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9
【涉案罪名】强奸罪
【侦查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
【辩护律师】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简介】
2021 年 5 月份某天,王某邀请卞某某等朋友晚上在某烧烤店聚餐。期间卞某某提出邀请其朋友杨某某来陪酒,要王某支付陪酒费 400 元。后王某同意杨某某来烧烤店陪酒。聚餐过程中,杨某某与卞某某在烧烤店外的厕所发生性关系。聚餐后在王某办公室,杨某某向王某提出转账 520 元就可以发生性关系。王某同意后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离开办公室并把 520 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卞某某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十几分钟后,卞某某电话告知王某,称杨某某在楼下街道先后要求其再给 5000 元、5 万元,不然就拨打 110 报警。王某无法满足杨某某提出的要求,杨某某最终拨通 110 报警称在烧烤店外的厕所被卞某某强奸。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取到两名男性的 DNA,杨某某又报警改口称被卞某某、王某强奸。
【律师工作】
2021 年 6 月初,胡佼松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胡佼松律师多次与王某沟通,掌握了基本的案情,收集了对王某有利的客观证据,始终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同时也告知王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按照客观事实如实陈述。2021 年 7月底,王某家属告知律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已于某日在王某住宿楼下将其带走,卞某某、王某均被刑事拘留。胡佼松律师随即从北京赶去广州,再多次会见王某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律师也去烧烤店、发生关系的办公室、从烧烤店到办公室的路线实地走访。多次会见、实地走访后,律师先后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申请调取烧烤店、烧烤店到办公室途中、杨某某首次拨打 110 报警街道处的监控录像,向参与烧烤店聚餐庆祝的其他人取证,同时也书面申请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为由决定对王某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之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向天河区人民检察机关提请对卞某某、王某批准逮捕。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内,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当面听取意见的要求,以向其陈述通过会见王某以及与公安机关沟通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同时还要提交新的证据。之后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见面并充分阐述了王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不应当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当面沟通过后,承办检察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律师,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尤其是杨某某通过反复拨打、挂断110 报警电话来索要钱财的具体细节。2021 年 8 月底某天,承办检察官电话告知律师,检察机关决定对卞某某、王某均不批准逮捕。
【办案结果】
王某取保侯审期间,律师多次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沟通案情,同时也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案件申请书,理由是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王某没有犯罪事实。最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两个月,采纳律师意见,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