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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谢佑平:应增加两类人作为司法责任承担主体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7-03

中国实行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党中央领导一切。司法活动具有政治性,司法体制和司法行为体现出上级领导和监督的特色。因此,在中国有必要实行司法责任制,且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全面、准确地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从法律制度完善与建设上做文章。责任制是针对具体人的,必须落实到需要承担责任的人身上。到底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必须要明确。就刑事案件而言,除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中一般的承办人需要承担责任外,以下两种人应当纳入司法责任的承担主体并从刑法上完善有关规定:

一是,法律援助律师。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将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有大量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他们将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我有时候也接触过一些案件,参与一些案件的辩护,发现一些法律援助律师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我怀疑有些法援律师可能案卷都没有看完,提不出有价值的辩护观点,整个辩护可能就一两句话、一两分钟,讲一些面上的东西,如态度好、家庭困难等,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我还发现个别法援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劝被告人认罪,充当第二公诉人。这些案件如果若干年后发现判错了,需要追究司法责任,除公检法机关的承办人外,法律援助律师脱不了干系,他们没有尽职尽责,也是导致司法错误的因素。在此案的司法链条上他们是有责任的。因为,虽然法律援助律师报酬不高,但这部分费用来自国家财政。拿了国家的报酬,享受了权利就必须负担义务,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规定责任,也可以促进法律援助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是,党政机关有关负责人。中国的很多刑事案件,表面上是公安、监察机关立案,但真正决定立案的人,有时候是党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其中包括当地党委书记、市长、政法委书记等,他们是真正的拍板者。但是,如果这个案件最后错了,需要追责,现有的司法责任制度往往又很难追到他们身上,这是不公平的。我们的刑事案件是实行公检法三机关生产流水线方式完成的,如果源头上立案错了,不该立的案件立了,由于流水线作业的惯性以及上层性权力的威严,司法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很难阻档,到最后眼睁睁看到其演变为冤假错案。这个拍板者要不要追责,用什么样的方式追责,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研究的课题。他们应该列为司法责任制迫究的重要对象,而且,应该承担比案件一般承办人更重的责任,因为,他们是该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

为了更好地对造成冤假错案的有关党政负责人追责,应该在刑法上做文章,刑法上要建立一个新罪名,叫“失职渎职侵害司法公正罪”。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一个政权能否长期稳定的非常重要的基础。如果一个地方经常出现冤假错案,老百姓会闹事、政府形象会被颠覆。党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在立案环节乱拍板、瞎签字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司法公正的损害,比经济上造成几十亿、几百亿的损害,危害性大得多。现有的罪名,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都不足以惩戒这些人,也不能以儆效尤,亟需建立独立的罪名来治理这种现象。类似的情况是有的,如:上市公司的领导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有专门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企业、公司的领导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骗的,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些都是刑法上专门针对领导层乱拍板的专门治罪。那么,为什么政法系统有关领导乱作为导致冤假错案就没有一个独立的罪名来惩罚呢?建议参照”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法原理,对政法系统及其背后有关领导乱签字、乱拍板导致冤假错案的行为制定新的罪名予以追究。这样,才可以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行到底。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谢佑平,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