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2-01
摘要
覆盖9大行业171家企业的全国性线下抽样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其中,民营企业、“非优势行业”、中小型企业的合规水平大幅落后于国有企业、“优势行业”、大型企业。企业人员对贿赂(关联)行为的容忍度普遍较高,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企业主动查处员工行贿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及相关国家机关查处贿赂行为的实际力度/影响效果较为有限。进一步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是推进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建构的关键前提,也是衡量我国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关键指标。
关键词:企业合规;反腐败;问卷调查
报告说明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于2022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国反贿赂合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研究项目“职务犯罪智能评估、预防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2017YFC0804000)资助,由笔者带领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万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栗源、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房诗营等16名团队成员历时17个月完成。万方、房诗营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潘中宜、王诗扬、畅金成协助笔者完成了问卷设计和调查方案设计;硕士研究生丛宇骏、任笑以、赵梦佳、秦凤蕾、冀彩阳、牟丹阳、杨雅莉参与了调查的现场督导工作;栗源以及硕士研究生娄盈盈、郑路遥和本科生张昕毅协助笔者完成了最终的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工作。调查的现场执行工作由北京弘毅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报告》未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说明。为避免对数据引用者及业界同仁造成误导,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1)本调查的分析单位是企业管理人员,不是企业。如《报告》正文所述,此种设计有其独特价值,但并不能以此代替以企业为分析单位的研究。事实上,以企业为分析单位是企业合规研究领域的主流设计,只有将这两种不同分析单位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企业合规体系建构的整体样貌。如有充足资金支持,未来应以企业为分析单位展开研究。(2)受制于问卷篇幅和项目主题的限制,本调查只进行了反贿赂合规领域重要基础信息的采集,类似“合规计划有效性”的专项调查需另行展开。在对本调查相关数据做进一步解读时需谨慎,切勿过度解释。在笔者完成报告撰写后的发布环节出现的某些表述,诸如刑事激励机制/“刑事合规”与合规体系建构的关系等问题,在调查问卷中均未直接涉及,也无法通过数据分析导出相关结论。(3)《报告》尽可能“原汁原味”地呈现了相关变量在调查问卷中的原始设计,有兴趣准确把握相关数据真实含义的读者,请仔细阅读调查报告对应部分那些相对繁琐的内容。譬如,报告中的“小型企业”是特指300人以下的企业,这是出于本研究特定需要在调查问卷中的特别定义,并非其他统计口径中的“小型企业”。(4)受制于问卷调查这一研究方式本身的局限,本调查对中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现实状况的反映较为粗略,还不够深入。在2021年9月结束本调查的问卷发放工作之后,笔者又带领团队部分成员进驻相关企业围绕企业合规体系建构展开“田野实验”,对此感触颇深。因此,更为深入的,更能反映不同性质、行业、规模企业差异性、特殊性的田野型质性研究亟待展开。
一、前 言
作为企业合规的核心领域,反贿赂合规日益成为国家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的重要抓手。推进反贿赂合规体系建设,不仅是企业预防贿赂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开展腐败犯罪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中兴事件”后,围绕企业合规的学术研究及实践探索日趋活跃,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也在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开。然而,在企业合规核心领域,关于我国反贿赂合规现状的基础数据仍较为匮乏,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相关研究及决策的科学性。为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围绕该问题展开了本次全国性抽样调查。调查采分层方法在全国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共计抽取171家企业作为终端调查点,覆盖了制造业、建筑地产、批发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信息技术、矿产资源能源、农林渔牧、服务业、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9大行业领域,采线下实地发放问卷的方式成功调查企业管理人员5178人。
就样本质量而言,本调查在目前已知同领域调查中具有一定优势。报告包括调查及样本概况、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现状、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企业人员贿赂违法犯罪查处情况、企业党建及营商环境、结语等部分,相关数据及内容能够作为该领域学术研究、制度设计及实践活动的基础性参考资料。
本调查的主要结果集中呈现在报告的结语部分,希望快速了解本报告核心内容的读者可直接阅读结语部分,希望详细了解调查过程及相关数据结果的读者可进一步查阅报告其他部分的内容。
二、调查及样本概况
(一)分析单位与调查对象
本调查的主题被设定为我国反贿赂合规及相关问题的现状。从技术上讲,有关企业合规的研究既可将企业作为分析单位,也可将企业中的员工作为分析单位,相应的调查对象可确定为企业或企业员工。
本调查将调查对象/分析单位确定为企业管理人员,是因为:(1)以企业为分析单位的调查效率较低,成本过高,现有资源难以承担;(2)企业规模差异过大,仅以企业为分析单位难以准确反映我国贿赂犯罪、反贿赂合规建设的整体状况及其实际影响;(3)企业中有可能涉及贿赂、反贿赂合规问题的人员,是那些在企业中行使一定管理权限的人,单纯劳务人员不太可能涉及相关问题。
(二)调查工具与调查方式
调查问卷共包括36个问题,均为完全封闭式选项,具有一般阅读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准确理解问卷内容。在电子化情境下(PC端或手机端),多数受访者能在20分钟内填答完毕。为避免网络调查“谁看到问卷谁填答、谁有兴趣谁填答”所产生的系统偏差,本调查采取了成本更高的线下实地面访方式。出于保护受访者及其所在企业信息安全的考虑,调查采匿名方式进行,在调查员指导受访者熟悉填答操作方法后即由受访者独立填答。
(三)抽样方法与样本状况
