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14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孔庆军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孔庆军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很荣幸有机会在各位同仁和老师面前班门弄斧,如果我说的不好,导致大家的批评,我将把这个锅甩给刘少军老师,因为虽然今天高朋满座,但您是今天我唯一在座的授业老师。
在证据辩护与分析上,我一贯主张战略比战术重要,选择比努力重要。如果选择错了,越努力越倒霉,战术上越成功,可能离战略目标会隔得越远。曾经办过一个案件,罪名是诈骗,其实检察院已经建议所有人缓刑,法院也已经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开庭之前,我们发现证据司法鉴定意见有问题,当时我们没准备提,因为我问了我的当事人,我知道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司法鉴定意见最后认定的数据。开庭时,某一位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洋洋洒洒的专业质证意见,我一听就知道,他跟我一样上过章宣静老师的课。结果他质证完,法庭宣布休庭,休庭之后又补充鉴定,补充鉴定之后我们的金额多了1000万。所有人全部实刑,包括他的当事人,当事人大腿都拍肿了。
第一,在进行证据分析时,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等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析证据,也就是按照这些规定去分析、审查、核实、对比,甚至是提交、搜集证据。按照这些进行证据分析,才是按照司法工作人员的逻辑去分析证据,不能是辩护人自说自话。
第二,我曾经办过一个国有企业董事长涉嫌串通投标的案件。我们搜集了一些证据线索,认为这个案件是单位犯罪。当年这个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层们应该是开过会的,并且我高度怀疑他们有会议纪要。公安机关对我不胜其烦,因为我老向他们提出意见。在我的一再请求之下,公安机关去了这个国有企业,去了之后给我打电话,说:“孔律师,真的神了,他们真的有会议记录。”我说:“这个会议记录记的内容,和我当事人的笔记本上的内容是一样的吗?”他说:“会议记录里的内容比你当事人的还要详实。”最后这个案件被撤掉了。
第三,在分析证据时,我们应当紧扣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分不清楚。也有部分证据,如朱老师擅长的电子数据,章老师擅长的司法鉴定等,这些证据如果只是关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质证,有点干巴巴的,根本听不懂,必须要结合辩论意见去发表。我每一次对这种证据发表意见时,都要和审判长说一下。我说:“不好意思,因为要对这份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我必须要结合辩论意见一起去说,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已经说过的内容,等会儿到法庭辩论阶段时将不再赘述。”我这样说了之后,从来没有被拒绝,也没有因为讲了很长时间被被打断。
第四,涉及程序方面的证据,辩护人应当大胆提出质疑。程序方面的证据往往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这些证据是不是合法的,当事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往往都隐藏在这些证据里。之前在某地办过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看了一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很怀疑该市的公安机关有没有侦查的管辖权,所有案子的情节和该市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报案的前一天,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该市出差,晚上他跟公司的领导开了一个电话会议,第二天早晨他背着包就跑到该市的公安机关去报案了,后来也立案侦查。我拿到所有证据,分析了之后,自己也没有把这个管辖问题太当回事。在写的五六页纸的法律意见书的第一条,我就写了认为该市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当时并没有抱多大希望。后来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去了,理由是检察院认为他们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建议他们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结果他们找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愿意接这个案子,就不了了之了。我说不了了之的原因是他并没有给我终止侦查的决定书等,什么文书都没有。
第五,对证据当中的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的意见。对这几份证据质证,甚至推翻它,不会得罪人。这方面证据的质证点多,借用刚才行老师说的一句话,总有一条适合他。至于怎么质证的好,像电子数据这种证据,我们要想质证得好,可能要多向刚才发言的朱桐辉老师多学习,最好是当面请教。
发言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