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7
【涉案罪名】贩卖、运输毒品
【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死刑复核
【案件结果】不核准死刑
【犯罪嫌疑人】杨某
【辩护律师】张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案情简介】
2014年1至3月,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先后三次从武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005.88克,并驾车运输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贩卖,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5年12月7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律师工作】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雨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杨某,阅卷分析本案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不应核准杨某死刑的意见。
【办案结果】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张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鉴于杨某贩卖的毒品中绝大部分与同案犯贩卖的属同宗,且杨某并非其所购毒品的唯一出资人,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撤销一二审裁判中对杨某判处死刑的部分,改判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