受制于调查内容的敏感性,就此类问题展开严格意义的全国性概率抽样调查,基本没有可能。作为折中方案,本研究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通过配额抽样或定额抽样(quota sampling),尽可能保证样本具有某种程度的代表性。根据本中心2019年发布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及《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中有关企业家犯罪行业分布的数据,本调查在一线、二线、三线、四线城市共抽取171家企业作为终端调查点,涵盖了相关犯罪通常发生的9大行业领域。其中,制造业29家、建筑地产32家、批发零售(贸易)17家、金融保险12家、信息技术30家、矿产资源能源9家、农林渔牧7家、服务业25家、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10家。在终端调查点,原则上从企业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管理权限、行使一定权力的非劳务人员)名单中采等距离方式抽取受访者。考虑到具有相当权限的人员具有更高的贿赂犯罪风险,抽样时对企业中层以上领导(部门负责人以上)的抽取比例提出了不低于20%的特别要求。这部分人员在最终样本中占比23.6%,计1221人。调查的拒答率、废卷率合计14%,最终入选样本并完成问卷填答的受访者共计5178人,其中女性、男性分别占比48.1%、51.9%,国企、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的受访者分别占比31.05%、3.46%、65.49%,符合设计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调查并未采严格概率方法在全体中国企业(管理人员)中进行抽样,相关分析只对样本负责。
(四)受访者基本情况
在最终入选样本并完成问卷填答的受访者中,男女性别比例接近1﹕1(见表1-1);年龄主要集中在21—50岁的范围内,其中,31—40岁区间人数最多(见表1-2);学历基本在“高中、职高、中专”以上,其中,大学本科学历人数最多(见表1-3);受访者均为具有一定管理或事务处理权限的企业管理人员,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占比23.6%(见表1-4)。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国企管理人员男女性别比高于民企(见表1-5);国企管理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31—50岁区间,民企管理人员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1—40岁区间内,民企管理人员整体更为年轻(见表1-6);国企管理人员中的高学历比例显著高于民企管理人员,无论民企国企,受访者中大学本科学历的占比都是最高的(见表1-7)。
三、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现状
本调查从合规机构设置、《员工手册》及教育培训、礼品招待政策、接受礼品申报制度、利益冲突规则、投诉举报渠道、反贿赂调查机构等七个维度,对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状况进行了测量。
(一)合规机构设置
总体上,只有26.8%的受访者选择“具体不太清楚,没听说合规这项工作”,34.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专门的合规部”,再加上39.0%选择“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但设有纪检监察、法务部、内控或风控部门,由这些部门实际负责企业内部反腐败贿赂等合规工作”的受访者,73.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负责内部反贿赂合规工作的部门(见表2-1-1),我国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基础。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合规机构的设置状况优于民营企业。只有7.6%的国企受访者“没有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则高达36.7%;55.3%的国企受访者选择了“企业有专门的合规部”,民企受访者只有21.7%选择该项(见表2-1-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合规机构的设置状况明显优于其他行业。在金融、保险行业,所在企业“设立有专门的合规部”或者“有相关部门开展合规工作”的受访者,占比高达95.5%,为各行业之首;该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达到88.9%;在建筑、地产行业达到84.9%;农林牧渔行业为74.8%;信息技术、通信、互联网、软件行业为72.5%;与上述行业相比,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的受访者中,表示“没有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的占比相对较高。其中,服务业和贸易行业均有高达43.8%的受访者选择这一选项(见表2-1-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合规机构设置状况相对较好。在1000人及以上的企业(下称“大型企业”),表示“有专门合规部”的受访者达64.4%;在300—999人的企业(下称“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37.0%;在不到300人的企业(下称“小型企业”)该比例为23.8%。另外,大型企业仅有5.3%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中型企业的相应比例为21.6%;小型企业的相应比例则达到了36.0%(见表2-1-4)。
(二)《员工手册》及教育培训
总体上,76.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或“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的受访者只有31.8%,尚有23.7%的受访者企业“没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没有听说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见表2-2-1)。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已具备一定制度基础,但针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培训还远未落实。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明显优于民营企业。77.4%的国企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民企受访者的相应比例为40.1%。52.2%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民企受访者的相应比例仅为21.0%(见表2-2-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状况优于其他行业。在金融、保险行业,78.6%的受访者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60.0%的受访者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均为各行业之最;这两项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分别为75.8%、53.7%;在建筑、地产行业分别为66.7%、41.9%;与这些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状况相对较差(见表2-2-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反贿赂合规宣传、教育、培训状况较好。在大型企业,75.0%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49.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57.9%、36.9%;在小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43.8%、23.9%(见表2-2-4)。
(三)礼品招待政策
