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2-15
前 言
近日,“满江红片方起诉造谣者”频登微博热搜。这顿时让人想起网络造谣滋事,甚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网络谣言往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网络空间陷入“集体不安”的无序状态,是近年社会治理的顽疾。然而,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涉嫌何种罪名?本文将分析网络谣言类刑事案件,予以探明。
一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5603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全文:网络” 且 “全文:谣言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文书日期:2013-02-01至2023-02-01””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3-12-18 至 2021-01-13 的案件为160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
网络谣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趋势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数量以2019年为“分水岭”。在2019年以前总体呈上升趋势,直到2019年达到峰值,网络造谣案件数量多达41件,自2019年后开始呈下降趋势。
(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占比较高
如上图所示,近十来年网络谣言案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数最多,占比40.62%。排名靠前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65件,占比40.62%)、敲诈勒索罪(26件,占比16.25%)、诽谤罪(21件,占比13.1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1件,占比7.48%)、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设施罪(9件,占比6.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7件,4.76%)、诈骗罪(4件,2.7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件,2.72%)。
(三)案件上诉率低,但改判率高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近入二审的案件数较少,仅有9件,占比5.62%,94.38%的案件在一审阶段终结,共151件。进入二审的9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修改了定罪部分,其余7个案件都修改了量刑部分,改判率高达100%。
(四)谣言平台以社交类为主
如上图所示,网络造谣行为主要存在于各种网站(占比27.41%)、微信群(占比25.48%)、论坛(占比12.36%)、微博(11.58%)、QQ群(8.11%)、微信公众号(5.79%)和百度贴吧(4.25%)中——社交类平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社交类平台具有用户数量多、用户群体丰富、使用率高、信息流速快等特点,这导致其成为谣言发酵的“重灾区”。
三
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画像
(一)含男性被告人案件数占比76.03%
如上图所示,在有性别记录的146个网络谣言案件中,含有男性被告人的案件数111件,占比76.03%,含有女性被告人的案件数为35件,占比23.97%——男性案件数约等于女性的三倍。
(二)被告人的职业多为农民
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多为农民,占比48.19%;无业的被告人占比21.69%,个体占比8.43%,经商的被告人占比8.43%,法定代表人占比7.23%,职工占比6.03%。可见,被告多为社会下层人员。
(三)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的学历大部分为专科及以下的学历。其中初中学历,占比30.44%;小学学历占比19.57%、高中学历占比14.67%、大学本科学历占比12.5%、大专学历占比9.78%、中专学历占比8.15%、文盲占比3.8%、研究生学历占比1.09%。
四
涉寻衅滋事罪网络谣言案件
(一)行为方式以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为主
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谣言案件中,75%的案件是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共30件;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案件有10件,占比25%。
(二)散布网络谣言的目的26.09%是为了吸引关注
如上图所示,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谣言案件中,有26.09%的被告人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目的是为了吸引粉丝的关注;21.74%的被告人是为了从中谋取经济利益;17.39%的被告人因对社会不满,恶意散播谣言;13.04%的被告人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只为发泄情绪;8.7%的被告人是因对政府政策执行不满,如不满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其余13.4%的出于其他目的。
(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虚假信息的点击量是法院最常考量的标准,占比35.71%;其次是虚假信息的阅读量,占比26.79%;有部分法院考虑虚假信息的发酵是否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该类案件占比16.07%;当虚假信息在微信群或QQ群中传播时,12.5%的法院会考察群内成员的数量;以虚假信息的数量为认定标准的案件占比5.36%;以虚假信息的转发次数为认定标准的案件占比3.57%。
(四)大多数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如上图所示,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谣言案件中,38.75%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判处拘役和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比分别为7.5%和1.25%;仅有一名被告人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五)涉案有期徒刑的刑期集中在1-2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大部分被告人的刑期集中在1-2年,共12名;其次是刑期在2-3年的被告人,共10名;刑期在3-4年的被告人共6名。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最高的因被告人涉嫌多项罪名,最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共21年。
五
涉诽谤罪网络谣言案件
(一)公诉案件占比约五成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涉嫌诽谤罪的案件共21件,其中11件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10件是由被害人自诉的案件;两类诉讼方式的占比都在50%左右。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情况
如上图所示,提起公诉的原因中,63.64%是因被告人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8.18%是因该谣言引发公共秩序混乱;18.18%是因该谣言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三)案件诽谤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况
