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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海军:谈谈刑事辩护的四个显著转向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5-29

佐藤博史律师指出,辩护人就是生活在有欢喜和荣耀,也有苦恼和耻辱这种矛盾世界上的职业人。走在刑事辩护道路上的律师同仁对这句话应当心有戚戚,直接关系自由和生命的刑事审判最能彰显司法权威,在制度框架内,为站在国家权力对立面的被告人发声的刑事辩护则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功底、人文关怀和论证技艺。历史的细节常常隐喻着未来的方向,四十多年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在众所周知的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开始恢复,我国刑事辩护伴随着时代更迭发生着多重转向。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刑事政策的调整变化,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律师职业的自然演进,都在为这些转向注入强大推力。认识且认清刑事辩护的转向,不仅是法律实践特别是刑事司法实践应当正视的现实,也是刑事法学研究可以探索的领域。

 

所谓当局者迷,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十载,虽然能够感觉刑事辩护转向的实际存在,但受制于才学不济,还不能全面而深刻地概况这一问题的全貌。最近疫情防控,不少业务耽搁,利用难得的被动闲暇时光,现将浅见略作梳理,以求抛砖引玉,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1、由概要式辩护转向精细化辩护

 

即使有观点认为“精细化辩护”实属伪命题,刑事辩护本来就应当精细而非粗放,但笔者认为,精细化辩护并非语言的通货膨胀,也并非律师营销的夸大其词,而是对长期存在的“概要式辩护”的刻意背离。“精细”二字强调的是,辩护活动应当对刑事诉讼持有相当程度的敬畏和慎重。从与被告人谈话的细节追问,到对指控事实的尖锐批驳,到对罪名构成的逐项分析,再到辩护空间的复盘发掘,体现的都是精益求精、细而又细的职业素养。显然,这一素养不是一直就有的,更不是普遍存在的。

 

事实上,在侦查、公诉、审判机关越来越重视精细办案的背景下,仍然有不少同行停留在“概要式辩护”的泥淖之中。表现有:坚信刑事辩护形式大于实质,不愿意走出司法机关框定的范围思考案件辩点;固执于“模式辩护”,办案流程、辩护方法、庭审语言套用模板,此案与彼案抹去名称无从分辨差异何在;辩护看似聚焦重点,实则挂一漏万,缺乏精准打击、靶向施策之感。

 

所幸,越来越多的律师同行体验到精细化辩护的特有价值,相关的研究成果、经验总结、个案讲解不断呈现。笔者以为,如同产业分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自然结果一般,精细化辩护是刑事辩护发展的必然阶段。律师执业的“万金油”时代正逐渐走入尾声,专注特定方向、专攻重点案件、专心细分领域是未来法律服务的鲜明特点。刑事辩护在这一点上走得更快更早。而且,当下一个突出的动向是,精细化不仅体现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在事实的构建方面,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借助跨学科工具,为传统的辩护技术带来了一缕新风,值得广大同仁关注和借鉴。

 

2、由对抗式辩护转向协商式辩护

 

刑事辩护的对抗性毋庸置疑。一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诉机关,竭尽全力对被告人发起指控;另一方则是站在被告人角度的辩护人,运用法律规则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双方唇枪舌剑、有来有往,争至激烈处剑拔弩张、怒目相向。回想几年前,“死磕派”与公检法的相互指责,时常引发热议。即使如今“死磕”式微,但坦率地讲,仍然有不少理解、支持乃至提倡的“铁粉”。笔者并不忽视“死磕”现象背后的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更不否认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个案正义、维护执业权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相信,与其做“死磕派”,刑事辩护律师更应投身“死忠派”——忠于法律、忠于良知、忠于执业规范。从对抗走向协商,无论对于律师自身还是对于被告人,均有正面意义。

 

律师职业天然带有保守、内敛特质,至少不应过于激进。任何律师业务都需要在制度划定的规则基础上开展,游离法律允许范围的执业行为可以说是“违法的”,这就要求,律师应当首先是“建制派”。刑事辩护是在刑事法律制度下的辩护,而不是对于制度本身的攻击,辩护应当着眼案情发出独立于公权力的理性声音,而非情绪化、戏剧化地与公诉机关乃至审判机关唱对台戏。

 

