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5-16
编者按
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
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
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
仲夏时节,“刑事法判解”公号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将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
陆续登场,敬请期待!
虽然在法学界,我们可以被称之为是青年(刑)法学人,但是从社会一般认识上来看,把超过三十五周岁的人称为进入中年之人,也不会有太大的违和感。“一个社会里,中年人要负很重的责任:要对社会负责,要对年轻人负责,不能只顾自己”。要说这句话,也算不上至理名言,最多是一句“理应如此”却又“时常被忘掉”的常识话语。但由于说出这句话的人是特别受人尊重的作家王小波先生,同时又出自于我非常喜欢的《沉默的大多数》一书,因此,对刚步入“中年”的我触动和影响很大。
回忆起来,七年前我刚刚迈入大学执起教鞭,当时还是标准意义上的“青年人”,起码头发还是乌黑茂密的,面容也未如今天这样憔悴,但或许那时起压力就已经开始陡增。因为我曾一度陷入了一个误区,即“(把)学术生涯(当成)是一场鲁莽的赌博”。这句话的原出处是马克斯·韦伯先生的一篇著名演讲稿——《学术与政治》。尽管其原意是,青年人从事学术研究充满很多不确定因素,可是现在再回头看去,我更愿意把这句话理解为是:它在告诫我不要将学术研究作为个人“谋取财富、地位与资源”的垫脚石。
恩师刘艳红教授曾多次教诲我:“学术研究要勤但不能浮躁。”我在博士毕业的前夕,在学位论文的后记中,也曾立下过承诺:“如果我有幸能走进高校,徜徉在学术海洋,走上三尺讲台,我也不想成为一个只将学术作为自己职称晋升垫脚石的人......我只要能够站在讲台上,将中国法治最真实的一面讲述给台下年轻的学生,这也许就是我对中国法治建设,所能作的最力所能及的贡献。这就是我给自己设定的学术理想和原则。”但是初入高校时,我却陷入“学术研究”的迷障无法脱身,疲惫、焦躁、功利是最初“学术研究”的情绪性关键词,“朝七晚十”常驻研究室和全年无休的写作,是生活的常态。疲惫的状态让自己感觉:如果没有实际收益,“那学术研究就是一场非理性的事业”。功利性、利己主义成了自然的选择,为了发表而写作,是否发表以及发表在何种期刊上是写作的唯一评价标尺。尽管从一开始我就投入不少精力来指导学生,但由于受到功利性“学术研究”影响,我只关心学生的论文写作,对于他们理论基础几乎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训练。这恐怕不是专属于我一个人的内心独白和工作写照。
直面过去并真诚内省,是让自己褪去年轻时功利心态最好的方法。那时的论文写作也许远称不上是有价值的学术研究。现在静心想来,当下的如我一般的青年(刑)法学人也许需要有一些五柳先生陶渊明的心境——“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苏轼的名句“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也体现了同样的境界。对于我们而言,不妨也在日渐浮躁的社会中,做一群特别的平和者、逆行之人,不随波逐流。也许只有如此,方能到桑榆之年,真正体味到“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那样的平静与豁达感。
近来我常常在问自己,真正的学术研究之目的在哪里?我想答案既不能“太道貌岸然”——谓之为国为家为人民,因为这会把“人弄得很无趣”;同时答案也不能“太俗不堪耐”——谓之为钱为权为地位,因为这会把“人弄得低级趣味”。回顾自己博士毕业以来七年的过往经历,我可以尝试给出自己的答案。关于答案的受众,我想应该包括和我年龄相仿的学人,以及更为年轻的青年(刑)法学人。可能这样的答案在有些人看来有点“刺耳不中听”,在另一些人看来则实在是“还轮不到你来说”,但是我想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倘能疾首蹙额而憎恶中国,我敢诚意地捧献我的感谢”,因为他是为了这个国家(社会)变得更好。那么我给出的这些答案,如若能够对我们青年(刑)法学人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有一些帮助的话,即便刺耳或引人不适,但看在它也算是一句“忠言”的份上,应该不至于会遭到猛烈地批评。
我认为,致力于学术研究的大多是有情怀的人,而这种情怀最好的实现场所便是大学讲堂——通过学术研究反哺教学,给更年轻的学生创造机会;同时,从事学术研究的人目光也常往返于理论与实务,理论是要放在实务中被检验的,因此学术研究必须具备功能性目的——通过熟悉实践,搭建理论体系,为实务难题提供更具妥当性的方案。
无论是释放情怀还是实现功能,都与价值性相联。真正受人尊重的学术研究,应是有一定价值的。这样的学术研究诚然可以是在人类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的著述,也可以是为某一领域提供了重要解决方案的成果,还可以是就某一个具体问题进行修补完善的理论文章。
