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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付立庆:自觉与自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20

 生于1970年以后的刑法学人正逐渐走上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前台。“70后”学人正当华年,但前有“50后”“60后”学人的光彩照人,后有“80后”“90后”学人的强势追赶,处境艰难,地位尴尬。不过,“70后”学人与“50后”“60后”学人相比,通常外语水平要好一些,所受的专业训练可能也更系统一些;与“80后”“90后”学人相比,除多读了几年书外,还多了一些人生阅历、社会感悟。由于“70后”刑法学人“再不努力就老了”,因此其必须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使命和独特担当,同时应尽量避免走弯路。唯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我国刑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留下自己的印记。

 

一、自觉

 

 “70后”法学人应该自觉地认识到如下几点:

 

 1.要自觉变成理论研究中的创造者

 

 不容否认,叙述、梳理本身是一种创造,研究学说史、学术史也是必要的,并且不能中断和抹杀,但学术研究最重要的是创新。虽然问题的提炼(找出真问题、新问题)、视角的突破(找出新角)、材料的挖掘(找到新材料)等在研究中都很重要,但是观点的倡导(提出新观点)才是创新,思想的凝结(提出新思想)才是更大的创新,拾人牙慧终究不能成为学者的追求。

 

 就理论研究和学术创造而言,生于20世纪20、30年代的刑法学前辈在建国之初受到苏联刑法学的启蒙,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新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其历史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而由于“文革”导致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断等原因,为数不多的“40后”前辈在恢复高考后以研究生或者本科生的身份进入刑法研究队伍,伴随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诞生而开始研习生涯,其中虽不乏个别学者的灵光闪现,但总体上未能突破时代的局限,成了两代学人之间的一个过渡。“50后”“60后”的刑法学人在恢复高考以后系统学习法律,并为刑法学理论的“去苏俄化”以致“德、日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他们在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等方面的鼓与呼,影响深远。“70后”刑法学人面临的基本任务应该是,在继续推动并最终完成刑法知识转型的同时,在刑法教义学领域精耕细作,使得刑法学的“专业槽”更加深厚,使得刑法学这门精细、精深、精致的学问在我国名副其实。同时,“70后”刑法学人尤其要注意将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与我国社会变革、社会进步的大方向、大趋势联系起来。只有在意识到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所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才会生根开花。

 

 2.要自觉变成理论与实务之间的沟通者

 

 生于20世纪50、60年代的刑法学人,不少都有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挂职或者做兼职律师的经历,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较为熟悉和重视。相反,“70后”刑法学人或许是对外国有一定了解的缘故,常常言必称德日,反而可能轻视甚至忽略对本国刑事司法实务的关注和研究。鉴此,自觉意识到“本土资源”研究的重要性,自觉地在本国实务中发现真问题,自觉地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完成两者之间的沟通,通过理论引导实践、通过实践检验理论,是极其重要的。

 

 理论对司法的影响,就在于为其在各种不同的解释路径中寻求较为合理的选择,以求达到法律的正确、恰当适用。同时,更要看到和重视实务对理论的辐射作用。中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这些刑事司法的真实状况为我们的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得天独厚的资源。回应司法实务的需要,评判司法裁判的得失,反思刑法学理论的优劣,在这种实践对于理论的拷问和反作用之中,理论才能经得起检验,才具有生命力。为此,研究者要更加关注《刑事审判参考》等书刊登载的真实案例,更加重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的检索运用。相对于纯粹抽象的理论文章而言,多写关注司法实务、超越司法实务的文章,应该是“70后”刑法学人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

 

 3.要自觉变成刑法立法的塑造者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信条。确实,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司法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刑法学理论必须保持对立法的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这样的批判,不是为了显示研究者个人的独立存在或者“有水平”,而是为了达成共识,以促使立法的改进和完善。因为所有法律人的最终目标,都不是仅仅为了实现“法律之治”,而是要塑造一部良好的法律,实现“良法善治”。而立法者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加上“法有限而情无穷”,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是客观存在的。立法的完善首先要明确完善的方向,而这正是学术批判承载的功能。因此,学者们在努力解释好现有法律的同时,带着批判(尽管不是“嘲笑”)的眼光去指明法律的完善方向是必要的。自然,单纯立法论意义上的文章不应该是研究的重心。不过,“70后”刑法学人必须重视批判法律、懂得批判法律。由于目前“70后”刑法学人在总体上还没有更多的机会直接与立法机关打交道,因此通过个人的著述、评论对立法的发展完善建言献策,是塑造良法不可或缺的途径。

 

