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2
【涉案罪名】帮助伪造证据罪
【侦查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公安局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退回补充侦查后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孙某
【辩护律师】刘祚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系由其他案件引发,2019年4月份,公安机关在侦办一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线索”,认为孙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并立案侦查。
【律师工作】
2019年7月初,刘祚良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此时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刘祚良律师随即展开辩护工作。通过向孙某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全部证据材料、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刘律师认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非其本人真实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应当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同时,综合本案现有的所有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孙某某实施了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认为孙某某的行为影响到了2015年当地镇纪委、市公安局对一起案件的调查。对此,刘祚良律师提出,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中的“司法诉讼活动”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三种诉讼活动,且任何诉讼的启动都必须经过正式的立案程序才能启动。而当年镇纪委的调查只是党组织的内部调查,显然不属于本罪中的“司法诉讼活动”。市公安局当年也只是受理了举报,但始终没有正式刑事立案。因此,当年公安机关的调查显然也不属于本罪中的“司法诉讼活动”。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某某的行为对上述相关调查是否存在影响、有多大影响、是否影响了案件定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孙某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基于上述理由,刘律师坚定地认为办案机关对孙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无罪辩护意见,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电话沟通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刘祚良律师又书面阐明理由,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办案结果】
10月16号,公安机关正式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孙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