作为(刑)法学界的青年人,虽需要仰望星空,但更多的是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以小成果为切入点,慢慢地步入学术殿堂并庄严地镌刻上自己的名字。虽然名为小成果,但是也应具有价值性。这种价值性应体现在对教学的促进。“学术研究反哺教学”也许应成为青年(刑)法学人的集体自省。从我感性的经验性观察来看,由于现实的压力,我们绝大部分青年(刑)法学人,没有(或者说客观上很难)在教学上投入主要的精力。其中的原因众所周知,自不必细说。但是,现实的情景是,法学本科(乃至于研究生)教学的主力军就是我们这一代人,如果我们在教学上投入的精力过少,学术研究和教学没有任何关联性,那么法学学术所产生的巨大知识存量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用。
张明楷教授曾建议学术界应多写能够让本科生也能读得懂的文章。其原因无非是不少学术著述阅读难度过大、内容比较空泛、与实际生活较远,让人阅读体验不佳。不仅是本科生甚至于研究生对学术性文字都难以提起足够的兴趣。这也间接导致张老师曾焦虑的一个现象:当下的(刑法)法学教育水平,相较于十年前、乃至于二十年前,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进步。这就仿佛在法学本科乃至于研究生教育和法学学术发展之间,出现了一道“李斯特鸿沟”。
我想青年(刑)法学人此时需要反思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法学学术研究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将这些成果传递给初入法学院的新新法律人吗?第二,法学学术研究的归宿难道不是通过他们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切实地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实践吗?第三,法学学术研究和法治实践之间不应该是——将研究成果传递给学生,让法科生成为更有水准的法律人,他们走上实务岗位后妥当地运用这些理论,甚至于自主学习理论成果——这样一种良性的循环吗?
如果我提出的反思是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作为青年(刑)法学人须有两重任务,来实现法学学术研究与教学之间的“贯通”。
第一重任务是通过将自己的学术成果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进而促进学生对本学科主体内容的理解。我想要完成这个任务,青年(刑)法学人的学术研究就需要关注刑法中仍存争议的领域和其中的核心命题,同时研究的前期梳理需要保证充分,论证必须具有扎实的基础,得出的观点足以适用于实务问题。
第二重任务是通过学术研究,学习并熟悉前人的成果,将具有一定难度的理论争议观点,分门别类地、有体系地梳理出来,以更具形象性的语言展示在课堂之上。当下法学本科的课堂恐怕是需要变革的,司法的现实运行境况已经在提示我们,教师不能再在课堂之上只作通说和标准答案的传输机。启发学生包容基于不同价值立场而得出的不同观点,应该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刑事司法倡导平等的控与辩,如果法科生没有包容不同观点的胸怀,通过权力加持而产生的地位优越感,会无限挤压辩护的空间。罗素先生曾言:“参差多态,乃是幸福的本源。”法律人习惯于接受不同观点并进行思考,与法治背后的民主精神本就异曲同工。当然,在不同观点的介绍上,我认为在课堂上条分缕析地讲出不同观点被演绎出来的理由,比单纯介绍这种观点要重要得多。因为,实务中法学观点的可接受度与影响力,不取决于观点的内容,而是取决于观点得出的论证过程。
这两重任务对于青年(刑)法学人,不得不说也是一种挑战,但又需要我们来完成。因为它们与我们的学术研究、教学以及二者之间的融合,关系实在过于密切。
尽管作为80后乃至于85后的青年(刑)法学人,我们已经开始步入中年,而其中大部分人还难以说已经独当一面,但是中年人理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即便人微言轻。我想通过学术研究与教学的结合,将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传导给更年轻的莘莘学子,给他们创造更好的平台,正如车浩教授、赵春雨主任等前辈为我们这一代学人的发展提供展示的舞台一样,一代代法律学人传承法学的精神,这也许就是大学法学教育的灵魂所在。
务实是法学的底色,作为青年法学人,我们或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曾经作为法学知识枢纽的法学院逐渐褪色。这是不争的事实。”车老师曾在《三次浪潮冲击下,法学教育何去何从》一文中提到,法学院的研究和教学先后受到司考培训、其他学科入侵、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挑战。“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挑战”应该是最刺痛法学院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律所、法院、检察院之后常会遭到批评,因为他们常常“理论脱离实际”。寻根溯源,或许是我们的学术研究一度将实战性知识和技巧边缘化了。理论和实务的隔阂,本质上是学院派逐渐被实务派轻视的另一种表达。当然,实务派甘于浅尝辄止也是原因之一。法学院与其针砭时弊,倒不如虚怀若谷,与时俱进,改变一贯孤芳自赏的性格,体恤“民”情,与“民”同乐。
要在理论与实务之间架起一座融合的“黄金之桥”,可能也是青年(刑)法学人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实现这样的融合,我认为青年法律人可能也需要作两方面的努力:一是让研究成果更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二是以高度体系化的知识结构论证具体的案件,展现论证的魅力。