总体上,38.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29.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32.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或者“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但无须事前审批”(见表2-3-1)。作为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企业在礼品赠送、商务招待方面有进一步规范的必要。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礼品招待政策的制定、落实状况优于民营企业。53.4%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民企受访者相应比例仅为30.2%;36.3%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仅为26.3%;仅有4.0%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而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高达23.1%(见表2-3-2)。
(2)行业领域:建筑、地产和金融、保险行业礼品招待政策的制定、落实状况优于其他行业。在建筑、地产行业,55.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在金融、保险行业,这项比例为55.6%;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这项比例为49.3%。另外,在金融、保险行业,仅有6.0%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这项比例在建筑地产行业、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分别仅为10.1%、10.5%;在农林牧渔、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批发零售(贸易)行业,则分别高达27.0%、26.1%、25.3%(见表2-3-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礼品招待政策的制定、落实状况较好。在大型企业,51.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任何规格的宴请或礼品赠送”;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4.4%;在小型企业,这一比例为31.0%。另外,在大型企业,仅6.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这项比例在中型企业为11.6%;在小型企业则高达22.2%(见表2-3-4)。
(四)接受礼品申报制度
总体上,只有20.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选择“没听说过有礼品申报之类的规定”这一选项的受访者高达48.0%(见表2-4-1)。由此,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中的礼品申报制度需进一步普及。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接受礼品申报制度制定、落实状况优于民营企业。69.4%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31.5%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不仅有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民企受访者这两项比例仅为42.6%、14.3%(见表2-4-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和金融、保险行业接受礼品申报制度的制定、落实状况优于其他行业。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的受访者达77.4%,44.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这两项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分别达到为67.7%、29.5%。其他行业接受礼品申报的制度状况相对较差,在交通运输(物流仓储)行业,上述两项比例仅分别为31.0%、4.3%(见表2-4-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接受礼品申报制度的制定、落实状况较好。在大型企业,64.9%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有关于礼品申报的相关规定”,3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相关规定,“而且真有人报备过相关事项”;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57.1%、24.1%;在小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45.4%、13.9%(见表2-4-4)。
(五)利益冲突规则
总体上,40.9%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不允许聘用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48.9%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聘用了此类人员”,但“企业应该不会排斥这类人员任职”;10.2%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见表2-5-1)。类似“旋转门禁止”的利益冲突规则,是企业反贿赂合规计划的重要内容。调查显示,该规则在我国已被部分企业接受,但还远未成为企业的普遍性制度实践。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利益冲突规则形式上较为严格,但实际落实存在某些障碍。47.6%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不允许聘任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数值仅为37.6%;另外,13.4%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高于民企8.6%的对应值(见表2-5-2)。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利益冲突
规则在制定形式上较民营企业更为严格,但实际落实却存在某些矛盾性障碍。这可能与国有企业与公权机构在干部人事管理上的融通性有关。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等行业的利益冲突规则形式上较为严格,但实际落实情况一般。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表示所在企业“不允许聘任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的受访者达52.8%,居各行业之首;这一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达到48.4%。其他行业对应比例则相对较低,其中,仅有33.7%的农林渔牧业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另外,金融、保险行业有12.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为各行业之最,矿产、能源、资源行业的对应数值也非最优(见表2-5-3),其中原因,可能与上述分析类似。
(3)企业规模:不同规模企业对利益冲突规则的把握差异不大。在大型企业,表示“不允许聘任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者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等人员”的受访者占40.6%;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2.8%;在小型企业为40%。另外,在大型企业,企业允许聘任此类人员,且“有聘任这类人员的情况”的受访者占8.7%;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11.9%;小型企业为9.6%(见表2-5-4)。
(六)投诉举报渠道