如上图所示,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之“情节严重”时,考虑该条谣言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的案件占60%;考虑谣言对被害人生活、工作、精神影响的案件占比20%;将谣言对社会秩序影响考虑在内的案件共4件,占比13.33%;另有2件案件是被告人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诽谤他人而构成“情节严重”标准。
六
网络谣言案件的具体分析
(一)网络谣言案件的特点
1.2019年以来案件数逐渐下降,网络谣言治理颇见成效。
自2019年开始,网络谣言案件数量逐步大幅下降,究其原因,一是受新冠疫情影响,犯罪的部分条件不具备,加之司法机关办案受限,受案数量大幅降低,因此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大幅下降。二是从2019年1月开始,国家网信办启动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针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12类负面有害信息进行整治,集中解决网络生态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查处关闭了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使网络谣言犯罪得到有效的治理。
2.涉嫌罪名相对集中,对社会秩序危害较大
网络谣言案件主要涉嫌寻衅滋事罪,在高发罪名前八名的占比达40.62%。排名前八的罪名中,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六项罪名的保护法益都包括社会秩序,可见网络谣言犯罪对社会秩序危害之大。
(二)网络谣言案件的成因
网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网络谣言案件的被告人呈现文化水平不高、学历较低的特点,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被告人占比不足15%,近五成的被告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在职业身份上,21.69%的被告人无固定职业。网络谣言案件的被告人整体上存在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受教育水平限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和疏于法治教育的问题,因此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盲目突破法律底线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网络谣言案件的具体罪名认定
如上述,网络谣言案件涉嫌多种罪名,其中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为主。在此,仅以这两罪为例,分析网络谣言案件的具体定性。
1.涉寻衅滋事罪案件分析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造谣和传谣两种行为方式,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下称《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法院采取了综合认定标准;其参考最多的因素中,排名前三的为点击量、阅读量和对现实社会会秩序的影响。点击量和阅读量是一个相对客观且可统计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反应了谣言传播的广度和力度,体现出其对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则更直观地展现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说明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和现实公共秩序的严重危害性。如以下两个案件:
(2018)鲁0203刑初629号案例:被告人李某编辑了一条“青岛市区所有加油站暂停营业”的虚假信息,并通过“青岛某羽毛球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法院综合考察被告人李某在网络上散布的虚假信息点击量达5183人次,且“引起本市市区各加油站及附近道路交通拥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交警部门耗费大量时间、警力维持秩序”,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7)沪0106刑初322号案例: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在微信聊天群、微信朋友圈多次转发有关“上海出房贷新政”的不实消息。法院综合考虑该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被多家媒体引用报道,且“给本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公共秩序及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认定赵某、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2.涉诽谤罪案件分析
诽谤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民的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上,除《诽谤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外,法院还会考虑诽谤行为对被害人生活、工作的影响,以及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如周某某诽谤案((2019)皖1321刑初189号)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捏造郝某贪污、受贿、包养情妇;朱某贪污、受贿、组织黑社会杀人灭口;郝某、朱某、陈某等人官商勾结、谋取私利等虚假事实,多次通过网络散布上述信息,诋毁他人名誉。该同一事实实际在网上被点击、浏览18966人次。其行为致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被害人被有关部门调查、询问,不仅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3.网络谣言案件属于寻衅滋事还是诽谤
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成立之要件都涉及“谣言”。案件中,当一个造谣行为,既侵犯他人名誉,又危害公共秩序时,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应依想象竞合原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下个案,其定性可能会有争议。
4.“满江红片方起诉造谣者”案件分析
2023年1月26日,电影《满江红》片方声明,诸如“幽灵场”、“偷票房”、“资本操控”“抄袭”等指责纯属造谣,并针对四名造谣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上提交了立案申请。根据微博官网显示,上述“造谣”信息的转发次数均超过500次。如若上述信息经查证后实为虚假信息,根据《诽谤解释》第一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应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四名造谣者在微博上编造与电影《满江红》相关谣言的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结 语
信息网络助力了谣言的危害,“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整体呈现文化水平不高、学历较低;其原本法律意识就较为淡薄,在网络“隐身”的掩护下,进一步放纵自己的行为,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网络非谣言的法外之地,其治理既需深入普法,也需采取技术,进行事前防治;案发后,还需正确适用法律。网络谣言非小事,闹大了不“刑”都不行了!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
