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刘哲:重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数字化契机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27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强制力由弱到强,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五种强制措施就构成一个体系。

 

1.强制措施格局的演变

 

因为我2004年刚上班先到的是批捕处,当时刚改名为侦查监督处,所以对强制措施比较熟悉,在十多年前很少有取保的案件,基本都批捕,批捕之前是拘留,也就是羁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

 

只有证据实在不好的案件,才会取保,因为取保就意味着很难监管,也就会影响侦查以及后续的诉讼。

 

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影响,极特殊的情况会采用监视居住,但是成本太高了,需要很多人轮流守着,一般情况是不会用的,当时有个别自侦案件用过。

 

所以当时的强制措施体系中,羁押是占到压倒性优势的,非羁押为例外,监视居住是例外中的例外。当时我都怀疑监视居住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

 

后来两个证据规定出台,证据标准逐渐提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渐发挥了传导性的效果,不批捕逐渐开始提高,从原来的几个百分点,后来达到了十几个百分点,相应的取保候审就开始多了起来。但是其实主要是证据不足的不捕多了,当然无逮捕必要不捕的也多起来,但增长得并不快。

 

这个传导作用一旦开始,侦查机关也会受到影响,这样取保直诉的案件也在增多。

 

但是取保候审的监管机制跟不上,很多时候还是存在不能到案的情况,不能保证到案成了老大难问题。很多时候如果法院给取保的被告人打两遍电话,如果不接,那就直接不收案。

 

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一些轻微案件就开始走起了刑拘直诉。虽然在法律上其实还是有依据上的不足,在学术届也很受争议,但确实解决了取保案件不到案的问题。

 

虽然降低了逮捕率,但是羁押率并没有降低,原因就在刑拘直诉,根子其实在取保候审的监管不到位。

 

一开始刑拘直诉还不是那么普遍,因为这么轻的案子并不多,也办不了那么快。

 

但是到了危险驾驶入罪,再加上速裁程序试点,让刑拘直诉的适用比例得到极大的提高,本来作为侦查初期的强制措施,变成为整个诉讼流程的羁押措施。

 

从此拘留成为“小逮捕”,但是审查决定机制要比逮捕措施简单了很多,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就可以了,这就使其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

 

这也是轻罪羁押率下不来的原因,因为它好用,便捷,从而也提高效率。

 

但是它带来的问题就是短期自由刑的增加,羁押率下不来,非监禁刑的比率也就上不来,两者是具有相关性的。

 

而短期自由刑的居高不下不仅想象刑罚的效果,影响犯罪人的复归,同时也使认罪认罚实体从宽与程序从宽相结合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消戾气、促和谐的功效无法充分发挥。这也是认罪认罚上诉率一直无法有效降低的重要原因。

 

因为一个自由人确实很难在里边待得住,但是如果你是非羁押,又监禁刑,哪个没事来上诉,这也是非常浅显的道理。

 

但是这个浅显的道理,由于非羁押措施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失控感始终不容易解决。

 

 2019年7月13日我在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上也发了篇《电子手铐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文章,也是在呼吁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解决非羁押措施的监管失控的问题,从而降低审前的羁押率,进一步降低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率。

 

没想到,杭州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往前又迈了一步,借鉴了健康码的一些工作原理,出台非羁码进一步降低了监管的成本,更加私密,相比于电子手铐,我感觉它的强制性又弱了一层,但是效果目前来看不错。(参见:《非羁码:杭州非羁押犯罪嫌疑人数字监管时代来临!》,浙江检察公众号)根据这篇报道,随着非羁码的试点运行,杭州西湖区的不捕率由2018年的17.1%大幅度提高为44.6%,随着非羁码进一步推广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当然这里边没有体现刑拘直诉的问题,但是我想如果非羁码可以相当大的程度解决刑拘直诉。

 

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构

 

目前,非羁码很有推广前景,其实其利用了健康码在疫情期间的普及所搭建的基础设施和使用习惯,其实是很巧妙的搭了一个便车,如果不搭车。单独建设这样一套系统的成本其实是惊人的,因为这个系统成本不在于终端,而在于后边巨大多个系统的协同支持和打通。健康码相当于建了铁路网,非羁码是利用它跑自己的火车。

 

除了健康码系统之外,非羁码还需要依赖政法一体化系统和杭州的城市大脑系统,这些也都是巨大的基础设施。

 

因此,非羁码不是一天建成的,它是杭州持续数字化的一个产物,它是一个结晶。如果要配套恐怕这些系统都要打通和解决。

 