总体上,70.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1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过举报”;29.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设置举报渠道”(见表2-6-1)。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工作已具备一定的机制基础,但投诉举报渠道的实际效果尚有提升空间。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优于民营企业。93.8%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民企受访者的相应比例仅为57.9%;31.5%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过举报”,该比例在民企受访者中仅为6.5%(见表2-6-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和金融、保险行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优于其他行业。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90.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36.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过举报”。这两项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分别达到了90.5%、27.5%。其他行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相对较差,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上述两项比例仅为52.5%、2.8%(见表2-6-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投诉举报渠道的设置、运行状况相对较好。在大型企业,90.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36.1%的受访者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过举报”;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77.2%、17.5%;在小型企业,仅为60.1%、7.3%(见表2-6-4)。
(七)反贿赂调查机构
总体上,66.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26.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另有33.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设立反贿赂调查机构”(见表2-7-1)。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在机构设置上已具备一定基础,但反贿赂调查工作的实际开展仍显不足。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反贿赂调查机构的设立、运行状况优于民营企业。93.8%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民企受访者中仅有52.6%选择这一选项;52.1%的国企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该比例在民企受访者中仅为13.9%(见表2-7-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和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反贿赂调查机构的设立、运行状况优于其他行业。在金融、保险行业,92.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48.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这两项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分别达到86.7%、53.7%;在建筑、地产行业分别为81.3%、42.2%。与上述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反贿赂调查机构的设立状况相对较差,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上述两项比例仅分别为45.6%、7.2%(见表2-7-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反贿赂调查机构设立、运行状况较好。在大型企业,90.0%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53.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在中型企业,这两项比例分别为74.4%、32.0%;在小型企业,则为55.1%、15.6%(见表2-7-4)。
四、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
本调查从礼品招待观念、内部举报意愿、举报腐败官员意愿三个维度,对我国企业管理人员有关反贿赂相关问题的观念及态度进行了测量。
(一)礼品招待观念
总体上,76.4%的受访者认为“需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对外宴请及礼品招待的标准”;13.8%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应确立礼品招待标准,且“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0元”,占比略高于认为“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0000元”(9.8%)的受访者(见表3-1-1)。关于礼品及商务招待的标准,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主流观念赞同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灵活把握”,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通过礼品招待进行不当勾兑的容忍态度,反映了这个群体具有相当的贿赂犯罪风险。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企、民企管理人员关于礼品招待标准的观念差异不大。77.2%的国企受访者认为“需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对外宴请及礼品招待的标准,不好一刀切”,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为76.0%;有15.9%的国企受访者认为企业应确立礼品招待的标准,且“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200元”,这一比例略高于民企受访者;6.9%的国企受访者认为“接受者每人每年累计不能超过10000元”,这一比例略低于民企受访者(见表3-1-2)。
(2)行业领域:各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关于礼品招待标准的观念差异并不大。认同“礼品招待标准需要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不好一刀切”的受访者在9大行业中均占较高比例,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各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在该问题上的观念一致性,也折射出不同行业在企业公关模式上的相似性(见表3-1-3)。
(3)企业规模:不同规模企业管理人员关于礼品招待标准的观念差异不大。在大型企业,表示“礼品招待标准需要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不好一刀切”的受访者占79.2%;这一比例,在中型企业为74.6%;在小型企业为76.6%(见表3-1-4)。
(二)内部举报意愿
