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23
效率与公正能够同时提高,能不能要求案子办的又快又好?
对于偶然的一个案件固然是可以这样做的,也就是让一段时间什么也不干,只做一件事,那他确实可以做到。
但如果要求他长期做到又快又好,就比较难,因为他在短期内难以实现能力的巨大飞跃。
虽然我们可以这样要求,既要又要,但是能力的提升是需要时间的。
而且我们知道现在司法官不仅要办案子,还要处理很多其他事务,这些其他事务也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这里边也有既要又要的问题,而且这就必然要分散本来就非常有限的办案精力,让办案的有限时长越来越短。
在办案有限时长越来越短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提升效果和公正,那不就变得难上加难,变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我们在考虑效率和公正双任务的时候,我们还必须考虑这里边还有第三维度、第四维度的要求。
我们都知道效率与公正同时提高那是最好的,但它在短期内就是很难实现的。
比如让孩子把字写得认真一点,往往就要说,你别着急慢慢写,写得工整一点。家长一般不会说你既要快又要好,你要做到又快又好,不仅学习好,体育也要好。最后孩子肯定懵了。
我们在跑马拉松的时候,一般人都是以安全完赛为第一目标,不会过分追求配速,为了保持心率不致于过高,往往会适当降低配速。为了保持长距离,我们都在选择降低配速。
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心脏功能是有限的,你要想让它维持一个长距离的稳定,就要在功率输出的时候悠着点。因为过高的配速如果维持的时间比较长可能导致身体无法承受,甚至有死亡的风险。
其实办案也一样,如果你要求他又快又好,然后又挤压他的办案时间搞别的,那他为了做到这个既快又好,那就只能牺牲办案时间搞加班。因为一个人的能力增长曲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会突然剧烈上扬。
这就像跑步一样,你不能只跑了十公里就想跑全马,然后还想要比十公里的配速还快,除非是你不想活了。
这是因为人的身体极限在短时间是比较稳定的,你十公里之后什么时候可以挑战全马?我想最快也要两年之后。挑战全马之后,什么时候可以配速超过之前十公里的水平,我想说对于绝大部分人可能一辈子也实现不了,除非你付出极大跑量来练习,也就是你跑全马像玩一样,你才会追求更高的配速,而且是之前中距离的配速。
效率与公正其实也是一个意思,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办案水平,维持一个办案质量水平,他可以适当提高速度,但很有限,如果想要提高质量,就可能要消耗比原来两到三倍的时长,因为质量提升更加消耗精力。
而在希望他提高质量的同时,不仅不给他两到三倍的办案时长,反而要求他比原来的办案时长还短,你想想他怎么能够做到。
这就相当于让他立马脱胎换骨,这几乎是难以实现的。
他不可能真正的提高效率,他更多能够做的是延长劳动时间。
而这个延长劳动时间,由于没有增加办案的期限,感觉起来似乎好像又快又好了。
但这一定是以压缩司法官个人生活为代价的,长期来说是以牺牲身体健康为代价的。
这就像不顾心率过快而一味提高配速的运动员一样,他有点不管不顾了,这肯定不是能够长期持续的。
我去一些基层院看,有些是周末集体加班,有些月底年底的时候就停休了。
但是我想这样是不可持续的,而且这样也就到头了吧,因为一周也就七天,你都加满了,也就没有时间可以加了,你还能怎么办?
如果在达到这个极限的情况下,再提要求怎么办。
身体是有极限的,加班是有极限的,但工作要求是没有极限的,可以不断的提高。
而且不仅是效率与公正,还有效果,还要案结事了,还要没完没了,还要延伸拓展职能,还要很多新的要求,还要旧账新账,这样一来,就变得必然难以兼顾。
如果所有的都应付一遍,那自然质量不高。
但是如果质量要求高,那必然应付不过来,如果应付不过来那肯定是没法答应的。
最终说来说去,那还是效率优先,公正其次了。
这样一来看起来是既要又要,其实是一个次优选择。
我是觉得首先是公正,先把公正做到了,办案期限没有超期,这就是合格的。
在合格的基础上,提升办案效果让当事人满意,这就是优秀的。
在优秀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谈适当提高效率。
也就是说马拉松你得跑下来再谈其他,没跑下来,谈其他都没有意义。
而虽然一次跑下来,但受伤了以后跑不了了,那就更加没有意义。
在公正和效果都搞好的情况下,办案时间其实是有可能延长的,而不是缩短,因为这里边要做大量的工作啊,公正和效果怎么可能平白无故的提高,用几分钟就提高了?
这里边必然大量的辛苦的司法劳动,这些劳动必然要耗费时间和精力。
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做的其实是减少司法官的非司法任务,给他腾出有限的办案时长。
比如说原来每天只有两个小时办案时间,现在给他延长到四个小时。
这增加的两个小时,一个小时用于提高质量,另一个小时用于提高效果。
这样虽然仍然是用七天把案子办完,但其实是用了两倍的时间,但这也是值得的。
对于社会来说好像就是在有限的时间提升了司法公正,其实本质上是更加专注于司法办案从而提高了公正水平。
这样时间长了可能适当能够出半个小时的时间,但我想这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做到,比如半年或一年。
这相当于提高司法劳动生产率,没有重大的制度创新,只是靠业务熟练的话,那需要的时间就会很长。
我们知道工厂相比于手工作坊之所以能够提高效率,主要就是专业分工,每个人只干一小段事情,然后千百次的重复,每个人干的都是片段,没有人从头到尾干完。这种分工再通过流水线等方式进行强化,这样才能够大幅度提高效率。
同时也有机器等技术的时候,现在更多的是信息化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的加持。
但是这些对于司法工作都不是十分适用。
司法亲历性要求,司法官就是要从头到尾把一件案件走完,不能只干一个片段,而要从头干到尾,要全面了解。
因为司法官生产的不是一个工业化产品,它产生的是涉及到每个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司法公正,每一个案件的司法公正都是独特的,而不是量化可重复的,再简单的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
基于这一点,司法很难量化,很难将流程细化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它更像一门手艺,每一个都要认真雕琢,也像医生看病,每一个人都要单独看。
这样一来,司法效率的提升就显得非常缓慢。
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司法工作不是没有帮助,但是帮助是有限的。
前几年设想的能够自动写法律文书的机器,现在来看根本就不太适用,虽然可以帮助排版,可以自动回填一些数据,但实质内容根本写不了,写了就会错误百出,挑错比重写还要累。即使是回填一些数据,其实还是来自于司法人员填写的案卡。
而这些案卡繁多和系统缓慢等问题,常常也困扰司法人员,有时候也不知道是提高效率还是降低了效率。
如果非要说提高效率的话,我觉得也是非常有限的。
也就是说技术对司法效率提升的作用其实是非常有限的。
司法是公正的艺术,并不是工业产品,因此它并不适用于工业化的效率提升逻辑。
认为就像生产产品一样能够既提高质量又提高效率,其实往往是背离司法规律。
我承认理论上可以既提高效率也提高公正,但这必然是司法能力的大幅度提高,而这一点一定是漫长。
我们能够做的其实是解放司法生产力,让他们从繁杂的冗余事务中解脱出来,增加有效办案时间。
也就是将有限的精力更多的投入在司法办案当中,在长期的司法办案中慢慢提升司法能力,从而逐渐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双提升。
如果有一个指标需要考核的话,我觉得有效办案时长应该算一个,只不过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