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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隔案折抵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4-26

折抵问题相对简单,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判处的要是实刑,如果判处缓刑就不存在折抵问题。

 

因为缓刑考验期本质上不是刑罚,而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跟管制有很大的不同,管制的话就可以折抵。

 

这对于一个案件,无论折抵还是不折抵都比较清晰。

 

但如果两个案子连起来,就不那么清楚了。

 

比如一个案件刑拘过,没有逮捕,最后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如果原来是判二缓二,新罪是四年,那就是在4-6年进行数罪并罚,很有可能是五年半这个样子。

 

新罪发生之后,逮捕了,羁押一个月,这个折抵了。现在的问题是,前罪刑拘的7天要不要折抵?

 

因为当初判缓刑是没有折抵的,现在判实刑了,要不要折抵?

 

逮捕羁押的一个月,折抵一点问题没有,不在讨论的范围之内。

 

现在的问题是前案的羁押措施,能不能在后案折抵?

 

也就是隔案能不能折抵刑期?

 

这就不是十分容易回答的问题。

 

首先我们就要回到刑法折抵的制度规定上来看。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是刑法关于折抵的三个规定。

 

这里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这里边有一个潜台词就是应该是一个诉讼。

 

也就是在一个诉讼的过程中,曾经被羁押过,这个羁押的时间可以是侦查之处,可以是审查起诉期间,可以是审理的时候才开始,都不要紧。

 

即使先羁押后取保,然后再羁押,或者先取保又羁押都不要紧。

 

并不要求这个羁押是连贯的、持续的,只要在这个诉讼过程中被羁押过都可以。

 

甚至这个羁押也可以包括一审和二审的,甚至重审的期限。

 

这个折抵的意思就是法律不占被告人的便宜,不能羁押一年,判两年,如果不羁押就相当于判了三年,实际上就相当于通过羁押的方式让被告人额外多服刑了,这明显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

 

原来羁押的,判决也是实刑,本质上都限制了人身自由,都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惩罚的功效,因此折抵的意思就是这是一样的,刑罚更加重视实质效果。

 

但这里边有一个前提,这个羁押是保障这个诉讼进行的,羁押与判决应该在一个诉讼当中。

 

羁押是保障这个诉讼的羁押,判决是这个羁押随后的判决,中间没有隔着。

 

如果是陈年往事的羁押肯定不可能算到这个判决头上,比如很长时间之前因为行政拘留被羁押过,那肯定跟这个案子说不着。

 

即使是刑事拘留,但如果是早先年的罪行,也因此判处了刑罚,只不过因为缓刑没有羁押,那也不会折抵。如果缓刑执行完毕,那么刑期也就算执行完毕,也就没有事了。

 

不可能因为当时没有折抵,就到现在来折抵。

 

当然因为现在这两个案件联系的比较紧密,时间间隔也比较近,感觉好像是一个诉讼一直在持续当中。

 

其实并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有两个判决,而且两个都是生效判决,这与一件案件的一审二审还不一样。

 

两个生效判决意味着两个诉讼,两个诉讼自然有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流程。

 

每一个诉讼都有相应的强制措施,而这个强制措施都是保障各自诉讼流程,也确保判决能够顺利完成。

 

比如第一案件的刑事拘留是为了保障第一个案件的顺利进行,后来的取保候审也是,虽然后来是出事了,但其实跟取保候审没有关系,他不是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的罪,他是在缓刑执行期间犯的罪。

 

那时间上就意味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都是有效的,都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判决及时做出来了。

 

这个判决之所以能够被执行,也是因为它生效了。

 

虽然是缓刑执行期间,那也是刑罚执行期间,也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判决之后的事。

 

正因此,当初的刑事拘留已经是另一案件的刑事拘留了,不是后来发生案件的刑事拘留了。

 

后来很有可能又进行了新的先期拘留,然后再报的捕,其实后一个诉讼流程当中,很有可能刑拘和逮捕都有,这些羁押期限也都理所当然的折抵了。

 

但是有些人想不开的是,后来的判决毕竟撤销了原来的缓刑,将两年的刑罚要一并执行了。

 

而这个两年的刑罚是没有与当初的刑事拘留折抵过的。

 

那么此时,被告人是不是吃了点亏,只是折抵了一份羁押期限,而没有折抵两份羁押期限。

 

我认为这样并没有什么问题。

 

因为羁押折抵的本质在于本案折抵,目的是因为本案保障。

 

保障本案的羁押期限,当然应该在本案折抵,不是保障本案的羁押,自然应该在自己的诉讼中进行折抵,没有折抵着的,也是因为法律给了他轻缓机会了。

 

比如这个被告人是因为什么当初没有折抵的?是因为缓刑,当初这对被告人可要比折抵几天重要多了。

 

但是被告人没有好好珍惜这样的机会,在缓刑期间再犯罪,通过自己的行为又让自己陷入到新的诉讼当中,此时新的折抵周期开始了。

 

而原来的折抵周期随着前一个判决的生效而已经结束了,也就是一码归一码。

 

法律不会让被告人吃亏,但也不会让被告人什么便宜都占到,还是要遵守其中的规则。

 

最重要的一个规则,就是一个诉讼一论,这是诉讼的周期律。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