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高文龙、胡佼松、刘祚良律师承办: 安徽滁州丁某某等 26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获全案“脱黑”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3

涉案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审判机关安徽省某法院

案件阶段一审

案件结果全案“脱黑”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等26人

辩护律师

高文龙,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祚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丁某某等2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由安徽省风阳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定丁某某等26人从2004年开始组织、领导、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公安机关还认定丁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两起事实)、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金额2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190余万元),共计12个罪名。

律师工作

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胡佼松、高文龙律师第一时间去检察机关阅卷,去看守所会见沟通辩护意见。两位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多份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丁某某涉嫌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检察机关只认定起诉了丁某某等9人从2004年开始组织、领导、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丁某某涉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犯罪,检察机关也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金額213万元)、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其中一起),也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只认定起诉为丁某某个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但是,检察机关也增加起诉了丁某某涉嫌包庇罪。一审法庭上,两位律师针对检察机关关于丁某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通过事实、在案证据指出该案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尤其在组织特征上,两位律师指出检察机关指控的该组织的成立标志、成立时间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也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更没有任何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而该案就起诉书26人所涉及的事实来看,完全是把三个毫无关联的事件拼凑在一起。

办案结果

一审庭审后,两位律师逐级向相关司法、政法机关反映了该案的问题。在一审开庭一个多月后,检察机关就变更了有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全案26人在一审开庭后、宣判前全部“脱黑”。同时,一审法院又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丁某某不构成包庇罪,也只认定丁某某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