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辩护,看重的是律师能够发挥专长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他们希望律师仗义执言,但未必愿意看到律师一味扩大分歧。在多种裁判可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过于激烈的诉辩争斗不利于为被告人争取最优结果。从笔者执业经验来看,绝大多数警官、检察官、法官是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尤其是这些意见不是那么的尖锐刺耳。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到量刑建议协商再到庭前会议讨论,协商式的辩护已然成为常态。认识到这一现实,才能更好地筹划辩护方案,真正向被告人提供其最迫切需要的法律帮助。

 

3、由被动防守式辩护转向主动出击式辩护

 

典型的防守式辩护表现为:律师在控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设定的“议题”范围内发表意见。而主动出击式辩护则要求律师尝试动摇控方的立论基础:证据目的、事实构建、法律理解,从而争夺程序主导权、庭审话语权、案件阐释权。当然,这对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技艺提出了更高要求。

 

律师职业的保守性并不意味着律师执业的被动性,在刑事辩护中更是如此:当事人希望看到自己委托的律师能够竭尽全力发声,律师同样希望通过辩护获得职业认同。曾经一段时期内,律师执业环境不尽如人意,可供发挥职业技能的空间较小。例如,监管场所以种种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办案机关随意拒绝律师阅卷,相关部门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引导律师辩护的角度和力度。这些导致不少案件的辩护过程流于形式,律师成为了庭审剧场的应景角色,丧失了影响庭审走向和案件结果的可能性。当然,有部分同行似乎内心乐于如此——毕竟,刑事辩护与其他法律服务相比,复购率天然几乎为零,与其耗时费神研究案件,不如甘做配角,“衅不自我开”,配合演好庭审剧目。

 

所幸,如此辩护终究在时代轮替中逐渐没落。一方面,当事人对辩护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作为直接承受案件结果的一方,没有人比当事人自己更关注辩护的过程。律师有没有帮助解决自身诉求、有没有坚定提出案件疑点、有没有搜集关键证据,等等,都影响着身负讼累的当事人能不能一直抱有对律师的信心。这就要求律师走出“舒适区”,更加主动地为当事人寻找可能的辩点。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竞争加剧,比服务、比专业、比客户体验成为每位律师不得不直面的挑战。刑事辩护中律师主动性越强,争取的成果越多(即使这种争取只是姿态上的),带给客户的服务体验就会越好,也就越能够形成竞争优势。

 

4、由侧重定罪辩护转向侧重量刑辩护

 

没有人怀疑,成功的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最高荣耀。但是,瞬间的荣耀不能替代长久的平淡,宣告无罪案件毕竟是刑事案件的极少数。今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被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分别不过511人、383人。面对极低的无罪率,有同行甚至产生愧对当事人之感。平心而论,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重重把关的刑事案件,完全不存在犯罪事实、完全不构成犯罪、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是极个别案例,而且在公民权利意识、国家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这样的案件更是罕见。而犯罪事实大概率存在,但现有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据取得不合法、办案程序不规范、罪名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则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刑事辩护律师只有认清这一基本事实,才能看准辩护的发力方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后,定罪辩护空间进一步压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范围内这一制度适用率已超过85%。不少地方甚至超过95%。制度变化要求律师要更加关注量刑辩护,在定罪争议没有太大胜算把握的情况下,要及时把更多精力放在搜集整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上。与定罪辩护相比,量刑辩护有着更大的可能性。首先,在重罪与轻罪的辩护(当然这一辩护也有定罪辩护的特征)方面,律师可以尝试为被告人争取轻罪从而获得更轻的量刑,如将诈骗罪改为合同诈骗罪。其次,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量刑结果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佳自由裁量。我国刑法中,不少罪名的法定刑幅度较大,稍有来去便是轻刑与重刑之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好量刑协商,力争检察官出具相对宽容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全面向法庭呈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信息,说服法官判处更轻的刑罚种类的刑罚幅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量刑辩护不仅要关注自由刑辩护,也要兼顾罚金刑等刑罚的辩护。

 

结语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刑事辩护正是让法律内含的崇高价值得以“看得见”的重要管道,所以我们热爱这份事业。在疫情依然肆虐的当下,我们与其因业务受阻而茫然不知所措,不如沉心静气,思考刑事辩护正在发生的重要转向,以便未来再次出发时不致迷航。

 

 

来源:海鹰辩护人

作者:王海军,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