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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小包公:男子驾车冲撞行人会判死刑吗?——基于153份判决书之实证分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1-17

前言

 

2023年1月11日晚,广州市公安局通报:1月11日17时25分,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涉事司机温某已被警方控制,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这一悲剧引发轩然大波,无数网友为遭受无妄之灾的受害者声讨涉事司机。那么,涉事司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又该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将通过检索分析车辆连续冲撞行人的类案判决样本,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思考涉事司机之法律责任,以期提供参考。

 

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25940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一审”、“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全文:连续碰撞行人”或“全文:冲撞行人”。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1970-01-01至2022-07-28的案件196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96个,剔除无效案例后,实际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53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定罪类型

 

 

如上图所示,在153个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的案件数最多,为82件,占比53.25%;其后依次为:交通肇事罪(53件,占比34.42%)、危险驾驶罪(17件,占比11.0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有2件)。

 

(二)刑期分布

 

 

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其刑期平均值为34.09个月(约为2.8年);不过,样本中有20.75%的案件存在逃逸等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出现逃逸致人死亡的案情。案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7个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45%的刑期分布在3~6年之间,且有11个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1个案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个案件被判处死刑。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其量刑结果差异巨大。

 

 

(三)犯罪主观方面

 

 

如上图,在犯罪主观方面,本文将153个案件梳理为九种情形(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种情形)。其中,除“报复社会”和“故意杀人”这两种属犯罪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之外,“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还需根据被告主观心态不同而区分其是属于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从而关系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过失)与交通肇事罪(过失)的认定。

 

具体而言,首先,在被告驾车冲撞行人的案件中,醉驾的情形最为常见。根据案情,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三种不同罪名。

 

其次,17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被告人皆为醉酒状态;其中,有3个案件同时存在醉酒和无证驾驶的情形,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再次,具备“报复社会”或“故意杀人”情形的案件各有6件,且全部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其中有3个案件同时具备两种情形,法院全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处死刑),且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并最终决定执行死刑;

 

最后,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2个案件中,两名被告皆患有不定期发病且会影响正常驾驶的精神疾病,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病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因病发导致车辆失控而肇事,被认定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值得注意的是,辩方主张的“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事由在样本案例中均未得到支持。除上述两例过失犯罪外,另有一例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经鉴定不属于精神疾病范畴),虽经治疗但仍未痊愈,且发作前没有征兆发病没有规律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但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在行驶中突发癫痫导致车辆失控,连续撞击多人,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上,样本中驾车冲撞行人造成“5死13伤”这一结果相当的案例有3个,具体如下。

 

案例一: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因不满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故意伤害其妻女,驾车离开犯罪现场后,以为其妻子和女儿已被其烧死,自己罪行深重,心态发生扭曲,为发泄私愤、制造影响,报复社会,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肆意冲撞行人和车辆,造成七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他人财产损失42446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冲撞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

 

案例二:2014年,被告人金某某因对与其产生民事纠纷的社区经济管理中心不满,驾车故意在城市繁华地段高速行驶过程撞击该中心员工康某1,致3人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法院认定其冲撞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

 

案例三:2015年,被告人陈栋因琐事失控,驾驶汽车在小区道路上加速行驶并冲至道板上撞击行人,致2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残留期,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身情况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故意冲撞行人,鉴于被告人陈栋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近亲属又能积极代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涉事司机刑责分析

 

就具体案件,定罪量刑受到行为人主观恶性、危害结果、量刑情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法院综合判断。如上世纪产生重大影响的姚锦云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报发布21个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典型案例之二),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即使对姚锦云处较轻的刑罚,她也不会再实施犯罪,因而应判处较轻的刑罚;但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其毕竟罪大恶极,致24名无辜者死伤,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威慑那些有可能为了泄愤而迁怒于无辜、铤而走险的潜在犯罪人,因而应处以极刑。

 

 

上述广州案,涉事司机在繁华商圈的人流量高峰期驾车来回撞击行人,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伤势未明),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在案情不明的情形下,难以判断对涉事司机温某会定何罪处以多重的刑罚。不过,梳理本文样本会发现,任何人出于泄愤等恶劣动机实施上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