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16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贾宇鹏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贾宇鹏
合肥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
刑事辩护专业化与律师职业伦理之间是什么关系?刑事辩护愈加专业化之后,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否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律师对当事人负有忠实义务,需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在追究这一价值过程中是不是会导致与职业伦理的背离?
我想讲的第一点是,律师按照证据事实进行辩护,而不是按照客观事实辩护,是否违背职业伦理。比如,原本是一个有罪的人,通过律师证据、程序等辩护,其被无罪释放,这是否违背律师职业伦理?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但这里是否隐含一个前提:这个被告人本来就是无罪,或者是罪轻的?如果这个人是有罪的,而律师也知道他是有罪的,能不能给他做无罪辩护,如果做了是不是有违职业伦理?
我经常在思考,我办理的一些案件,根据一般推理其应当是有罪的,我依然做无罪辩护,这是不是违反了我的职业伦理。
举简单的醉驾案例,喝八两白酒,时隔2个小时被查获,按照科学和一般推理,毫无疑问,他的酒精含量应当超过80mg/ml,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判断出当事人应当是有罪的,当然这个是客观情况,不是证据事实。但我们发现证据出现问题,比如采血管管帽颜色错误,抗凝管使用错误,抽血过程中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血样保管和送检违反法律规定。在这样情况下,我们选择做无罪辩护,因为证据不足,但是客观事实是他应当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我想讲的第二点是,影响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化和刑事伦理的几个客观因素。刑事辩护领域存在困境,比如说律师人数大量增加、刑事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广泛适用、二审不开庭等等。这些困境对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和律师刑事伦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比如,律师在刑事案件接受委托过程中,因为案件量锐减,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收入压力增大,就可能出现虚假承诺、违规宣传等行为,职业伦理可能就会动摇,这是一个客观的情况。比如,二审法院应当开庭不开庭,无论律师如何努力法院就是置之不理,委托人就会问律师到底怎么才能开庭,律师知道有途径,但是告诉委托人就会有违执业伦理,不告诉委托人就无法获得开庭,无法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刑事律师的专业化和职业伦理。又比如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之后导致的结果基本上就会确定判刑,很难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还会有积极性吗?他没有那么大的积极性调查取证,他很难充满激情去准备辩护思路和辩护词。另外,正是因为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基本是全盘接受,导致出现怪现象,人数众多的案件,前两个被告人的律师都做无罪辩护,后面被告人的律师拼命催前面的律师少讲几句,别耽误时间,甚至有的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这些都是影响刑事辩护专业化和律师职业伦理的客观事实。
我想讲的最后一点是,关于如何提升刑事辩护专业化和坚守职业伦理问题。我的想法是:1.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伦理,虽然我们司法环境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相信相关制度会不断完善,环境会逐渐变好。2.最重要的还是要提升自己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具备了专业能力,就具有更多的选择自由,才能更好的坚守职业伦理,更好的坚守职业伦理,反过来又能引领更好的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二至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