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2
【涉案罪名】盗窃罪、诈骗罪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一审
【案件结果】全案改判为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
【辩护律师】刘祚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邹某某系北京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事、行政等工作。因沉迷赌博,2020年1月,邹某某通过伪造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欺骗公司出纳通过网银先后16次向其指定账户转款270余万元。2020年春节前,邹某某将公司银行U盾拿走带回老家,居家办公。期间,邹某某又先后11次自行操作其所掌握的公司银行U盾向其个人账户转款170余万元。2020年3月,邹某某出国并失联,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8月,邹某某被遣返回国并刑事拘留。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涉案金额为440余万元,并于2020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工作】
刘祚良律师于2020年12月24日接受委托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并第一时间进行阅卷、会见,与邹某某商定了本案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自首、不认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辩护策略,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相关辩护意见,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检察官未予重视。
2020年12月30日,检察官在未明确征询刘祚良律师是否有时间的情况下,安排值班律师为邹某某做了认罪认罚见证签字,量刑建议为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祚良律师先后两次向承办法官申请收集、调取用以证明邹某某构成自首以及邹某某年前将公司银行U盾拿回家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过并获得同意的相关证据。最终,相关证据均被收集到案。
【办案结果】
本案先后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检察机关当庭同意刘祚良律师关于邹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此外,通过证据分析及法律论证,刘祚良律师极力主张邹某某之所以能够实施相关行为是利用了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且平时也有办理相关业务的职务便利。第三次开庭后不久,检察机关将全案变更为只指控职务侵占罪。
2021年5月31日,法院宣判,判决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