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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黄纬东:瑞典罚金刑制度的特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5-05

根据瑞典《刑法典》的规定,罚金刑的种类包括日罚金、概括罚金和标准罚金三种。瑞典的日罚金类似于德国的日罚金制,是以被告人的日薪为基础计算得出应缴的罚金数额。在没有特别规定罚金处罚形式的情况下,瑞典一般都以日罚金模式作为计算罚金数额的主要方式。

 

     日罚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瑞典《刑法典》第二十五章第二条之规定,日罚金的天数应当在30日以上150日以下;日罚金的金额则需综合考量被告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情况,最终通过综合判断,设定30瑞典克朗以上1000瑞典克朗以下的日罚金金额(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日罚金金额也可以适当调整)。

 

     同时,瑞典《刑法典》也规定了日罚金的最低额度,即750瑞典克朗,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低收入人群无视日罚金制度的可能。

 

     数罪并处罚金的处理方式

 

     根据瑞典《刑法典》第二十五章第五条之规定,对于数罪的情况,如果每一罪均可处罚金,可以对数罪并处罚金。存在特殊理由的,法院可以对规定概括罚金的一罪或数罪处概括罚金,同时对其他罪处另一种形式的罚金。但是对规定应当处标准罚金或不可能转化为监禁的罚金之罪,不可以并处罚金。

 

     瑞典《刑法典》第二十五章第六条规定,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如果有任一一项罪名可处日罚金的,作为数罪并罚的罚金应当以日罚金论处。并对常见处罚中罚金的额度上限进行限制,以日罚金计算的,最高可处200日的日罚金,以概括罚金计算的,最高可处1万瑞典克朗。如果数罪中有任一犯罪规定了最低罚金的,所处罚金刑应在其之上。

 

     罚金刑的执行

 

     根据瑞典《罚金执行法》第一条之规定,罚金执行方式包括催收和征收两种形式。催收指的是由被罚款的人自愿向政府确定的当局进行付款;而征收主要针对的是不能追缴或者不能足额追缴的被罚款人,进行的一种“国家讨债行为”。

 

     一般情况下,瑞典的被罚款嫌疑人可以在被最终判决前预先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后罚金将会从这部分费用中予以扣除。对于费用的盈余,瑞典《罚金执行法》第五条规定,如果在收取时出现盈余,这笔盈余可以抵消被罚款人应支付的其他罚款。如果没有进行抵销,则盈余应予以返还。但同时也规定,只有达到至少50瑞典克朗的盈余才应返还。

 

     对于不能追缴或者不能足额追缴的征收而言,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追回国家索赔法》中,例如第七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可以结合债务人个人情况、是否具有公益等,在瑞典税务局依据《瑞典税务法》对某些债务人信息的处理进行调查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延期缴纳罚金。但是准予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债务人偿还债务所需的时间。再例如,第十条规定的可提供担保、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设置抵押、质押等。

 

     但是,征收也存在例外情况,即瑞典《罚金执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如果罚款的收取对被罚款人或者依赖其为生的人特别不利,执行机关可以责令不再执行。”对此,被罚款人所在地的检察官,也可就执法机关根据第12条发出的命令,向同一地点的地区法院提出上诉。

 

     罚金刑的转换

 

     根据瑞典《罚金执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被罚款人不服而无法收取罚金的,经检察官申请,应当变更为监禁。在发生变更时,被罚款人除了前述罚款外,还存在应缴罚款的,则需要对该罚款进行累加。如果被罚款人在变更为监禁后选择全额缴纳罚金,则由瑞典监狱或者缓刑服务局对未执行监禁的部分宣布失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罚金均可变更为监禁,瑞典《罚金执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在严重精神障碍影响下所犯罪行处以的罚款和在根据《劳动争议审判法》处理的案件中,因不遵守有关该事项的判决或决定而被处以罚款的不能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纬东,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