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2
信任培育自信,刻薄制造冷酷,强迫症只能衍生出僵化教条,宽松包容才能培养创造性。
不人性的制度之下既没有尊严,也不可能赢得尊重。
我们一直说环境塑造人。
在我看来,这种塑造力量主要来自于环境中蕴含的规则。
因为规则是规定性的力量,为行为确定辩解,并指引行为的方向。
就像恶法非法一样,不好的制度也拥有一种破坏性的力量。
它能够贬损人的尊严,压制进取心,让人变得疲惫不堪,对生活和事业索然无味,或者学会消极逃避,得过且过。
在这种环境下,人不但不能获得成长,其实已经获得的成长还会被倒退回去。
好的习惯很有可能丢掉了,学会了一堆坏的习惯。
所以规则不仅仅是行为的约束,它其实创造一个生态,是一套进化法则。
这实际上就需要规则的制定者审慎而为。
在规则出台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制定者的需求,还要考虑受众的承受能力,要考虑规则的导向是否健康,是不是过于功利,有没有长期价值的追求。
比如在司法指标规则体系的设定上,就不能仅仅考虑制定者自身意志。
应该从生态的角度考虑,我们创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环境。
在这个环境中,规则的受众是否开心,是否能够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质,好的品质和成效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激励,而那些不好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这些质效在创造的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司法规律,是不是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超越受众承受能力的不切实际的目标,其实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能压垮受众的神经,让司法的品质受损。
不过质量而追求的效率,在经济领域这叫盲目扩张和粗制滥造,属于低效的经济行为,必然为市场所淘汰。
市场在这里其实就是一种反馈机制。
司法官的态度其实也是一种反馈机制。
当一项制度普遍得不到认可,顽固的坚持只能带来质效的下滑,那么它就失去了作为制度的价值。
这样的制度在规则体系中就变得累赘。
本来一套制度整体上看都是挺好的,但有一两项大家普遍反对的问题,就破坏了制度体系的氛围,就有必要进行调整。
应该从体系上来理解某一项指标的价值和意义,不能简单的从个别指标来进行自我评价。
应该从司法官的角度考虑规则的承受能力,规则设定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应该从司法本质功能和司法官个人成长的角度考虑规则的价值导向。
应该允许普通司法官参与到规则的制定过程,防止脱离实际。
应该允许对规则提出修改的完善意见,好的规则应该允许别人来批评,在批评和反思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完善。
规则是塑造人的,因此我们一定要从人的角度来理解规则,切忌只有规则没有人,要尊重人性、理解人性。
应该用人性和司法规律来不断检验规则的合理性。
该改的一定要改。
从善如流,善莫大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