对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举报意愿,本调查设置的问题是:“人的行为往往受制于整个社会环境及具体处境,不能完全随心所欲。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如果您发现您所在的企业有人行贿或者受贿,您会举报吗?”对此,43.1%的受访者表示行贿、受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举报”;30.7%的受访者认为是否举报要看情况,“如果对企业有利就不会举报,否则就可能举报”;而26.2%的受访者表示“除非损害了自身利益否则不会举报”(见表3-2-1)。考虑到社会调查在类似问题上通常发生的“社会欲望偏差”,只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确定表示“会举报”,表明该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对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实际举报积极性不高,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民企管理人员举报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积极性相对较低。51.4%的国企受访者明确表示贿赂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举报”,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仅为38.5%;29.9%的国企受访者倾向举报,除非“对企业有利”,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为31.1%;此外,18.7%的国企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损害了我的利益”,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则高达30.4%(见表3-2-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内部举报意愿相对较强。在金融、保险行业,57.1%的受访者表示贿赂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举报”,居各行业之首;建筑、地产行业这一比例为53.0%;矿产、能源、资源行业为48.4%;相应地,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不会举报”的比例同样较低,分别为16.9%、18.0%、22.8%。其他行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内部举报意愿相对较弱,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农林牧渔行业中选择“不会举报”的受访者占比高达39.5%、37.2%(见表3-2-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管理人员举报本企业人员贿赂行为的积极性相对较低。在大型企业,57.6%的受访者表示贿赂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举报”;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5.3%;小型企业则为37.7%。另外,在大型企业,仅有13.2%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损害了我的利益”;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24.0%;小型企业则为31.2%(见表3-2-4)。
(三)举报腐败官员意愿
关于举报向所在企业索贿官员的意愿,本调查设置的问题是:“如果一些有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官员向您所在的企业索要好处(如一笔资金),您会举报吗?”对此,45%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28.7%的受访者认为是否举报需要“看情况”,“如果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就没必要举报”;26.3%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涉腐官员,除非太过分”(见表3-3-1)。与上一个问题相似,只有不到一半的受访者确定表示“会举报”,表明该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举报腐败官员的积极性并不高,这既可能与“民不与官斗”的民间观念有关,也可能与企业管理人员在现实营商环境、政商关系中的功利考量有关。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民企管理人员举报腐败官员的积极性相对较低。52.3%的国企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贪腐官员,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为41.0%。另外,有30.4%的民企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太过分”,而国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仅为18.7%(见表3-3-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和建筑、地产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举报腐败官员意愿相对较强。在金融、保险行业和建筑、地产行业,56.3%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贪腐官员,居各行业之首;在农林牧渔业,这项比例仅为27.0%。另外,在金融、保险行业和建筑、地产行业中,分别有19.4%和19.3%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贪腐官员,除非太过分”,比例占各行业最小,而在农林牧渔业则达到38.6%(见表3-3-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管理人员举报腐败官员的积极性相对较低。在大型企业,60.8%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贪腐官员;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8.0%;在小型企业则为38.8%。另外,在大型企业,仅有14.1%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举报,除非太过分”;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24.1%;在小型企业则高达31.0%(见表3-3-4)。
五、企业人员贿赂违法犯罪查处状况
本调查从企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可能性、企业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实际情况、企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人员贿赂行为遭到相关国家机关外部查处等四个维度,对我国企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查处状况进行了测量。
(一)企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可能性
企业是否会主动查处为企业自身经营利益行贿官员的员工,是衡量企业反贿赂合规水平的重要指标。关于企业主动查处行贿员工的可能性,问卷设置的问题是:“假如在您所在的企业,某中层领导为了企业经营,不得已向某政府官员送了一笔钱,并得到了对方关照,从而为企业带来了较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您觉得企业高层会主动查处这位中层领导吗?”对此,23.5%的受访者认为该中层领导的行贿行为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应该不会被查处”;35.2%的受访者认为如果该中层领导“行贿前没有请示高层,则可能会受到一定处罚”;另有41.2%的受访者表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行贿都是违法的,该中层领导一定会受到内部查处”(见表4-1-1)。该组数据本质上是受访者对所在企业反贿赂合规实际水平的切身感受或主观评价。