 要实现科学立法,就要避免情绪化立法,避免粗糙式立法。为避免情绪化立法、浪漫主义立法或者象征性立法,就要对刑法作为社会生活调控手段的功能定位、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有清醒的认识,而这需要对刑事政策问题有充分的关注;为避免粗糙式立法,就要讲求立法理念、立法规划和立法技术。对于研究者来说,既要尊重立法者、充分调动解释的能动性,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实践需要去完善法律,还要适当关注外国的立法经验。在这几个方面,“70后”刑法学人大有可为。

 

 4.自觉变成学术交流中的对话者

 

 在与德、日、英、美等国家的刑法学者交流的过程中,以往我们更多的是扮演学习者、倾听者的角色。大约10年以前,周光权教授在《无声的中国刑法学》一文中就归纳了一个“失语的中国刑法学”现象,即在中、德或中、日刑法学术研讨会上,对德国、日本学者提交的论文,学者们争论得相当激烈,而对中国学者提交的论文,由于“没有争议”,也可能“外人”没法听懂而没有被质疑、被讨论。虽然这种状况因为多位“50后”“60后”杰出学者的出现而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受历史和语言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较之前辈学人,“70后”刑法学人中有不少人有留学德国、日本或者英国、美国的经历,有几位还在外国拿到学位,为站在学术前沿与外国同行进行平等对话提供了可能。应该意识到,只有实现从学习者到交流者的角色转换,才能赢得外国同行的完全认同,但实现这种转换并不容易。掌握语言交流能力的刑法学人,要通过著作翻译、访问研究、会议讨论等方式尽可能深入、完整地了解对方。这是交流的前提。就交流的形式而言,相对于已经做得不错的教科书翻译而言,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翻译尤其必要,因为它有助于保证对对方学术前沿的充分了解。同时,有意识地适当译介中国学者的论著,或者“70后”刑法学人直接在外国发表文章,对于平等交流的形成也意义重大。就交流的内容而言,在会议讨论等场合,要切记保持研究者的主体意识,既要自觉从中国的实务出发讨论“中国问题”,又要承认和接受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刑法话语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推进,只有这样才可能给外国学者以启发,从而赢得其尊重,使交流取得成效。

 

二、自省

 

 “70后”刑法学人还需要“三省吾身”,在如下方面有意识地反思自己:

 

 1.既不要迷信权威,也不要妄自尊大

 

 在我国刑法学界,弥漫着一股迷信权威的空气,“70后”刑法学人对此也未能幸免,可能还有一定的代表性。体现在教学中,就是言必称“某某说”“某某认为”,言语间满是崇拜;体现在研究中,则凡是“某某人”说的都是对的,凡是与“某某人”结论不同的都是错的,不容置疑。他们眼中的权威学者,既可能是本国学者,也可能是外国学者,但通常都是在世者。应该说,权威学者或者少数学者的权威性存在是一个客观现象。这既是这些学者自身天分加努力的结果,也是学术竞争、学术发展的自然选择。问题是,外国的权威学者不了解中国的具体情况,其主张未必能直接适用于中国;即便是本国的权威学者,也注定会存在思维局限、思考盲点甚至逻辑漏洞,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是正确的。以权威学者的观点代替自己的思考,以权威学者的结论代替自己的判断,人云亦云,既会丧失学者的独立品格,也无助于自身的成长和学术的繁荣。必须明确,权威学者只是为学术的推进提供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并未终结对问题的讨论。尊重权威的前提是读懂权威,读懂权威的目的是超越权威。在学习、质疑和超越中,才可能有学术进步。在这一点上,“70后”刑法学人尤其应该自省和共勉。

 

 与此相对,学术界还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另一种风气,即除了自己(或者加上自己的导师)谁都看不上,只有自己(或者自己导师)的观点才是对的,其他人都只能是批判的对象。因此,他们醉心于自我搭建的话语系统,自己引用自己,自己证明自己,仅从自己的立场和结论出发去评判别人的观点,丝毫不去理会别人观点的合理性,常常抓住别人的一个细小的漏洞而无限放大。学术是学术共同体的集体事业,完全轻视他人劳动的妄自尊大,最终会沦落为故步自封,自说自话。学术研究需要自信。逐渐走上前台的“70后”刑法学人大都评上了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有的还获得了各种人才称号,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自信的理由和资本,但自信不等于目中无人。只有在内心中认同别人劳动和智慧的人,才可能真正去研究和领会别人的观点,才能真正提出有针对性、有价值的批判,从而获得别人的尊重。

 

 2.既不要述而不作,也不要热衷于高产

 

