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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姜子明:以数字类案监督优化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体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21

 在刑事检察办案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客观性证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数字赋能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背景下,以数字类案监督模式推动构建刑事检察客观性证据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数字类案监督对于推动刑事检察案件客观性证据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与把握:

 

  数字类案监督与客观性证据体系建设具有高度融合性。数字类案监督的核心在于以数据信息为源头,以数据比对、数据筛选为主要手段,寻找与发现相应案件的电子证据突破口。在证据筛选与收集方面,数字类案监督与客观性证据具有天然的共融性。一是基础逻辑的共融性。数字类案监督主要是以数据建模平台与人工智能手段对相应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其处理的主要对象即为客观电子数据与信息。主观性证据并不在其处理范围之内。二是运行逻辑的共融性。数字类案监督的主要功能在于以客观电子数据的关联与印证,在客观性数据信息中发现与梳理出监督办案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这与客观性证据体系构建的原理与方式一脉相承。

 

  数字类案监督对于构建客观性证据体系具有内在驱动力。数字类案监督的源头与基础为客观性电子数据信息,同时数字运行与处理的目的也在于寻找与碰撞出具有内在关联的核心数据信息。数字类案监督对于构建客观性证据体系具有天然的内在驱动力。一是数字筛选的内在驱动力。数字类案监督首要的就是数字筛选的过程,即在海量数据中不断过滤、不断优化,从而将相应数据信息限定在一个可管控、可研究范围之内。二是数字关联的内在驱动力。与证据之间的印证类似,数字关联是数字类案监督模型运行的主要目的与意义。通过数字关联,逐步筛选出可用数据,梳理出可用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

 

  数字类案监督对于客观性证据体系建设具有天然优势。数字类案监督以客观性电子数据形式筛选出与相应案件的关联数据,并明确了相关类案办理的数字底层逻辑,对于构建客观性证据体系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数字类案模型已经在逻辑层面构建了相应类案的客观性数据监督体系。数字类案模型以相应类案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通过应用数字思维与方法,构建出具有数字监督的可行性路径。二是数字运行成果已经构成了客观性证据体系的主要基石。一方面,电子数据信息是客观性证据的主要形式与来源;另一方面,具有天然客观性与高度关联性的关键电子数据信息俨然已经成为相应类案客观性证据体系构建的主要基础。

 

  数字类案监督模式以客观性数据信息的碰撞与筛选为基础,不仅为刑事检察类案研究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为刑事检察个案办理勾勒与拓展出相对完善的客观性证据体系。

 

  以数字类案监督模式筛查客观性核心电子证据。一是以刑事类案的核心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构建契合实际的数字类案监督模型。在数字类案监督模型的构建过程中,一定要紧扣刑事检察中的关键犯罪构成要件,将犯罪构成要件与数据信息进行深度融合,以数据信息形式实现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筛查与监督。一方面,模型构建要具有现实可行性,要寻找具有数字转换可能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构建。对于与数字关联度不高的犯罪要件则一般不适宜作为模型构建的基础与依据;另一方面,模型构建要符合基础逻辑,层层递进。数字类案监督模型应当以严密的底层逻辑、科学的数字筛选方式,实现对于海量数据的有序筛选,从而最终得到符合办案需要的特定数据信息。二是以数据获取与模型运行为双抓手,确保数据分流与筛查的全面性与彻底性。在数据获取方面,要结合相应数字类案定罪量刑的基础规则,实现对于相关部门、相应数据的全面收集与汇总。其中,特别要注意数据收集的时间范围与内容范围,确保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在模型运行方面,要根据模型运行规则,对已经获取的数据进行集中转换与处理,确保相关数据符合模型运行的文本与格式要求。同时在数据碰撞过程中,要确保数据运行的规范性与有序性,从而实现数据筛选的彻底性。三是以人工审查与智能审查为基础,对数据运行结果进行有效处遇。对于模型运行的数据结果,首先应当通过数字规则进行初步智能审查。应当从相应数字类案监督模型的全局性与数字模型运行的提示性进行规则审查与核对,排除明显不符合数字规则与监督需求的数据信息。其次应当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开展人工精细审查。对于符合相应要求的数据信息,办案人员应当以相应数据结果为基础,通过调取与之相适应的文书材料信息进行人工审查,确保个案办理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以案件核心证据数据关联其他客观性案件证据。经审核,数字类案监督模型所运行的有效数据结果为个案办理中当然的核心证据。但是仅仅具有核心证据仍然不够,还需要以核心证据为基础,筛查与关联其他与个案有关的客观性电子数据。一是以核心证据为导向,反推寻找与之相关的数据信息。要在现有的数据类案监督模型中,通过反推的方式将原有的关联性数据信息进行集中整理与汇总,从而实现现有数据信息的收集与集合。二是以核心证据为基础,拓展收集与核心证据具有单一或多线关联的其他电子数据信息。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对个案中的核心证据进行拆解与分析,分解出时间、地点、行为、数额等与案件有关的数据信息单元。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于每一个数据信息单元进行分析与研究,并以检察机关业务数据系统与相关部门的办案数据平台为搜寻对象,收集与核心证据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客观性数据信息。三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构建个案的客观性逻辑体系。对于已经获取的相关客观性数据,要对标犯罪构成要件,梳理与勾勒出相应个案的客观性证据体系。

 

  以客观性证据引导其他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客观性证据体系构建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开展主观性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进一步印证。一是结合个案实践情况,对关键人员进行重点讯问/询问。根据客观性证据体系所反映的关键人员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相应人员开展调查与谈话工作,主要就客观性证据所印证的定罪量刑内容,集中制作笔录。如果与客观性证据反映一致,则可以进一步印证;如果与客观性证据反映有所出入,则需要进一步核实。二是根据个案需要,对关键场所、地点进行重点勘查。对于具有现场敏感度与需求度的相关案件,可以根据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相应地点信息,对于相应现场进行实地走访与开展侦查实验。一方面,在实地走访中进一步验证证据所反映的客观性内容;另一方面,对于具有侦查实验需要的核心环节,可以在现场开展相应的模拟实验,从而进一步印证原有数据所反映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内容。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姜子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