关于第一个努力的方向,核心可能并不是所谓的“资源或研究的本土化”,而应该是“文字表达的本土化”。
青年学人的学术研究常常表现出文字艰深晦涩、聱牙诘屈。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词话》中曾评论道:“大家之作,其言情必沁人心脾,其写景也必豁人耳目。其辞脱口而出,无娇柔妆束之态。以其所见者真,所知者深也。诗词皆然。持此以衡古今之作者,百不失一。”沁人心脾、豁人耳目,不仅是评判诗词优秀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所有伟大文字作品的共同特点,只有发自内心的东西,才能感动别人。要相信,一部作品是对一个人灵魂的关照,只有真诚地对待自己,才能获得心的应和。因此,王国维先生对于一些浅层次的文字装饰,而忽视作品精神与意境的词作,予以批判甚至讥讽。“词最忌用替代字。美成《解语花》之‘桂华流瓦’境界极妙,惜以‘桂华’二字代‘月’耳。梦窗之下,则用代字更多。其所以然者,非意不足,则语不妙也。盖语妙则不必代,意足则不暇代。此少游之‘小楼连苑’‘绣毂雕鞍’所以为东坡所讥也。”
在学术研究上,这样的现象也是广泛存在的。我想学术研究语言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受众的范围。余丰泳检察官在其新作《刑法博物馆——犯罪构成理论简史》一书中,道出了学术研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他认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影响深远,除了其笔触坚定地展示出现代刑法的思想光芒之外,还有一个决定性的要素就是其“段落简短,语句优美,弥漫着浓郁的文学性。”相反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大部头的著作尽管思维缜密论证精到,却很难‘出圈’拥有大量的读者,进而被大众所接受、吸收和熟知。”而我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个类似的现象——水准越高的学者,其文字就越朴实。我们阅读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等老师的文章,明显感受到思路清晰、文字质朴,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他们的理论能够如此深刻地影响实务。
作为青年学人,在理论逻辑度尚达不到一定高度的前提下,如果语言表述又欠缺亲和力,那么研究成果就更是难以获得读者的芳心。缺乏读者的学术研究,就如同缺乏市场的商品,即便其再优秀,也难以在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于第二个努力方向,对于青年学人的要求是“熟悉实务,体系论证”。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交流机会是越来越多的,对于青年学人来说,需要利用每一次与实务部门交流的契机,引起实务部门对精密理论的兴趣。身居法学界的人最容易犯的毛病是,有时会把实务经验的等级看得过低,而把理论的地位拔得太高。这就导致法学理论太重视理论体系,而忽视实务运行样态。理论与实务之间不应相互轻视,两者本来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而不是处在割裂的状态。如果理论界希望实务界重视理论,那么理论界就要首先要关注实务、了解实务,对实务界的运行过程了然于胸。理论虽高深,但难度过大无法被人理解,亦或者得出的结论偏离实际,就可能导致实务界对理论的信赖度降低。在展开理论分析之前,青年学人对实务进行系统梳理并熟悉是必不可少的过程,我想这也是近来实证分析法学逐渐受人追捧的原因所在吧。
实务经验的零散性如果有体系性理论的加持,就会完成法学知识的整体升华。近来刑法学界提出了“体系书”的概念,我认为这是理论界内部自我升级的一个结果。教科书被改称之为体系书,并不是单纯名称上的变化,而是对教科书提出理论需体系严密、内容自洽的要求。刑法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之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都是刑法理论体系化的表现。某一个争论中,我们所站立场不同,都会决定在其他争议问题中的站队,同时也会对刑法中的各个问题的理解,带来具体的影响。掌握具有体系性的理论自然不是一日之功,但以体系性的观点解决刑法的具体问题,能够让实务界感受到理论思辨之美。如果青年法学人既了解实务,又能够用体系性的理论为实务争议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方案,实务界怎么会不被理论的魅力所吸引呢?理论和实务之间的隔阂还会存在吗?
如果我们的学术研究,在象牙塔内能够对促进教学,对莘莘学子有所启迪;在法学院之外能解决问题,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这也许就是青年法律人最具成就感的事情吧。如若如此,即便没有任何外在名誉、利益加身,我们也可以心安理得地面对自己内心的良知。
来源:刑事法判解
作者:储陈城,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高级访问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