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胡佼松律师承办:中宏黄金公司经理信某某集资诈骗案获不起诉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3

涉案罪名集资诈骗罪

司法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信某某

辩护律师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简介

信某某于 2018 年入职中宏黄金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担任北京团结湖分部经理。2019 年 8 月中旬,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信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胡佼松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律师先从家属处了解到案件的部分情况后,逐步展开辩护工作。后又去看守所多次会见信某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承办民警见面沟通,了解到案件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中的基本事实。多次会见、与承办民警沟通后,律师先后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出信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之后律师又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承办民警沟通退赔违法所得事项,从最开始要退赔违法所得 200 万元协商到只退赔违法所得 120 万元。家属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退赔完违法所得后,律师再先后通过口头、书面方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申请对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信某某被刑事拘留 25 天后,于 2019 年 9 月上旬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2020 年 1 月上旬,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经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又向案件中的几位投资人调查取证,取得几位投资人对信某某的刑事谅解。律师遂以《起诉意见书》认定信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总额有错误,信某某构成自首、系从犯、主动退赔、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认罪认罚等减轻或从轻情节为理由,向检察院提起对信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办案结果

最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信某某非法吸收资金 1000 余万元,具有自首、系从犯、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及投资人部分损失、认罪认罚等减轻或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