在“社会欲望偏差”的“加持”下,只有四成受访者认为所在企业会对基于企业利益行贿官员的员工“动真格”,这表明,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的整体水平还远未达到国家反腐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民营企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基于企业利益行贿的可能性更低。47.8%的国企受访者认为如果本企业中层领导向政府官员行贿,“一定会被查处,因为行贿是违法的”,民企受访者这一比例仅为37.6%。另外,有27.5%的民企受访者判断该中层领导的行贿行为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应该不会被查处”,远高于国企受访者15.7%的对应数值(见表4-1-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基于企业利益行贿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金融、保险行业,53.8%的受访者认为如果本企业中层领导向政府官员行贿,“一定会被查处,因为行贿是违法的”,居各行业之首;在建筑、地产行业,这项比例达到48.9%;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为44.0%。与上述行业相比,其他行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可能性较低。在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等)、农林牧渔业中,认为该中层领导的行贿行为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应该不会被查处”的受访者比例分别占到31.3%、29.5%、28.4%。该项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金融、保险行业,建筑、地产行业仅分别为15.3%、16.4%、19.4%(见表4-1-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基于企业利益行贿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在大型企业,49.9%的受访者认为如果本企业中层领导向政府官员行贿,“一定会被查处,因为行贿是违法的”;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44.1%;在小型企业,则为37.1%。另外,在大型企业中,仅有14.0%的受访者判断该中层领导的行贿行为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应该不会被查处”;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23.8%;在小型企业,则达到了26.1%(见表4-1-4)。
(二)企业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实际情况
以上“企业主动查处内部员工行贿可能性”是受访者因企业反贿赂合规文化氛围所产生的主观感受与判断,本调查还进一步测量了企业对员工行贿展开内部调查的实际情况,相关问题被设计为:“最近五年,您所在的企业有没有员工、领导因向政府官员、其他机构或企业中有权的人送钱遭到内部调查?”对此,72.4%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行贿遭到内部调查”。另外,只有11%的受访者选择了“有人因行贿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见表4-2-1)。与以上受访者主观感受相呼应,企业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实际力度相当有限。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民营企业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力度相对较弱。47.8%的国企受访者表示“有人因为行贿受到内部调查”,民企受访者的对应占比仅为16.9%;22.4%的国企受访者选择了“有人因为行贿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仅有5.3%的民企受访者选择该项(见表4-2-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行业查处内部员工行贿的力度大于其他行业。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所在企业“有人因为行贿受到内部调查”的受访者高达57.9%,为各行业之最;这一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达到44.4%;在建筑、地产行业为34.4%;农林渔牧业为32.3%。与上述行业相比,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等)以及信息技术、通信、互联网、软件行业的受访者中,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行贿受到内部调查”的占比相对较高。其中,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中,有高达86.9%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交通运输(物流仓储)行业的这项数据也达到了86.5%。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的受访者中,表示“有人因为行贿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的占28.6%,该项数据也为各行业之最;而在批发零售(贸易)业,这项数据仅为1.9%(见表4-2-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内部员工行贿遭内部查处更为常见。在大型企业,59.9%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有谁因为行贿遭到内部调查”;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63.7%;在小型企业,该比例高达81.0%。另外,在大型企业,20.6%的受访者表示“有人因为行贿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14.2%;在小型企业仅为6.5%(见表4-2-4)。需特别说明的是:受调查方式的限制,大型企业管理人员更多“听说”、经历相关人员因贿赂被查处,可能与企业规模大、人员多有关,并不一定意味着大型企业贿赂犯罪率、查处率更高,下同。
(三)企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的实际情况
关于企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的实际情况,本调查设置的问题是:“最近五年,您所在的企业有没有员工、领导因收钱替人办事遭到内部调查(不是指公检法等机构的外部调查)?”对此,67.8%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受贿遭到过内部调查”;32.2%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人因为受贿受到内部调查”;只有14.1%的受访者选择了“知道有人因受贿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这一选项(见表4-3-1)。
进一步数据分析显示: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的情况更为常见。53.5%国企受访者表示“有人因为受贿遭到内部调查”,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比例仅为21.0%;26.7%的国企受访者表示“有人因为受贿受到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只有7.7%的民企受访者选择这一选项(见表4-3-2)。需特别说明的是:该数据并不表明国有企业在反受贿方面执行了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内部政策。
