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06
【解读】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也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是否谅解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但不是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即使被害人不谅解,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速裁程序的依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刑事和解是相对不起诉的重要条件,对于没有达成和解的,不起诉应当慎重,但是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解读】其一,相对不起诉应当有替代性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激活刑法第37条,积极规范适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些属于刑事制裁,是非刑罚化的处罚方式,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其二,非刑罚处罚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实践中出现非法集资案件20人不起诉后全部移交给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因没有处罚权拒收的奇怪现象。其实刑事诉讼法177条第3款规定的“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注意立法用语是“需要给予”而非“一律给予”。实践中有人只看到的后半句中的“应当”而忽视了前半句的“需要”。要遵循比例原则和禁止重复处罚原则。比如,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详见链接:李勇: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性质与适用(不起诉不等于没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