据,也不排除通过事前的侦查手段获得这样的数据并进行指控的可能)。但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在辩方能拿到很多控方电子证据原件或镜像的情况下,这种进攻性辩护就会很有实效,能实现“颠覆式辩护”。
因此,我想在最后讲下这个重要的审查和分析方法。例如,刘品新老师办理和讲述的一个案件中,因为辩方获得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复制件,因此,他指导辩方和团队的老师对其以“封禁”赌博房间等为关键词,进行数据检索,找到了非常多的证据,证明了这个平台是进行了积极有效的赌博监管和抑制的,证明了控方用不合理的算法找到的所谓的赌博房间,只是极少数,而且还不一定是赌博的房间。最终非常成功地达到了进攻性辩护的效果。
高显嵩老师的授课里也有一个他通过IP地址溯源,避免了可能的冤假错案的案例,在我看来也是一个很好的独立进行数据分析,恢复了更多事实真相的好案例。
就在尚权论坛盛大召开的今天,刘品新老师的论文《论电子数据辩护》的电子版也开始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推荐大家阅读。
另外,过几天我要去中国政法大学对这个课件进行长达二个半到三个小时的讲解,这次来不及讲的“技术”审查和法律审查,我将有充分的时间展开,欢迎大家来听!关于来回路费报销,我会给大家发一个链接,你点一下下载一个APP,大家的钱就转到缅北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