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5-19
有一些嫌疑人即使说自己认罪,但其实事实说得并不是十分清楚,而且还有反复。
这样的人即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也处于高度的不确定性之中,只要量刑最终没有十分到自己的心愿,最终还是非常有可能上诉。
即使具结书确实也是他自愿签的,量刑建议也是征求过他的意见的,但还是不一定算数。其实他自己很可能提了一个不太靠谱的量刑期待,一般也不会被接受,他虽然不是十分情愿,但为了先拿到认罪认罚的优惠,就可能勉强的签下来。然后实在不行再上诉。
这个实在不行就是只要有一丝的心不甘就会引发上诉。
而上诉的成本越来越低,很少抗诉,抗诉之后更少改判。
这样一来耗费巨大教育转化成本所获得的认罪认罚,其实处于一种非常不稳定的状态。
很多检察官都会说,这种情况下都不太想给他做认罪认罚。
这里边其实主要是我们对自愿性的理解太过狭窄和表面化。
我们认为只要你是自愿的表达了认罪,又认罚的态度,一般的我们就视为你认罪认罚。
即使事实讲不清楚,甚至是关键事实都讲不清楚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接受,前提是你笼统的表达了认罪,也就是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但是表面上的不持异议,与真正的心悦诚服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也就是有没有主动的把主要犯罪事实交代清楚,关键细节交代得怎么样。
比如说一个共同犯罪,结果是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新到案的嫌疑人只承认踢了轻伤的人,重伤和死亡的人都没打,但有人指证他打过,这种情况下直接就搞认罪认罚恐怕就不合适。
因为你的事实没有搞清楚,如果他真的只是踢了轻伤的人,那么十年的刑罚恐怕就不合适,即使他勉强接受了十年的刑罚,心里也是委屈的,恐怕也是要上诉的。而且从量刑上也确实有点重了。尤其是在他主动投案的情况下,同时还可以认定为自首。
如果他真的打过死者,而他还不承认,就说明他没有承认主要犯罪事实,那他就不是认罪,自然也不能认定自首,也不可能叫做认罪认罚。而且此时十年的量刑建议恐怕还有点不够。
即使他想接受十年的量刑建议,恐怕也给不了这么低的刑罚。
所以如何确定认罪认罚,首先我们要案件事实彻底的搞清楚,不能稀里糊涂搞。
如果能够证实他其实三个人都打过,而他只承认打过一个轻伤的,那么给他十三、四年都没有问题。没有搞无期主要是案发有一定原因。
那么此时,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十三年,而不是十年,能同意就同意,不能同意,正常量刑就是十四年。
此时的法庭上,我们就打证据,在强大的证据体系面前心悦诚服,上诉也没有关系,因为证据链条比较坚实,没有依托在一个不太确定认罪口供基础之上。
而如果我们能够证实他说的是实话,他就是只打了一个轻伤的人,那就没有必要给他十年的刑罚了,他的自首也就可以成立了,应该给他四五年的刑罚,此时他也就能够发自内心的接受了。
这样一来前期过程比较麻烦一点,但后期会比较踏实。
但是如果因为认罪认罚而放松了证据体系的建构,在反悔上诉的时候就会变得非常被动,二审就要调取很多的证据,而且还不一定能够取到。
然后他还会说,他的认罪认罚是被诱导的,理由是认罪认罚可能从宽,检察官用从宽的待遇来诱导他。
其实这样的人,我们很有可能在提讯的时候就能够识别出来,那样就没有必要对其抱有幻想。
当然我们还可能印证了他的辩解的真诚,这样避免冤枉了一个人。轻罪重判也是在冤枉人,此时也就不要怪人家态度不好了。
当然不是说稍有犹豫就不做认罪认罚了,而是说认罪认罚就必须彻底,就要彻彻底底的供述细节。
这个细节供述的对不对,就需要我们将证据体系建立完整。
我们非常清楚真正的事实到底是什么,你到底打了几个人,我们是非常清楚的了,然后再让他说。
如果他不说就算了,如果要说就必须交代彻底,到底打了几个人,每个人怎么打的,共同犯罪还要就其他同案犯的行为较大清楚。
也就是一个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应该尽到充分认罪的义务。
这个义务绝对不是表面的、象征性的,而必须是实质的、彻底的。
如果你做不到,对不起,就不符合认罪认罚的基本条件,我们就不能勉强。
即使你比较强烈的想要做认罪认罚,这也只能说明你是比较想要拿到那个从宽的待遇,而并非想要充分的认罪。
对于事实说不清楚,或者故意不说清楚的,我们就不应勉强凑合。
勉强凑合是不能持久的,即使有一些嫌疑人见好就收了,但还是有相当多的嫌疑人,不会收,他们不仅特别想要拿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待遇,还特别希望拿到上诉之后再减刑的待遇。
他希望双重的优惠,你给得了么?
当他张口要的时候,你就已经知道了他的胃口有多大。
但是与之相对比的是,他的罪行到底有多严重,你必须十分清楚。
如果我们自己都含糊的话,就很容易被钻了空子,他会拿住你的稀里糊涂,知道你对证据一知半解,然后跟你说一些有的没的,你可能也不能有十足的底气反驳,此时他必然就占了上风,不仅从宽的幅度多要。而且从宽到手之后,也敢于反悔上诉,拿的就是你证据不牢靠,不敢抗诉,抗了也说不清,如果法院也审不清就很容易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因为你们都没有搞清楚他的罪行到底是什么样的?
事实搞清楚是认罪认罚最重要的前提。
在事实彻底搞清楚之后,我们才会有十足的底气来谈认罪认罚,此时我们就能通过供述的细节对其真诚性进行检验。
细节是真诚的前提,而笼统往往是假面具。
不充分供述细节的认罪,只是一种投机主义的态度,并不是发自内心的,并不是真正的认罪,因此也不能当作认罪认罚的认罪来看待。
对于那些一上来就说,我认罪认罚,你能给我怎么着怎么着,就像给了司法机关极大的恩惠,然后一到事实就一带而过,总之一句话我认罪认罚,量刑怎么着吧?
这样的认罪认罚绝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检察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以其认罪不彻底、不真诚否定其认罪认罚的态度。
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全面收集证据,而不是与投机型嫌疑人的扯皮上,也许对高质效更有意义。
这样不仅对司法公正更有意义,也可以让司法变得更有尊严,并让检察官从困局中解脱出来。
认罪认罚的适用率不是越高越好,认罪认罚需要有尊严、有质量的适用,这是司法的体面,也是司法官的体面。
认罪认罚不是勉强的事,也是勉强不来的。
我们会越来越发现有时候认罪认罚不一定省事,只有证据扎实才会真正省事。
公平正义不是求来的,而是一步一个脚印办出来的。
我觉得主动放弃一些勉勉强强的认罪认罚,可能对高质效发展更有意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