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6-29
编者按
2023年6月3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靖霖刑事律师、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诉讼法中心共同协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研讨会”在浙江杭州成功举办。这次研讨会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具体行动,也是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共同探讨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最新发展的学术盛会。
陈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上周在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刑辩高峰论坛上,我发言提出了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的三种模式,引起了一些律师朋友们的关注和共鸣。今天这个单元的主题也是谈刑辩的新发展,借此机会重申我的观点并再做一些补充延伸。
基于对刑辩制度发展的观察,我的基本观点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发展迅速,形成了三种样态和模式,并极具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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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辩护样态初步显现
1996年刑诉法修订,初步引入了控辩式审判方式,遗憾的是,当时的立法引入较为浅表,缺乏制度内核支撑,因而控辩无法真正对抗。近年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尤其是开启了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经由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改革,我认为至少有三个初步成效:1、辩护全覆盖强化了诉权保障,使得审判阶段辩护率明显提升;2、“三项规程”制定实施,使得庭审程序更加规范化、中心化;3、证据规则持续完善,使得庭审调查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这个改革直接促进了刑辩制度的发展,使得控辩对抗性加强,对抗性辩护的样态开始显现,具体表现为五点:1、控方单方举证现象打破,辩方举证率有所提升;2、四类证人开始出庭作证,庭审人证调查质证率有所提升;3、排非程序的申请率、启动率和排除率有所提升,辩方拿起了程序制裁武器;4、法庭对辩方质证意见的采纳率,判决对辩护意见采纳率均有所提升;5、律师广泛利用自媒体和庭外言论,在法庭之外与控方展开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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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性辩护样态成为主流
2016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标志着中国版认罪协商制度的建立,辩护制度随之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至少有三个方面:1、辩护场域变化。辩护场域的重心前移,从注重庭审辩护变为注重审前程序,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2、说服对象变化。辩护的说服对象以前主要是法官,现在变为了主要说服检察官和被害人。3、辩护内容变化。认罪案件,辩方放弃无罪辩护,辩护内容变为认罪协商意愿表达、认罪认罚自愿性维护、强制措施变更或解除和量刑减让问题。4、辩护方式变化。以前辩护方式是单向输出,律师辩,法官只听,现在是双向交互,辩方与控方协商交涉。
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辩护的目的不再是反驳和推翻指控,而是通过与控方的沟通协商,谋求量刑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尽快终结诉讼程序,从而呈现出协商性辩护的样态。并且,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绝对占比优势,协商性辩护成为了当前最主流的辩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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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性辩护难点较多
2018年《监察法》开始实施,经由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了统一高效的监察体制,也形成了反腐的合力。与此同时,监察体制改革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也极大,集中表现为三大难点:1、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辩护覆盖难。监察调查阶段与刑事诉讼形成了程序区隔,使得辩护权行使失去制度支持,辩护难以介入。2、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权行使难。由于监察机关的特殊性、监察调查的封闭性、法法衔接的不畅等多种复杂原因,使得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权行使出现诸多不畅:如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查阅、复制监察调查同步录音录像;搜集、调取监察证据难;申请调查人员出庭困难;排除非法证据,都面临较大困难。3、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难。一方面,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表现和办案程序上都较为扎实规范。加之监察机关的特殊性,留给诉讼做无罪辩护、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的空间十分有限,导致对抗性辩护的效果大为削弱。另一方面,《监察法》上对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条件设置存在拔高和模糊的情况,实践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仍然存在种种顾虑,即使认定认罪认罚,也存在量刑协商的过程不畅,量刑从宽的效果打折的现象。
因此,基于职务犯罪的辩护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辩护存在种种难点,可以把职务犯罪的辩护称之为“妥协式辩护”。
针对这三种司法改革下的辩护样态,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首先,对抗性辩护能否持续发展。对抗性辩护的出现,直接受益于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但是毋庸讳言,这两项改革都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刚才提到的对抗性辩护一些关键指标的变化提升,大多是在改革试点期间,是否能常态化维持,值得追问。总体而言,控辩对抗的基本结构和底层逻辑机制还未真正建立,控辩对抗性还很弱,所谓的对抗式辩护,还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另外,当前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似乎遇到了一些瓶颈和障碍,如果改革难以继续深化推进,对抗性辩护能否持续发展是令人担忧的问题。
其次,协商性辩护能否真正建立。协商性辩护的兴起,完全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强力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人为式改革,并非自下而上的自发式改革。改革初期出现的制度适用内驱动力不足的问题并未解决。一旦强力实施的机制减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否能持续稳定,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另外,真正的协商式辩护,其实是脱胎于对抗式辩护。从认罪协商制度兴起的原因和过程来看,正是因为对抗制诉讼发展到了一个相当发达的程度,出现反噬现象,才产生避免诉讼对抗的诉讼协商。因此,认罪协商制度本质上其实是脱胎于对抗制的,是“司法竞技主义”的产物。诉讼对抗制中的控辩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信息平等在各取所需的诉讼协商制中显得更为重要,否则协商不会真正发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律师界普遍反映的协商难的问题与此不无关系。我们在20年前引入对抗制,却并未真正建立对抗制的内核。20年后,我们又引入了协商制。在缺乏对抗制内核的诉讼体制中,生生地嵌入协商制。在对抗制发展不够充分和发达的情况下,协商制能否真正生更落地,协商式辩护是否能真正建立,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最后,妥协性辩护如何突破困局。职务犯罪虽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不大,但却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一个领域。在刑事司法辩护全覆盖和有效辩护大力推进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却呈现出辩护难以覆盖以及有效辩护难以实现的现象,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深思。如何在保障监察体制改革方向和目的的同时,改善职务犯罪的辩护生态和效果,是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双重考验。
来源:中国刑诉法研究会刑事辩护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