前 言
近日,“满江红片方起诉造谣者”频登微博热搜。这顿时让人想起网络造谣滋事,甚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网络谣言往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网络空间陷入“集体不安”的无序状态,是近年社会治理的顽疾。然而,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涉嫌何种罪名?本文将分析网络谣言类刑事案件,予以探明。
一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345603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全文:网络” 且 “全文:谣言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文书日期:2013-02-01至2023-02-01””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3-12-18 至 2021-01-13 的案件为160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
网络谣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趋势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数量以2019年为“分水岭”。在2019年以前总体呈上升趋势,直到2019年达到峰值,网络造谣案件数量多达41件,自2019年后开始呈下降趋势。
(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占比较高
如上图所示,近十来年网络谣言案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数最多,占比40.62%。排名靠前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65件,占比40.62%)、敲诈勒索罪(26件,占比16.25%)、诽谤罪(21件,占比13.1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1件,占比7.48%)、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设施罪(9件,占比6.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7件,4.76%)、诈骗罪(4件,2.7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件,2.72%)。
(三)案件上诉率低,但改判率高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近入二审的案件数较少,仅有9件,占比5.62%,94.38%的案件在一审阶段终结,共151件。进入二审的9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修改了定罪部分,其余7个案件都修改了量刑部分,改判率高达100%。
(四)谣言平台以社交类为主
如上图所示,网络造谣行为主要存在于各种网站(占比27.41%)、微信群(占比25.48%)、论坛(占比12.36%)、微博(11.58%)、QQ群(8.11%)、微信公众号(5.79%)和百度贴吧(4.25%)中——社交类平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社交类平台具有用户数量多、用户群体丰富、使用率高、信息流速快等特点,这导致其成为谣言发酵的“重灾区”。
三
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画像
(一)含男性被告人案件数占比76.03%
如上图所示,在有性别记录的146个网络谣言案件中,含有男性被告人的案件数111件,占比76.03%,含有女性被告人的案件数为35件,占比23.97%——男性案件数约等于女性的三倍。
(二)被告人的职业多为农民
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多为农民,占比48.19%;无业的被告人占比21.69%,个体占比8.43%,经商的被告人占比8.43%,法定代表人占比7.23%,职工占比6.03%。可见,被告多为社会下层人员。
(三)被告人文化程度偏低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的学历大部分为专科及以下的学历。其中初中学历,占比30.44%;小学学历占比19.57%、高中学历占比14.67%、大学本科学历占比12.5%、大专学历占比9.78%、中专学历占比8.15%、文盲占比3.8%、研究生学历占比1.09%。
四
涉寻衅滋事罪网络谣言案件
(一)行为方式以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为主
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谣言案件中,75%的案件是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共30件;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案件有10件,占比25%。
(二)散布网络谣言的目的26.09%是为了吸引关注
如上图所示,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谣言案件中,有26.09%的被告人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目的是为了吸引粉丝的关注;21.74%的被告人是为了从中谋取经济利益;17.39%的被告人因对社会不满,恶意散播谣言;13.04%的被告人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只为发泄情绪;8.7%的被告人是因对政府政策执行不满,如不满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其余13.4%的出于其他目的。
(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在认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虚假信息的点击量是法院最常考量的标准,占比35.71%;其次是虚假信息的阅读量,占比26.79%;有部分法院考虑虚假信息的发酵是否造成现实社会秩序混乱,该类案件占比16.07%;当虚假信息在微信群或QQ群中传播时,12.5%的法院会考察群内成员的数量;以虚假信息的数量为认定标准的案件占比5.36%;以虚假信息的转发次数为认定标准的案件占比3.57%。
(四)大多数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
如上图所示,在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谣言案件中,38.75%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判处拘役和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比分别为7.5%和1.25%;仅有一名被告人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五)涉案有期徒刑的刑期集中在1-2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大部分被告人的刑期集中在1-2年,共12名;其次是刑期在2-3年的被告人,共10名;刑期在3-4年的被告人共6名。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最高的因被告人涉嫌多项罪名,最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共21年。
五
涉诽谤罪网络谣言案件
(一)公诉案件占比约五成
如上图所示,网络谣言案件涉嫌诽谤罪的案件共21件,其中11件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10件是由被害人自诉的案件;两类诉讼方式的占比都在50%左右。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情况