本中心此前研究显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相对于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实施了更多的受贿类犯罪。因此,以上数据也(更)可能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实施受贿类犯罪的风险更高导致的。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行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较其他行业较多。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所在企业“有人因为受贿受到内部调查”的受访者高达62.8%,居各行业之首;这一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达到50.4%;在建筑、地产行业达到38.2%;农林牧渔业则为35.1%。与上述行业相比,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等)以及信息技术、通信、互联网、软件业的受访者中,表示“没有听说谁因为受贿遭到内部调查”的占比相对较高。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中,有82.8%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的受访者中,表示“有人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的占32.1%,而在批发零售(贸易)业,此项数据仅为5.0%(见表4-3-3)。与前述原因相似,矿产、能源、资源等行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较其他行业较多,也不能说明这些行业反受贿内部政策更为严格,目前的数据状况可能与这些行业的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以及与之相应的企业管理者权力运行状况有关。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查处内部员工受贿相对更为常见。在大型企业,表示“没听说有谁因为受贿遭到内部调查”的受访者占51.3%;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59.7%;在小型企业,这一比例达到了77.1%。另外,在大型企业,28.5%的受访者表示“有人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17.3%;在小型企业,这一比例仅为8.1%(见表4-3-4)。
(四)贿赂遭国家机关外部调查的情况
关于企业人员贿赂违法犯罪行为遭相关国家机关外部调查的情况,调查设置的问题是:“最近五年,您所在的企业有没有员工、领导因行贿或受贿遭到公、检、法、纪委监察等机构的查处?”对此,11.2%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遭到公检法等机关外部调查”(见表4-4-1)。
(1)企业性质:企业人员因贿赂违法犯罪遭国家机关查处在国有企业更为常见。23.6%的国企受访者表示“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遭到公检法等机关外部调查”,而仅有4.7%的民企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见表4-4-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和金融、保险等“优势行业”人员因贿赂遭国家机关查处相对更为常见。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27.0%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遭到公检法等机关外部调查”,居各行业之首;这一比例在金融、保险行业为20.6%;建筑、地产行业为18.1%。与上述行业相比,批发零售(贸易)、信息技术、通信、互联网、软件行业、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制造业、农林渔牧业以及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等)行业的受访者中,表示“没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受到外部调查”的占比相对较高。其中,在批发零售(贸易)业中,有96.9%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见表4-4-3)。
(3)企业规模:因贿赂违法犯罪遭国家机关查处在大型企业更为常见。在大型企业,20.6%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受到公检法等机关外部调查”;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14.9%;在小型企业,仅为6.3%(见表4-4-4)。
六、企业党建及营商环境
本调查还对企业党建及营商环境这两个颇具本土特色的维度进行了测量。
(一)党员比例
总体上,13.6%的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的中高层领导(包括中层和高层领导在内的企业管理人员)中“几乎没人是党员”;48.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的中高层领导党员比例不高;18.3%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的中高层领导“相当部分是党员”;所在企业的中高层领导“大多数都是党员”的受访者有17.6%;15.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的中高层领导“基本上都是党员”(见表5-1-1)。所在企业的中高层领导“有小部分是党员”的占比最高。
(1)企业性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比例远高于民营企业。42.7%的国企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党员”,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数值仅为2.7%;仅有0.2%的国企受访者表示其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几乎没人是党员”,而民企受访者有20.1%选择该项(见表5-1-2)。
(2)行业领域:矿产、能源、资源和金融、保险等与(原)国有企业(资本)具有相当重合度行业的企业管理人员中党员比例较高。在矿产、能源、资源行业,表示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党员”的受访者达34.7%,居各行业之首。金融、保险行业,建筑、地产行业的党员比例也较高。另外,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中,有33.8%的受访者表示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几乎没人是党员”;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该比例为26.7%;服务业(餐饮、娱乐、住宿、教育、租赁等)为23.5%;而金融、保险行业的对应数值仅为0.7%(见表5-1-3)。
(3)企业规模:大型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比例较高。在大型企业,表示所在企业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党员”的受访者占30.4%;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19.5%;小型企业,这一比例仅为8.5%。另外,在大型企业,表示企业管理人员“几乎没人是党员”的受访者仅占2.4%;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5.2%;在小型企业,该比例达到了21.7%(见表5-1-4)。
(二)营商环境感受
总体上,34.1%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在与政府部门或其他公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完全没必要打点,现在的干部都很廉洁公正”;46.4%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和公权力打交道,适当打点维护好关系就行”;19.5%的受访者认为“如果不拿出相当数额的公关费用,基本办不成什么大事儿”(见表5-2-1)。我国企业营商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1)企业性质: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对营商环境感受相对较差,其所面临的营商环境相对恶劣。39.3%的国企受访者认为企业与政府部门或其他公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完全没必要打点,现在的干部都很廉洁公正”,民企受访者的对应数值为31.4%。另一方面,23.0%的民企受访者表示“如果不拿出相当数额的公关费用,基本办不成什么大事儿”,而国企受访者仅有12.6%选择了该项(见表5-2-2)。
