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13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赛文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周赛文
安徽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仁下午好:
感谢尚权的邀请参加今天的论坛,本单元的主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协商”,因为我是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来谈一下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感受,观点可能会有失偏颇。目前律师行业对认罪认罚制度还是有很多吐槽的,其实也正常,因为一个制度的推行过程中,都会有一些负面的影响,之前捕诉一体,导致侦查人员在批准逮捕后,可能就松了一口气,反正要起诉;而认罪认罚后律师基本无辩护空间,只能等待法院确认判决,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协商,更多的是控方告知量刑建议,辩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有时还不敢拒绝。
我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首先是对嫌疑人认罪悔罪的行为予以鼓励,从宽处罚;其次是通过嫌疑人自己选择和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人民法院重点审理重大、复杂、争议案件。认罪认罚案件由于被告人的部分“弃权”,程序从简。
因此认罪认罚的选择权应当在嫌疑人,但现在部分公诉人可能因为考核的因素,过于积极的推进认罪认罚,造成不认罪认罚可能实际从重的情形,同时在进行协商时,嫌疑人必须认可指控的所有事实,以及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且要求在庭审阶段包括辩护人不得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同反悔。
在审判阶段,法院更多的是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确认,即使调整,多是调整加重,很少会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减轻,使得辩护人在庭审时战战兢兢,欲言又止,生怕公诉人取消从宽建议。
所以我认为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进应当回归本义:
一是对认罪悔罪的鼓励。除对全部罪名、事实认罪认罚的,签署具结以外的情形;
(1)对于嫌疑人认罪,但认为量刑建议较重的,或者认为存在自首情节争议的,以及表示愿意继续退赔的情形,检察官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包括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这样嫌疑人还有积极争取幅度内最轻量刑的机会,也愿意认罪具结。
(2)数罪对于部分罪名认罪,不能作具结的,也应当对嫌疑人认罪的罪名提出从宽的、具体的量刑建议,告知嫌疑人,此罪名庭审可以简化。
(3)嫌疑人仅对罪名有异议,以及部分案件对认定主从犯有异议的情形,对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还是应当予以认可,庭审提出量刑建议时,可高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量刑建议,但与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不宜相差过大。
(4)对指控事实有异议的,不享受从宽,但不宜提出过高或顶格的量刑建议,因为认罪可以从宽,不认也不应当从重、加重,还是要秉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是从重、加重,否则失去认罪认罚从宽应有之义。
二是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目的是部分案件在嫌疑人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减少审前羁押,简化、加快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但节约司法资源不是唯一、终极目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集中有限资源对复杂、争议案件审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审查起诉阶段过高的追求认罪认罚率,法院采纳率,并以此作为考核标准,既不科学,也偏离设立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是以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为目的,而是应当通过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考察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具体行为,特别是对存在合理争议的辩护意见,应当求同存异,不应当采取提高量刑建议进行压迫式的“协商”。
而能够有“控辩协商”,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态度,之前一位教授直言:在无罪判决率极低的情况下,很难有认罪认罚的协商。现实情形是:如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照单全收,控方不需要跟你“协商”,辩方也不敢“协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切实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依法保障辩护权,对于没有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提出合理辩护意见的,包括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重的,即使最终没有采纳辩护意见,也应当认可认罪悔罪态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应当进行审查,量刑适当的采纳从宽建议,对量刑较重的,应当依法调整。也恳请在座的学者专家能够为辩护人呼吁,让法官够理解和认同: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包括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提出意见,也是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是麻烦制造者。
时间原因,发言至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