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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姚进:浅谈审判实质化实现的负面因素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14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姚进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姚进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

 

 

关于庭审实质化的有效辩护这个与刑事律师息息相关的话题,已经说了很多年。我的理解,如果反复地强调庭审实质化,那么一定是出现了庭审空洞化的情况,否则就没有必要反复强调它。

    

接下来我会用几分钟的时间,结合个人经历,分享三个观点。

    

第一点,审判实质化首先要保证审判人员的亲自审理。这里为什么要用审判,庭审实质化指的是在法庭上进行审理,实际上刑事律师辩护过程中还有不开庭的二审、死刑复核,我们认为如果要讲庭审实质化,绕不开这两个阶段。

 

有位辩护律师接到电话,是当事人家属接到了看守所的人打来的电话,说这个案子二审已经维持了。辩护律师当时非常自信地说你肯定是遇到骗子了。因为当时的合议庭还没有听取辩护意见,不是没有交辩护词,而是连辩护意见都没有听取,辩护律师只是交了一个调取证据申请和开庭申请。在当事人一再坚持下,辩护律师打了电话给法官,法官接了电话也很奇怪。说这个案子的确维持了,辩护律师说你还没有听取我的意见,怎么就维持了呢?法官听了以后给人的感觉是有一些意外的,显然他并不知道这个事情,他认为他的法官助理已经收了辩护意见。后来法官助理打电话给辩护律师,一张嘴就说某主任,不好意思,你虽然没有提交辩护意见,但是我已经从你的调取证据申请中对你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总结,并把它写到裁定书里去了。这个辩护律师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理由,无法理解。过一会法官助理又打来电话,问辩护律师要不要再补一份辩护词,此时裁定书已经出来了。拿到裁定书以后,辩护律师发现不仅没有体现辩方提交的申请,而且居然将这位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写到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名下,这个案子的处理完全不是一个法官应当有的水平。说到这个地方,大家应该明白了,这个案子实际上是出自他的助理之手,而不是法官之手。经常做刑事辩护的律师,肯定遇到过类似现象,就是你这个案子究竟是不是法官审所审理的,并不确定。虽然法官助理也是经过专业选拔的精通法律的人才,但是他们从经历、水平、阅历等各方面来看,远远不如法官这个群体。如果今天是助理审这个案子,明天有没有可能是书记员审这个案子?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观点。我们想保证庭审实质化,首先要保障审判人员的亲自参与、亲自审理。

 

第二点,监管和审判实质化的微妙关系。有个案子,一审判了12年,二审过程中法官非常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成了罪名,刑期也随之缩短了一半。辩护律师当时心里面非常佩服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他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后来又有一个案子分到这个法官手里,并且上诉理由比上一次更加充分。这位辩护律师心想妥了,结果没过半个月,案子却维持了。辩护律师很难理解,同一位法官同一个合议庭,为何对两件案件的审判态度前后判若两人。一个偶然的机会,有人告诉这个辩护律师,说你当年办的案件改了以后,监管部门发现了这个案子,把卷宗全部调走了,并且把法官叫去问话。人家的类似的案子都维持了,为什么你这个案子改了呢,是不是有别的东西在里面?

 

这是监管和审判实质化的微妙关系。监管要不要?肯定是要的,而且对审判实质化有非常大的好处,但是有点敏感化的或者过度化的监管,会不会损害裁判者的积极性?以后再遇到类型类似的情况他是不是要考虑一下,我再这么搞,会不会又要找我谈话,我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喜欢这种经历的。

    

第三点,法律监督对审判实质化的影响。一个案子,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适用缓刑,也就是这个人不判缓刑根本说不过去。法官去征求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说我们认为要判八年到八年六个月,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又认为这个人必须得适用缓刑。那就给他的居住地发了函件,说这个人符不符合监管,户籍地说不符合,居住地也说不符合。一审没办法,判了实刑,最后到了二审,中院又给他发了一封,还是不符合,理由很奇葩,说这个人有再犯的可能。后来也是一个偶然的机会,据说这个案子的承办检察院,给另外两个区县检察院发了函,让他们给当地的司法局发函,建议不要给这个人通过社区矫正(听到的消息,未经证实)。听了这个案例以后,我从来没有想到当事人会以这样的方式进到监狱里。有些地方的法官只要是改定性甚至是缩短刑期,都要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说不能改,有的法院就不改了,不是说检察监督不需要,而是过度地监督也会严重影响审判实质化的。

    

以上是我对庭审实质化和有效辩护的一点浅显认识,能在尚权论坛这个平台与大家分享,非常高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