(2)行业领域:金融、保险行业管理人员对营商环境的感受相对较好。在金融、保险行业中,表示“完全没必要打点,现在的干部都很廉洁公正”的受访者达46.2%,居各行业之首;这一比例在制造业达到38.3%;在建筑、地产行业为36.2%。与上述行业相比,批发零售(贸易)业中有31.9%的受访者选择了“如果不拿出相当数额的公关费用,基本办不成什么大事儿”这一选项,该比例在矿产、能源、资源以及金融、保险行业仅分别为14.2%、14.1%(见表5-2-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管理人员对营商环境感受相对较差,其所面临的营商环境相对恶劣。在大型企业,表示“完全没必要打点,现在的干部都很廉洁公正”的受访者占39.1%;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36.0%;在小型企业,该比例降至31.6%。另外,在大型企业,选择“如果不拿出相当数额的公关费用,基本办不成什么大事儿”的受访者仅占9.2%;在中型企业,这一比例为17.8%;在小型企业,该比例升至23.4%(见表5-3-4)
七、结 语
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73.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负责反贿赂合规相关工作的部门(含法务部、纪检监察等),76.3%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或“有相关的规章制度”,70.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66.4%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这意味着,现阶段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已非“平地起高楼”,相关改革可以且应该考虑现有的体系状况及其运行实效。另外,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的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只有31.8%的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且“组织过相关培训、教育”,只有29.6%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有礼品招待的相关规定,且需事前审批”,高达48.0%的受访者“没听说过有礼品申报之类的规定”,高达59.1%的受访者所在企业不排斥或实际聘用了曾在公权力机构任职者或监管部门官员的亲属,只有14.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有举报渠道,而且有人遭到过举报”,只有26.5%的受访者所在企业“设立了反贿赂调查机构”且“开展过内部调查”。无论是组织机构设置、内部制度建设还是合规体系实际运行的有效性,均有待改进提高。
进一步观察不同性质、行业、规模的企业,在合规机构设置、《员工手册》及教育培训、礼品招待政策、接受礼品申报制度、利益冲突规则(“旋转门禁止规则”)、投诉举报渠道、反贿赂调查机构等七个维度上,民营企业、(无资源优势或垄断地位的)“非优势行业”、中小型企业的反贿赂合规体系建构,整体水平大幅落后于国有企业、(金融保险、矿产能源等)“优势行业”、大型企业。只有7.6%的国企受访者“没有听说过合规这项工作”,民企受访者的对应值则达到了36.7%;高达78.6%的金融、保险行业受访者所在企业“发放过反腐员工手册”,交通运输业的对应值只有32.1%;在大型企业,仅6.9%的受访者所在企业“没有宴请及礼品赠送的相关规定”但“允许员工这么做”,这项比例在中型企业达到了11.6%,在小型企业则高达22.2%。在全面促进我国企业合规水平整体提升的同时,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非优势行业”、中小型企业建构起符合它们实际情况的反贿赂合规体系,应成为该领域着力探索的重点方向。
此外,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管理工作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或困难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贿赂(关联)行为的容忍度普遍较高,对贿赂的举报积极性普遍较低,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76.4%的受访者认为“需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对外宴请及礼品招待的标准”;对于企业人员基于企业利益向官员行贿的行为,只有43.1%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对于向企业索要好处的官员,也只有45%的受访者表示“会举报”。考虑到在类似主题问卷调查中几乎必然出现的“社会欲望偏差”,对贿赂犯罪的实际举报意愿或可能性会更低。
第二,企业主动查处员工行贿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及相关国家机关查处贿赂行为的实际力度/影响效果较为有限。与举报意愿的数据状况类似,只有41.2%的受访者表示企业会主动查处基于企业利益行贿的员工;72.4%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行贿遭到内部调查”;67.8%的受访者表示“没听说过有谁因为受贿遭到过内部调查”;只有11.2%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遭到公检法等机关外部调查”。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的实际水平还未达到国家反腐斗争的总体要求。
第三,在合规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类型,贿赂行为受到企业内部查处或国家机关外部查处的情况更为常见。22.4%的国企受访者选择了“有人因为行贿被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仅有5.3%的民企受访者选择该项;在矿产、能源这样的“优势行业”,所在企业“有人因为行贿受到内部调查”并且“受到了一定处罚”的受访者占28.6%,该数据在批发零售这样的“非优势行业”仅为1.9%;在大型企业,20.6%的受访者“听说过本企业员工因为贿赂受到公检法等机关外部调查”,该比例在中型企业为14.9%,在小型企业仅为6.3%。这一数据状况是因为合规水平高、对贿赂查处严格导致的,还是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所掌控权力的性质或特征导致的,或是还有其他更为复杂的原因,均需进一步研究。
第四,我国企业管理人员对营商环境的感受整体欠佳,民营企业、“非优势行业”、中小型企业所处营商环境相对恶劣。只有34.1%的民企受访者认为企业在与政府部门或其他公权力机构打交道时,“完全没必要打点,现在的干部都很廉洁公正”;23.0%的民企受访者表示“如果不拿出相当数额的公关费用,基本办不成什么大事儿”,而国企受访者仅有12.6%选择了该项;46.2%的金融、保险行业受访者表示“完全没必要打点,现在的干部都很廉洁公正”,但农林牧渔行业受访者的对应比例只有22.8%;大型企业受访者选择“如果不拿出相当数额的公关费用,基本办不成什么大事儿”的仅占9.2%,该比例在中型企业为17.8%,在小型企业则升至23.4%。企业合规水平的提升不可能脱离企业所处的营商环境,如何进一步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尤其是如何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非优势行业”、小型企业所处营商环境,是推进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建构的关键前提,也是衡量我国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关键指标。
来源:“上海犯罪研究杂志社”公众号2023年1月18日的推文
作者:赵军,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