如上图所示,提起公诉的原因中,63.64%是因被告人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8.18%是因该谣言引发公共秩序混乱;18.18%是因该谣言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三)案件诽谤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况
如上图所示,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之“情节严重”时,考虑该条谣言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的案件占60%;考虑谣言对被害人生活、工作、精神影响的案件占比20%;将谣言对社会秩序影响考虑在内的案件共4件,占比13.33%;另有2件案件是被告人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诽谤他人而构成“情节严重”标准。
六
网络谣言案件的具体分析
(一)网络谣言案件的特点
1.2019年以来案件数逐渐下降,网络谣言治理颇见成效。
自2019年开始,网络谣言案件数量逐步大幅下降,究其原因,一是受新冠疫情影响,犯罪的部分条件不具备,加之司法机关办案受限,受案数量大幅降低,因此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大幅下降。二是从2019年1月开始,国家网信办启动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针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12类负面有害信息进行整治,集中解决网络生态重点环节突出问题,查处关闭了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使网络谣言犯罪得到有效的治理。
2.涉嫌罪名相对集中,对社会秩序危害较大
网络谣言案件主要涉嫌寻衅滋事罪,在高发罪名前八名的占比达40.62%。排名前八的罪名中,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六项罪名的保护法益都包括社会秩序,可见网络谣言犯罪对社会秩序危害之大。
(二)网络谣言案件的成因
网民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网络谣言案件的被告人呈现文化水平不高、学历较低的特点,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被告人占比不足15%,近五成的被告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在职业身份上,21.69%的被告人无固定职业。网络谣言案件的被告人整体上存在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受教育水平限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和疏于法治教育的问题,因此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盲目突破法律底线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网络谣言案件的具体罪名认定
如上述,网络谣言案件涉嫌多种罪名,其中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为主。在此,仅以这两罪为例,分析网络谣言案件的具体定性。
1.涉寻衅滋事罪案件分析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造谣和传谣两种行为方式,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下称《诽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法院采取了综合认定标准;其参考最多的因素中,排名前三的为点击量、阅读量和对现实社会会秩序的影响。点击量和阅读量是一个相对客观且可统计的标准,很大程度上反应了谣言传播的广度和力度,体现出其对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则更直观地展现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说明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和现实公共秩序的严重危害性。如以下两个案件:
(2018)鲁0203刑初629号案例:被告人李某编辑了一条“青岛市区所有加油站暂停营业”的虚假信息,并通过“青岛某羽毛球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法院综合考察被告人李某在网络上散布的虚假信息点击量达5183人次,且“引起本市市区各加油站及附近道路交通拥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交警部门耗费大量时间、警力维持秩序”,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7)沪0106刑初322号案例:被告人赵某、张某某在微信聊天群、微信朋友圈多次转发有关“上海出房贷新政”的不实消息。法院综合考虑该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被多家媒体引用报道,且“给本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公共秩序及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认定赵某、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2.涉诽谤罪案件分析
诽谤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民的名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上,除《诽谤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外,法院还会考虑诽谤行为对被害人生活、工作的影响,以及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如周某某诽谤案((2019)皖1321刑初189号)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捏造郝某贪污、受贿、包养情妇;朱某贪污、受贿、组织黑社会杀人灭口;郝某、朱某、陈某等人官商勾结、谋取私利等虚假事实,多次通过网络散布上述信息,诋毁他人名誉。该同一事实实际在网上被点击、浏览18966人次。其行为致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被害人被有关部门调查、询问,不仅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3.网络谣言案件属于寻衅滋事还是诽谤
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成立之要件都涉及“谣言”。案件中,当一个造谣行为,既侵犯他人名誉,又危害公共秩序时,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应依想象竞合原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下个案,其定性可能会有争议。
4.“满江红片方起诉造谣者”案件分析
2023年1月26日,电影《满江红》片方声明,诸如“幽灵场”、“偷票房”、“资本操控”“抄袭”等指责纯属造谣,并针对四名造谣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上提交了立案申请。根据微博官网显示,上述“造谣”信息的转发次数均超过500次。如若上述信息经查证后实为虚假信息,根据《诽谤解释》第一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应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四名造谣者在微博上编造与电影《满江红》相关谣言的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结 语
信息网络助力了谣言的危害,“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网络谣言案件被告人整体呈现文化水平不高、学历较低;其原本法律意识就较为淡薄,在网络“隐身”的掩护下,进一步放纵自己的行为,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网络非谣言的法外之地,其治理既需深入普法,也需采取技术,进行事前防治;案发后,还需正确适用法律。网络谣言非小事,闹大了不“刑”都不行了!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