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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检察机关发表无罪意见,法院是否要受其约束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15

从法律上来说,肯定没有任何此类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即使检察机关发表了无罪的意见,法院就一定非要听不可,毕竟还是要体现以审判为中心。

 

比如撤回起诉制度,虽然这个制度其实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撤回自诉和撤回抗诉),只有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其中第296条明确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也就是即使撤回起诉,法院也是要审查理由才会作出准许的裁定,并不是非听你不可。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显然被告人和辩护人也一定会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也就是控辩双方在无罪的意见上达成一致,陈述的都将是无罪的理由,没有有罪的理由,出示的也将都是无罪的证据。

 

即使法院仍然享有最终的裁决权,但如何在这些无罪的观点和证据基础之上得出有罪的结论呢,这也将成为一个问题。

 

所以其实在实践中,很少有人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之后,法院还有不准许的情况出现,那么这种一般如此,算不算是一种实质的约束力呢?

 

再说二审,因为我也经常办二审案件,我也知道其实二审检察官拿出与公诉人不同的意见,其实是比较常见的,只要比起诉之后又撤回起诉常见的多。

 

当然这个情形又比一审撤回起诉要复杂的多。

 

二审一般也不会轻易拿无罪的意见,证据上有问题往往还是先拿发回重审的意见,留有余地,再给一审一次补救的机会。

 

但是我们知道现在发回重审一次为限,如果发回重审之后又上诉上来之后,那就是退无可退了。

 

那就只能在维持和改判之间做选择了吧,有些确实维持不了,有些也不是刑期多少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在是与非上做选择,慎重起见,那无罪意见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那么问题来了,检察机关拿了无罪的意见,同时上诉人也是坚持无罪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该如何自处?

 

能否完全不顾控辩双方共同的意见而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

 

即使有心维持原判恐怕也是比较困难,也同样面对一个依据不足的问题。

 

因为拿了无罪的意见,自然会有无罪的证据和理由,这些理由是否来个反驳掉就行了?

 

我认为此时与一审撤回起诉一样,同样为审判机关无形涉及了一个约束机制,虽然这个约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这个约束也不是完全没有法理和情理的依据的。

 

那就是控审分离原则。

 

在检察机关改变立场,提出无罪主张的时候,其实就处于一种无人指控的状态。

 

也就是已经无人在主张有罪,那么这个审判在审理哪一个指控呢?

 

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指控,审判机关可否自己创设一个指控立场,然后自己审理自己?

 

显然从程序正义上这样似有不妥,因为自己审理自己那将使得辩护失去意义,公正变得完全没有保障。

 

如果还是检察机关指控的时候,辩护人和被告人完全可以说这个指控这有问题,那有问题,可以随意挑剔,因为最终评判指控的不是公诉人自己,而是合议庭。

 

而合议庭在诉讼中是没有先入为主的立场的,这也使得辩护拥有了一丝希望。

 

因为只要辩护理由足够充分,完全可以打动合议庭,让合议庭支持这个辩护主张。

 

但是在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拿出了无罪意见之后,也就是检察机关已经放弃了指控,而法院还是要坚持判决有罪,那就意味着法院在自诉自审。

 

也有人会说,法院审理的其实还是起诉书,因此指控的立场并不是法院创设的,仍然是检察机关原来留下来的。

 

但其实非也。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6条: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可见起诉书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出庭意见就可以改变起诉书的内容,只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即可,这个改变的内容就包括撤回起诉。

 

因此一旦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即使法院没有裁定准许的时候,起诉书就已经实质的被撤销了。起诉不再是检察机关的最新立场,撤回起诉才是最新立场。

 

在这种情况下,有罪判决就缺少一个实质有效的指控依据。

 

在这种情况硬判有罪,一定是有审判自设指控立场的嫌疑的。

 

而审判机关自诉自审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

 

如果说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对法院多少有些约束作用的话,那就是通过控审分离的方式进行约束。

 

当然二审的情况还是有所不同。

 

即使二审拿了无罪的意见,显然不能说起诉书被撤回了。

 

因为起诉书已经被一审判决支持,被判决有罪了。

 

起诉书已经不是处于待定状态,已经通过一审判决被固定了,撤回来是不可能了。

 

除非是发回重审,重新进入一审程序之后才有可能撤回。

 

但我之前分析了,二审检察机关拿无罪意见往往是第二次二审的情况下才会作出来,而此时也就是没有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了。

 

因此想要撤回也就没有机会了。

 

因此,此时的二审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似乎要弱于一审的撤回起诉意见,即使二审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意见,但二审判决似乎也可以不同意,最终作出维持有罪判决的裁定。

 

此时二审法院完全可以辩解说,他们没有创设指控立场,他们说认可的指控立场仍然是一审检察机关的指控立场。

 

而这个起诉书由于二审检察机关无力撤回,而变得无法撤销,所以不能成为控审不分离。

 

但是我们知道,检察机关坚持的是上下一体的原则,二审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似乎应当看作是上下一体检察机关的整体无罪意见。

 

既然这个整体的无罪意见拿了,那是不是就相当于起诉书被撤回了呢?

 

理论上,上级检察机关是可以要求下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下级检察机关也应当服从。

 

但问题是,已经判决完毕的起诉书是撤不回去的。

 

因为这里边除了一个控审分离原则之外,还有一个既判力原则。

 

既判力原则的意思就是既然判了,就不能轻易更改,从而维持司法秩序的基本稳定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也只能在判决之前进行主张,判决一定作出就变成主张不能。

 

因此即使上级检察机关否定了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但也必须要坚持基本的法定程序和既判力原则,也就是必须接受起诉书撤不回去的事实。

 

正因此,二审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就不是必然产生撤回起诉的效果。

 

二审检察机关也不是完全做不到,如果是第一次上诉时完全是可以做到的,也就是通过建议发回重审的方式,再指令下级院在发回重审后撤回起诉,这条路是可以走通的。

 

当然前提是二审法院同意发回重审的建议。

 

但是如果搞完了,没有发回重审的机会了,就确实撤回起诉不了了。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其影响就相对有限,不至于产生彻底的控审分离效应,二审法庭仍然可以按照一审的指控意见和判决意见来审,有罪证据也为一审判决所记载,直接予以认可就可以了。

 

此时二审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和证据就只是具有参考性价值。

 

我认为此时检察机关的无罪意见,几乎对二审法院没有太多的影响,不会产生控审分离效应。

 

当然了,在实践中法院还是非常尊重检察机关的意见,会慎重得出有罪结论。

 

但必须承认的是,此时没有太多法理的约束力,可能有或多或少的道义约束力。

 

但是如果二审检察机关对无罪意见十分自信和坚持,那怎么办?

 

那就是只能在二审法院得出有罪结论之后,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可以直接建议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这个程序你就可以明白,其实并不是二审检察机关自己就能够说话算的。

 

即使他不满意二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它也只能通过上级检察机关进行抗诉。

 

而且这种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最终能够改判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审判机关自己手中,而想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本身就希望较小。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检察机关的无罪判决意见可以说提得越晚约束力就越小。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