但是随着大中城市普遍的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我想这不是一个问题,这应该是一个趋势。

 

所以非羁码不是一个码,它是一套系统。

 

非羁码不仅是一个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它还直接触动了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导致目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五类强制措施重新布局。

 

如果非羁码能够在强制措施的份额中达到50%以上,那它应该在强制措施体系中拥有一席之地,而其他强制措施的功能也应当进行调整。

 

实际上,非羁码目的就是在取代传统取保候审的监管方式,所幸就干脆起一个名字叫手机端数字监管,用以定义这种监管方式。

 

因为虽然有人脸识别打卡等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管手机,再通过手机管人。这与健康码一个道理,因此其可以说也是相对放松的,当然还是要传统的监管方式要强很多。因为大部分人还是手机不离身,所以用手机就可以把大部分嫌疑人管住了。

 

但是由于非羁码推广的方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那这些嫌疑人虽然有些认罪认罚,但根据犯罪性质,有些人的危险性还是比较大。

 

想用非羁码完全解决问题就不够了,就有必要配套使用电子手铐,起个名字可以叫可穿戴电子设备监管。

 

当然这个有所谓影响隐私的问题,但是考虑人身危险性,既然是刑事强制措施也不能太过于保护嫌疑人的隐私,还是要隐私与安全之间做一个平衡。

 

可穿戴电子设备监管,也就是传统上的电子手铐,可以作为相比非羁码强制性更强一些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使用。而可穿戴电子设备监管可以和非羁码共同使用,这里不存在强制措施重复使用的问题,因为其作为监管手段可以复合使用。当然也可以单独使用。

 

通过电子设备的使用其实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监视居住的问题,借鉴电子手铐和非羁码的工作原理,可以通过电子监管和数字监管的方式,为嫌疑人设定一定的生活区域和接触人员规则。在无人现场监管的情况下,实现线上的监视居住。从而通过技术手段改造传统的监视居住,用于那些不宜允许其大范围互动的危险犯罪嫌疑人使用。

 

通过上述电子监管措施的适用,逮捕率就有可能降低至10%之下,从而实现逮捕的例外化。因此目前逮捕标准就已经不太适宜了,有必要进行调整,比如不再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应该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

 

而拘留在侦查初期仍然还是有些价值,但是作为长期诉讼过程的强制措施就已经不合时宜了,也就是“小逮捕”的非正常状态应该彻底废止,从而彻底废除刑拘直诉的使用。

 

通过手机端数字监管措施(非羁码)和可穿戴电子监控措施两者对取保候审的改造,实际上就是将取保候审候审一分为二,形成强制力强弱有所区别的两种非羁押措施,当然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仍然要遵守,但是其实已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了。

 

而监视居住已经经过电子监管的改造,已经是非现场化,也不再是之前的监视居住,可以更名为户内电子监管措施,综合使用包括可穿戴电子监控设备、手机端数字监管以及人工智能摄像头、传感器等多种监控设备,所以这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视居住了。

 

因此实际上强制措施的格局实际上增加了三种新型的强制措施,几乎是拆分和替代了原有的一些强制措施,而逮捕强制措施的范围将极大缩小,拘留的范围也会相应缩小。但是考虑到新型强制措施的推广过程,以及各地区技术条件的配套过程,传统的强制措施在短期内还不能完全取消,还要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实质上会逐渐的减少使用,直到完全消亡。

 

那么总结起来,重构后的强制措施就应该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手机端数字监管(非羁码)、可穿戴设备监管(电子手铐)、户内电子监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范围缩小)等八种,其中手机数字监控、可穿戴设备监管、户内电子监管作为新型强制措施将逐渐取得主导地位。手机数字监控会在轻罪中占到绝大多数,但是3-10年较重的犯罪中,可穿戴设备监管可能会占到一定比例。

 

在轻缓、高效、人性化和安全性等几个价值取向上,以手机端数字监管(非羁码)和可穿戴设备监管(电子手铐)为代表的新型强制措施需要实现一种新的平衡。

 

尤其是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功能定位不同,对于安全性的需求和承受力不同的情况下,对强制力不同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比例选择肯定也会有所不同。这里边既有安全需求的不同,也有司法价值取向的选择,也有现实环境的考量。但是不得不承认,非羁押化,轻缓化,人性化的也是法治发展的趋势。

 

数字化无非是顺应这一趋势的产物,数字化的外衣下面是对人性的关注和尊重。

 

非羁码为我们创造了一个重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历史性契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不仅是一个应用型的创新,它具有法治发展的战略意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