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30
【涉案罪名】寻衅滋事
【审判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二审
【案件结果】全案“脱恶”
【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等 28 人
【辩护律师】
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祚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温某某等 28 人构成恶势力犯罪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 年两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宣判后,温某某等 28 人中 21 人提出上诉,其中上诉人温文某委 托胡佼松律师为其二审阶段辩护,上诉人温桂某委托刘祚良律师为其二审阶段 辩护。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从北京去到广东梅州,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再去梅州兴宁市看守所分别会见温文某、温桂某,听取温文某、温桂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经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两位律师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阅讯问温文某、温桂某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之后两位律师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书面申请开庭审理本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6 月中旬公开开庭审理了三天。
【律师工作】
二审庭审中,胡佼松律师、刘祚良律师均提出本案明显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温文某、温桂某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本案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二审庭审后,两位律师又向相关司法、政法机关书面反映了本案因征地拆迁导致上访,被“拔高”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问题。
【办案结果】
二审开庭一个多月后,判决认定温某某等 28 人的犯罪活动不具备‘恶势力’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温某某等 28 人再从轻处罚。至此,一审法院认定温某某等 28 人构成恶势力犯罪案件,在二审开庭审理后,全案“脱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