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刘祚良律师承办:北京丁某某盗窃案获不起诉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13

涉案罪名盗窃罪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

辩护律师刘祚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丁某某系一名1996年出生的女孩,家庭条件不错。2021年4月16日,在一次偶然的购物中,发现某超市的自主扫码结账存在漏洞,部分商品不扫码也能带走,出于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之后实施了四次购物不将部分商品扫码直接带走的行为,涉案商品价值1000余元。

律师工作

2021年7月28日,丁某某同其父亲来到我所咨询刘祚良律师。经了解,本案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但丁某某已在此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对其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三到五个月,且未建议适用缓刑。对此,丁某某表示,其确实愿意认罪认罚,但不知道认罪认罚之后还要被起诉法院并且会被判有罪,而且还要去服刑。而其当时是美国某知名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在读,正准备办理签证去美国上学。现在护照被扣,还有可能被判有罪受到人身羁押,学业会被中断。另外,其男朋友是武警部队某基层军官,已经谈了五年多了,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如果被判有罪并服刑,其二人婚事恐怕也将告吹。即使不告吹,日后也肯定会影响到男方的政审,进而影响其前途。

基于此,丁某某想咨询案件还有无回转的余地。经过深入交谈,刘祚良律师明确表示很难,只能寄希望于向检察机关求情,并恳请检察机关撤销此前的量刑建议,改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目前只能竭力争取,抓紧时间,争取在检察机关诉出去之前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丁某某当场办理手续,委托刘祚良律师介入此案。

28日中午,当场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刘祚良律师直接到检察院提交了手续并阅卷。随即开始研究案卷材料,连夜写完了一份辩护意见。充分论证丁某某有坦白、积极退赔退赃并获被害人谅解等从宽量刑情节,并充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论证丁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所盗窃的金额、手段、时空、环境、犯罪对象、损害后果、主观目的与动机、认罪悔罪态度、此前一贯表现等情况,依法及司法实践都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另外,刘祚良律师重点阐述了丁某某本人的学业、婚恋等特殊情况。基于这些情况,恳请检察机关撤销此前的量刑建议,改为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办案结果

29日下午,刘祚良律师直接前往检察机关约见检察官。当面提交了书面意见,并重点就丁某某的个人情况与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30日上午,检察机关决定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至此,本案从接受委托时的极度窘境到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后只花了两天不到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