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高文龙律师承办:熊某某职务侵占案获二审改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4

涉案罪名职务侵占罪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二审

案件结果改判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

辩护律师高文龙,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案情简介

熊某某原系江苏LZGF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2012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阅卷、会见等基础性工作。经认真分析、研讨,确认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向二审承办法官提出会面申请。会面时,二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做了详细记录。2013年1月5日,熊某某被判职务侵占案二审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观点截然对立,争辩十分激烈。出庭检察官坚持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错误,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辩护律师则认为,案发时熊某某已经被免除一切职务,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熊某某原有的职务便利也不能帮助他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熊某某转移资金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侵占公司财产,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股权,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结束后,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在征得二审法官和熊某某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邀请国内顶级公司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方面的学者对案件做了论证,最后得出一致结论,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论证结束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给二审法院。接到专家论证意见后,二审法院组织开了一次庭,庭审中,出庭检察院不再坚持原来的意见。

办案结果

2013年6月6日,二审法院改判熊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刑期从13年降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