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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 | 孙小玲:证据分析的思路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15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铜陵市律协刑委会主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小玲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孙小玲

安徽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铜陵市律协刑委会主任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刚才几位主任已经就证据分析和证据辩护给大家做了比较充分的分享,我也结合个人的办案经验与大家分享几点心得,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没有像朱老师一样准备PPT,所以我将严格控制发言时间。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以及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也就是说辩护人在从事辩护时要注意的是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考虑是不是无罪,二是考虑有没有罪轻情节。与我个人而言,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案件定性有没有问题,刑辩律师首先要具备的是无罪推定思维,或者说应该具备无罪推定的基本素养。任何一个案件,其实从理论上说都可以从无罪角度来分析;也可以说任何案件本质上都具备无罪辩护的可能,这也归结到最关键的问题,即案件证据。

    

刚才潘老师说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我们要用证明资格、证明力和证明标准去解决这个问题。

    

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第一个话题是,分析证据时一定要有无罪推定的思维,执业十余年以来,有幸办理了不少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我们往往比较倾向于办有争议的案件,一个案件事实怎么形成法律事实,甲打了乙,但这一事实要成为法律事实,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假定情况,有没有伤情,有没有证人证言,有没有监控录像等等,这些证据有没有,能不能达到闭环,证据链条有没有漏洞,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它的这个闭环是有裂痕的,稍微一翘就会断裂,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指控的是犯罪,但是得不出唯一的结论,甚至还能得出另外一个结论,那么这是不是无罪?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通过网络认识的,被害人从贵州老家来到了铜陵,和被告人在一起租房居住。被告人是个成年人,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刚刚差几个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介入时发现,所有关于被害人的学籍、身份证、被害人笔录,甚至被告人自己的笔录都认可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们在审查被害人和被告人聊天记录时发现,被害人曾经向被告人讨要过一份生日礼物,虽然全案证据几乎都指向构罪,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就这一个线索,我们去了被害人的贵州老家和学校了解,发现被害人和自己的弟弟登记的出生年月日是同年同月同日生。再次向被告人了解时,被告人说被害人和其弟弟不是双胞胎,就这个问题,后来我们申请承办检察官亲自到被害人的老家调查,最终查明了案件情况,被害人父母不得不承认当时是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将被害人和老三(被害人弟弟)的出生日期人为地篡改了,变成双胞胎,使得被害人的登记年龄比实际年龄小一岁多。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撤诉处理,这个案例就是和大家强调在办案中一定要有无罪辩护的思维。

    

第二个方面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办理刑事案件要识别关键证据,把握证据细节,大家往往了解比较多的是法律规定的细节,除此之外,证据细节也很多,在证据方面,我们要知道公诉机关的逻辑是如何构建的?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进而指控到法院。但是我们知道,证据链条有长有短,有的证据链条需要五、六个证据环环相扣,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的证据链条到底可靠,还是不可靠?有些环节可能是很勉强才扣上的,而且看似越严密的证据链条其实漏洞越大。

    

以刚刚冯老师列举的行贿受贿类犯罪为例,很多行贿受贿类案件发生时是一对一的,公安机关取证时通过突破一方获得比较详细的口供,再通过另外一方填补,这样就极有可能会出现漏洞。但是现在侦查机关也改变了策略,不再问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细节,直接核实双方之间有没有行贿受贿事实、具体数额,但是从辩护律师角度来看,这也是有问题的,按法律规定最高刑来说,行贿受贿案件最高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一样,为什么故意杀人案件中,我们要求时间、地点、作案方式、作案工具必须具体明确,悉数精准,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是对待同样量刑幅度的贪污贿赂案件,我们就降低要求了呢,这个问题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

    

前面有老师提到了,公诉人这边有《国家公诉人举证质证意见》,这边我还推荐一本书给大家,叫《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是最高检第三检察厅编的,据说是公诉人对付辩护人的宝典,大家有空时可以看一看。

    

第三个方面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证据辩护方面的问题,我把它总结为“有色彩地”质疑关键问题,即对关键问题的质疑应在表达与呈现方式上下功夫,以期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我们要想在一个案件中找到一招制胜、推翻全案基本事实的证据基本上不可能,随着公安检察机关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即使存在案多、人少、时间紧,有些案件材料相对粗糙,但是出现基本事实完全作假的情况也是不多见的。这个时候如果发现关键的证据漏洞,如何有色彩地阐述,如何把一个明显的错误呈现的让人无话可说,这是非常关键的能力。再明显的问题,如果你只说一句话“它是错的”,这句话说完就没有了,它不会形成很大程度的冲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加以强调,就没有人予以重视,有时候甚至要用数据的方法计算出公诉人员的指控是错误的。

    

我们经常觉得这个案件中存在如此多的错误,如此荒谬,只要发现了,指出来了,可能这个案件就会朝着我们想象的方向发展。我想,很多时候是事与愿违的,很多律师同行应该有感触,所以我们说一定要用有色彩的语言把这个问题阐述的让人无言以对,连一个没有法律常识的人到法庭上,他都会觉得这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否则这个案件就无法继续,这也是辩护律师在证据辩护时不得忽略的工作。

    

以上是我跟大家做的三个方面的分享,最后,感谢在场的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刑辩路漫漫,我们一直在路上,我们既追求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担任辩护律师时向陪审团提出的“保护无辜者比惩罚罪人更重要”,更不能放弃边沁说的“能够用树枝纠正的错误就决不能用可怕的鞭子”。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