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胡佼松律师承办:江西南昌“红通”20 年陈某某职务侵占案获不起诉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3

涉案罪名职务侵占罪

司法机关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辩护律师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于 2001 年,当时由于江西省南昌市国企领导的调整,新领导认为陈某某是其竞争对手的人,可能在经济上存在一定问题,便在陈某某所在国企下面的进贤仓库组织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一个月,没有任何发现和结论。当时陈某某察觉不对,心生退意,便辞去进贤仓库等单位的领导职务。后陈某某携全家到国外。就在陈某某全家刚到国外几天,清产核资工作组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认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 6000 余万元,后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报案,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也对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江西省省委、南昌市公安司法机关一直与陈某某各种交涉,对陈某某及其近亲属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其回国解决问题,但陈某某在国内的近亲属极力反对其回国。2019 年前后,陈某某及其近亲属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来彻底解决这个 20 年前“立案侦查的案件”。

律师工作

2019 年 9 月初,胡佼松律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介入本案。胡佼松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前往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展开辩护工作,与本案的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面沟通。经综合分析,胡佼松律师认为陈某某具备回国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条件。陈某某回国后,南昌市公安局当即对其执行逮捕。胡佼松律师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向南昌市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南昌市公安局充分考虑后,同意对陈某某取保候审。不久后,南昌市公安局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过向陈某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全案证据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胡佼松律师认为结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有职务侵占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达到了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陈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结果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胡佼松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或电话沟通、交换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本案经过承办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案件退回南昌市 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过程中,胡佼松律师又多次与各级检察机关当面或电话沟通、交换意见,并 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对陈建飞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 年 12 月底,案件承办检察院及其上级检察院,告知胡佼松律师四级检察院均同意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次日,承办检察院向陈建飞送达了书面的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南昌市公安局把护照交还陈某某,并对其解除了限制出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