 有些刑法学人原本有一些新的思想,但由于担心“言多必失”或者由于懒惰或者纯粹是眼高手低,因此不去写作或者较少写作,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写作的欲望甚至能力,令人慨叹。文章和著作是学术的基本载体,“述而不作”者完全可能是一个好教师,却很难说是一个好学者。自己的文章发表出来,获得他人的认同自然是好事;即便受到他人的质疑乃至批判,也能够帮助自己发现思维的误区或论证的盲点,从而加以改正。只有在批判与商榷之中,个人才能成长,学术才能进步。

 

也有人正好相反,勤奋确实勤奋,但是没有明确的研究领域或者“地盘”,为了追逐学术热点,今天研究这个,明天研究那个,信奉“发表才是硬道理”,成了“高产作者”之后,反而没有研究的主题。热衷于高产的结果,可能会带来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容易导致自己的学术特色不够鲜明,难以形成个人的学术标签;二是受专业知识和研究精力所限,学术触角伸得过长、过宽势必导致对相关问题把握不准,难以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立场,因此同一作者在不同的文章中出现观点冲突也就在所难免。由此看来,只有找准自己的研究领域并精耕细作,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作品来。

 

 3.既不要“一叶障目”,也不要杂乱无章

 

 有些刑法学人出于发表文章的需要,只读刑法专业的文章和著作,而不看或者几乎不看其他法学专业的著述,更不要说法学之外的书籍了。由于材料集中、目标明确,因此这样的人写文章往往会很快。此外,由于其掌握一门或几门外语,因此很容易借助第一手外文资料完成写作,这样的文章也常常不缺乏深度。但是,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刑法学关乎生杀予夺,尤其要有社会底蕴,要有人文情怀。因此,仅仅停留于“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难免一叶障目。专门从事刑法社会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学各分支学科者自不必说,即便是专心从事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者,至少也应该适当阅读法理学、法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关联学科的文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写出来的文章接地气、有厚度、能持久。在这方面,笔者本人是尤其应该反思和改进的。

 

 刑法学人既要有精湛的专业素养,也要有广博的学识,但也应该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作为刑法学人,各种各样的书籍读了很多,知识丰富,但在论文中几乎不引用刑法的专业文献,甚至很少写刑法的专业论文。这种人等于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即便自我定位为从事刑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也需要明确,作为一名刑法学人,面对的终究是刑法世界,回答的终归是刑法问题。因此,在做好刑法学研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旁征博引,才是真正值得称道的。

 

 4.既不要只关注中国实务,也不要只钟情外国理论

 

 有些“70后”刑法学人受外语基本功不扎实的限制,单纯研究中国问题,一头扎进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法自拔,局限于个案、细节。这些学人写出来的文章往往是就事论事,就案说案,对具体问题的讨论不深入。此外,由于缺乏宽阔的视野和明确的参照,同时也缺乏立场和观念上的指引,因此得出的结论往往难以举一反三,无从体系化。这是应该反思的。即便不能掌握第一手的外文资料,也要尽可能穷尽包括翻译资料在内的其他手段来弥补不足、开阔眼界。如果对学术有更高的追求,那么对正值青春年华的“70后”刑法学人而言,能够利用德语或日语阅读文献或者熟练地掌握英语进行研究,应该是一个起码的要求。

 

在学术研究中,一些具有多年留学背景和较为明显的语言优势的学者往往专注于外国刑法或者比较刑法的研究原本值得肯定,但是不可否认,纯粹外国刑法研究只是书斋里的“学问”,重要的是要找到其对中国刑法学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的可借鉴之处。这就需要比较。比较研究不是简单地将“他国如何”“本国如何”予以罗列,而是要找到共同点、公约数,找到值得比较之处。只顾钻研外国的立法和理论而不去消化吸收,不去寻求其与中国立法和实务的有效对接,是盲目的。另外,比较研究中尤其要注意客观、辩证,持“外国月亮比中国月亮圆”的态度做研究是注定要不得的。可以说,既不拘泥于中国的实务,又不机械地照搬外国的理论,既有中国的问题意识,又有世界眼光,应该是法学研究者秉持的基本理念。在此问题上,“70后”刑法学人尤其要引起注意。

 

以上“自觉”与“自省”,适用于各个不同年龄段的(刑法)学人,唯“70后”学人从青年走向中年,承上启下,正担重任,尤其应该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担当。“70后”刑法学人在研究道路上需要“自觉”或者“自省”的远远不止这些,笔者不过是想到哪里写到哪里而已。此外,虽然笔者慷慨激昂地总结出上述需要避免的错误做法,但是并不意味着笔者自己就能完全避免或者已经避免这些错误做法。可以说,这些话主要不是说给别人听的,而是说给“70后”刑法学人自己听的,抑或直接就是提醒作者自己的,因此才称为“自省”。对于那些“自觉”,都是些大路货,不妨听之;而对于那些“自省”,“70后”刑法学人也没必要对号入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来源:《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