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08
所有犯罪(分则罪名)的成立都需要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两个要件。从刑法史角度考察,定罪原则经历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都已经不符合法制发展的需要。从现实角度看,定罪需主客观相一致。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按照什么顺序判断,主客观应该如何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小的困惑。
笔者认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即可,而是要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考察责任要素。所以,必须先讨论行为的客观不法,后考察行为人的有责性;在客观不法层面,先判断案情是否符合罪状,再判断是否侵害法益,最后做到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一、先客观判断(不法)后主观判断(有责)
笔者认为,应当先进行客观判断才能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危害行为,才能保证定罪活动的准确进行。
笔者举例说明:张三和李四有仇,张三欲找机会弄死李四,一直未达目的。一天晚上,张三和朋友聚会后,凌晨两点开车回家,由于疲劳驾驶,车拐到人行道上,把人行道上正在行走的李四撞死。如果先主观后客观判断,张三有害死李四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张三有撞死李四的客观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可能会对张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客观评价,张三的行为显然是个交通肇事行为,并不符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案例说明,如果我们先作主观评价,后作客观评价,将罪名判断做简单的顺序颠倒,对案件定性的影响是巨大的,案件完全可能会被错误定性。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在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先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具有罪过。
二、先判断案情是否符合罪状,再判断是否侵害法益
判断案情是否符合罪状,亦即形式判断。判断行为是否侵害法益,亦即实质判断。
形式判断对于犯罪构成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一些行为通过形式判断是可以进行排除的,形式判断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就无须再进行实质(即侵害法益)的判断。
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则,不能因为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不考虑分则的犯罪构成而任意对某行为定罪。比如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伤亡后果,也没有造成其他具体危险,但由于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一样的抽象危险,故具有一样的法益侵害性。但由于吸毒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故我们在实践中不能将毒驾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实践中亦不能因为某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为轻罪的量刑包容评价,而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重罪。量刑不能包容评价行为的危害性应通过立法解决,而不能通过司法错误能动解决。
三、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亦即“主客观一致”原则。该原则要求实施不法行为当时具有相应的责任要素(同时性原则);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并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认定罪名(主客观相统一)。
1.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求同时具备
(1)有客观不法,无主观故意无法定罪。
比如盗用汽车后归还,虽然具有盗窃行为,但却不具有主观故意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再比如现在犯罪率较高的涉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提供卡的行为客观上对上游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上游犯罪人将卡用于网络犯罪,则不能单纯依据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而对提供卡的行为人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上两个例证是有客观不法、无主观故意无法定罪的情形。
(2)有主观故意,行为不能评价为不法,亦无法定罪。
比如甲对乙心生怨恨,想把乙害死,甲听说缅北很乱,如果去缅北很可能有去无回。于是甲就给乙买了张飞机票,告诉乙缅北那里非常好找工作,乙信以为真,到缅北找工作时误入诈骗团伙,后来在其没有利用价值时被诈骗团伙折磨致死。在这个案例中甲有加害故意,乙有死亡后果,但甲给乙买飞机票和告诉乙去缅北找工作的行为系生活行为,并非不法的犯罪行为,故在甲只有主观故意,没有客观不法行为的情况下,甲的行为亦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刑法从来不惩罚一个人的思想,只有思想,但未付诸不法行动,都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2.行为与责任同时原则
认定犯罪必须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时就具有责任,才能构成犯罪。
比如恶意透支型信用诈骗罪中,只有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才符合行为与责任同时原则,才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时有归还的意思,但事后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归还,则不符合这个原则,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主客观相统一
当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要素不完全重合时,应当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罪名。
比如甲主观上想销售假药,实际上销售的是劣药;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劣药的行为,而主观上有销售假药故意。因销售假药故意内含销售劣药故意,故主客观统一应该定销售劣药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钱红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