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3-31
我们是否愿意理解犯罪的原因,理解那些难言之隐,理解那些不得已之处?
有没有想过他们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了,非要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可曾走近他们的内心世界?我们又是否愿意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
同样需要理解的还有加害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辩护人方面的诉求。
其实任何一方有激烈的诉求都很难让案件真正平息。
我们确保自己公正,没有偏私,不徇私情,对很多办案人来说这已经足够高了,案件负担已经足够重了,我们为什么要劳心费力的去理解别人,理解别人又有什么意义,凭什么我们一定要理解别人?
理解别人其实意义重大,在司法工作中尤其如此。
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懂得理解别人,就会获得一份难得的情商,让别人感到很舒服,让别人容易对你敞开心扉,也就比较容易获得更好的人际关系。
因为你了解别人的底线,能够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让别人感到尊重和温暖,相信比心的别人也就会愿意向你也释放善意,因为理解其实是相互的。
我们都知道对方的难处,只是愿不愿意为别人着想,既然别人已经为我着想,那么处于对等原则,处于最基本的回馈意愿,也要考虑为别人着想一下。
这是一个非常朴实的人际交往规则,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
理解同类,保持同理心,其实是为自己更好的生存环境,让你在关键时刻能够得到别人的帮助。
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只靠自己就能够在社会中生存,我们必然的需要依赖同类的配合,但是其他人是否愿意配合其实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提前给予同类帮助,尤其是发自内心的帮助,也就是理解他人之后的帮助或者尊重,就可以获得一种社交货币。
在关键的时刻就会得到别人的声援,这种声援是平时积累下来的结果,现用现交是来不及的。
理解,同理心,让一个人能够改善生存环境,创造发展机会,最终对自己有利。
相反不理解别人,就会冒犯别人,就会让别人愤怒,最终别人也就不会愿意理解你,你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就可能被压缩,从而最终对自身不利。
在平等的环境中这种不理解,有时候还只是不投缘,不发生关系有时候也就行了。
但是在司法机关中却不行。
因为司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固定的,是无法摆脱的。
当事人无法选择投脾气的检察官,检察官也不能挑选当事人,他们之间无法远离对方。
而且司法官与当事人往往关系并不完全平等,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会觉得比司法官低一头,虽然很多时候这只是心里作用。
但是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处于一种被审查者的位置上,司法官则处于之中审查别人的位置上。
这种不完全平等的地位和关系就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一种先天的不自信,天然的对司法官有一种排斥和反抗。
觉得你在上,我在下,你老是审我,问我话,而我却不能审你,问你话。
有的时候甚至是受到司法官的训斥,但绝对不敢训斥司法官。
这就让嫌疑人和被告人产生一种相对脆弱的心里,情绪上容易波动。
如果司法官不理解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就会产生防御性心理,就会觉得自己不被尊重。
但是如果你能够理解他们,尤其是从他们的角度来共同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不是显得高高在上,而且为他们感到惋惜,对他们的不得已之处表示理解,对他们敢作敢当的行为表示肯定,都会让他们感到极大的心理满足。
因为他们会觉得司法官是理解他们的,不是仅仅把他们当作需要打击的对象而存在,而是把他们当作一个完整的人来看待,理解他们的苦衷和诉求,愿意倾听他们离奇的理由,能够理解他们的难处。
即使这些理解并不能真正解决任何实质的问题,但只要理解就表明了考虑到了,表示善意和尊重了。
这种表示一定不会白费,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会理解司法官的难处,在他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会尽量的不给你找麻烦,让你顺顺利利的把案件办完,在法庭上尽量避免公开的挑战和挑刺,让诉讼流程的推进更加迅速而便捷。
他们会把这些配合当作一种理解的回馈。
因为你理解他的难处,他才能理解你的难处。
当事人当然知道司法官的不容易,知道司法工作也有很多不完美之处,如果你要挑毛病,那肯定没完了。
但是如果你对他的诉求和辩解爱搭不理,对他采取一种训斥加蔑视的态度,完全不能理解他的难处,那么他们也就不会理解你的难处。
而且很多的时候会故意的在你的难处上撒盐,让你难堪而下不来台阶,甚至让司法官有勃然大怒的冲动。
当然勃然大怒往往会犯错误,犯错误之后往往就会产生不利影响。
其实这也正是嫌疑人和被告人希望看到的,他就是希望看到你的难堪。
因为你在司法工作中的言行让他们也感到很难堪。
这种冤冤相报何时了?
很多时候是案件结束了也完不了,也就是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因为对于不被理解、不被尊重的怨恨久久不能平息。
这种怨恨只有通过理解才能平息,才能让矛盾真正平息。
除了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大同小异。
因此案结事了应该从理解当事人开始。
理解是一扇心灵之门。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